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主持本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乡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8、根据上级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0、办理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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