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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二者有何区别

2024-04-24 来源:好走旅游网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者有何区别

随着法制的完善,现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在劳动中或劳动后的权益都有明确的保护,有其法律的⽀撑。这些法律就主要包括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许多⼈肯定就会好奇,它们有什么区别呢?法律效⼒⼀样吗?接下来,就由店铺⼩编结合法律为你详细分析。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较,⼆者有何区别呢?为了便于对《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进⾏⽐较,⾸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与内容的了解: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规管⼯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的权利及义务。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1⽇起施⾏。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针政策及录⽤职⼯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办法;⼯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和安全技术规程;⼥职⼯与未成年⼯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还包括⼯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很重要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订⽴履⾏、变更、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当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在⽴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两者的⽴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的法律,由全国⼈⼤常委会于1994年7⽉5⽇通过,于1995年1⽉1⽇⽣效实施;《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常紧张状态下产⽣的法律,由中华⼈民共和国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2007年6⽉29⽇通过,现予公布,⾃2008年1⽉1⽇起施⾏。《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第⼀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位,⽽《劳动合同法草案》第⼀次送审稿套⽤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当事⼈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单位与劳动者订⽴和履⾏劳动合同的⾏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当事⼈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前后⾔辞、次序之变,暗含了⽴法思路的调整。

四、调整对象区别(学理区别)。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针政策及录⽤职⼯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办法;⼯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和安全技术规程;⼥职⼯与未成年⼯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还包括⼯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法,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条较为有代表性的差别:⼀、⽤⼈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必须建⽴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格规范,核⼼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讨论,提出⽅案和意见;2与⼯会或职⼯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办理⽤⼯⼿续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规定:“建⽴劳动关系应当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形式订⽴。⽤⼈单位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不依法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则对不签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再设定⾏政处罚的内容,⽽是将⽤⼈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了⼀种⽤⼈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了⽤⼈单位的违法成本,⼜提⾼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劳动合同法》对⽤⼈单位⽤⼯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个⽉的宽限期,超过⼀个⽉不满⼀年不签合同的,以⽀付双倍⼯资予以惩罚;超过⼀年再不签的,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的劳动。若还有其他疑问,可上店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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