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Bidbond),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投标保证金办理流程也就是说,投标人保证其投标被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否则,招标人将对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从国外通行的做法看,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价的2%左右。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定时间内,尽快退还给投标人。
简介:
投标保证金(bid security)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原因: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b)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买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是,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1)根据投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形式:
1、现金
对于数额较小的投标保证金而言,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对于数额较大(如万元以上)采用现金方式提交就不太合适了。因为现金不易携带,不方便递交,在开标会上清点大量的现金不仅浪费时间,操作手段也比较原始,既不符合我国的财务制度,也不符合现代的交易支付习惯
2、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票的一种,是一种汇款凭证,由银行开出,交由汇款人转交给异地收款人,异地收款人再凭银行汇票在当地银行兑取汇款。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而言
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汇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兑取汇款。
3、银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本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本票到银行兑取资金。
银行本票与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的区别在于银行本票是见票即付.而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等则是从汇出、兑取到资金实际到帐有一段时间。
4、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以支取现金(即现金支票),也可以转帐(即转帐支票)。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支票而言则是由投标人开出,并由投标人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支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支取资金。
5、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是由投标人申请银行开立的保证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之前不得撤销投标,在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投标人违反规定,开立保证函的银行将根据招标人的通知,支付银行保函中规定数额的资金给招标人。
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能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
式:
(a)由一家在买方本国的或国外的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30)天;
(b)银行本票、保付支票。
作用:
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招标投标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投标人的投标是一种要约行为.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向招标人(受要约人)递交投标文件之后,即意味着向招标人发出了要约。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要求退出竞标或者修改投标文件;而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所以,投标保证金能够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这是投标保证金最基本的功能。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
投标保证金一般定为投标报价的2%,这是个经验数字.因为通过对实践中大量的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数据表明,通常最低标与次低标的价格相差在2%左右。因此,如果发生最低标的投标人反悔而退出投标的情形,则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授标给投标报价次低的投标人,用该投标保证金弥补最低价与次低价两者之间的价差,从而在一定程
度上可以弥补或减少招标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督促招标人尽快定标
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的约束作用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这一时间即是投标有效期。如果超出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人不对其投标的法律后果承担任何义务。所以.投标保证金只是在一个明确的期限内保持有效.从而可以防止招标人无限期地延长定标时间,影响投标人的经营决策和合理调配自己的资源。
从一个侧面反映和考察投标人的实力
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汇票等形式,实际上是对投标人流动资金的直接考验。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银行在出具投标保函之前一般都要对投标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投标人很难从银行获得经济担保。由于银行一般都对投标人进行动态的资信评价.掌握着大量投标人的资信信息,因此,投标人能否获得银行保函,能够获得多大额度的银行保函,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投标人的实力。
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以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起点,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为终点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
投标人必须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负责,受其约束。而在投标有效期开始生效之前(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投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甚至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后,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
的中标通知而不受任何约束或惩罚。
如果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无法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则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后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本身也有一个有效期的问题.如银行一般都会在投标保函中明确该保函在什么时间内保持有效,当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必须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我国的招标投标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但这并不意味着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满到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仍然象在投标有效期内那样享有对投标保证金的追索权。
相应规定:
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声明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b)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专门规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保证金递交的形式、比例、时间以及采购单位退还的时间要求。
第一、截止到项目开标之前,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该为及时可以兑现的银行票据,防止中标单位中标以后不签合同,体现政府采购的严肃性;第二、招标采购单位不准多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给供应商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第三、招标采购单位不准长时间无偿占有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应开标前以有效形式递交保证金,开标前的时间很充裕,从知晓采购信息开始,一般到采购截止日都会有一段时间,招标采购为20天以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几中采购方式,从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到采购当天也会有一个时间段。
所以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时间要求只能是截止到开标时间截止前的时点。
其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就是为了使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政府采购的投标成本。供应商现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风险,只能靠招标采购机构的前期服务来解决,召开现场答疑会作为工作重点进行提醒,购买招标文件时提醒,进行现场或电话咨询等等。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哪一种更安全可靠、简便易行呢?《办法》三十
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我们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逐一分析,现金,是我们经济交往中常用的交易方式,但是做为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有很多弊端。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按照《办法》三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的除退还本金外,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归属:
投标保证金无论退还的多么及时,有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帐上,总会产生一定的利息,一些工程项目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要存放在采购单位的帐上整整一个协议期(一般为1年不等)由此也会产生相当的利息收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想大部分采购单位都作为本单位的利息收入记录在帐。
具体实施: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投标保证金条款,而且该条款也成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如果没有对采购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条款进行响应,必将导致投标无效。
投标保证金收取是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正常有序,以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潜在投标手
段,对供应商有一定的约束力,但绝对不是主要约束力,对中标后毁约或投标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的处罚,其实有更严厉的制裁手段,如18号令所规定的“列入黑名单,取消1~3年的政府采购参与权”,这是投标保证金所不具有的制约力度。
管理:
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让招标采购单位“摸着石头过河”,没有统一、严谨的模式可供参考。而停留于规章这一法律效力层面上的文件,由于描述得过于模糊,缺乏实用及执行效力,则显得投标保证金的法理深度不够厚重,无法可依。因此要从规范采购程序,约束采购行为的角度,尽快对投标保证金提交的程序、数额、时限、支付及返还方式、接收人、管理人、相关责任追究罚则等方面加强统一的法律规范,要增强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效力,让招标人和投标人有法可依,有据可凭,有章可循,使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有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就要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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