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汉司计〔2003〕16号
关于印发《汉江集团报废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试行)》及《汉江集团资产报废申报
标准与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集团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资产报废处置管理,规范报废资产管理工作程序,促进资产流动,防止资产流失,集团公司在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汉江集团报废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和《汉江集团资产报废申报标准与工作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办法中的相关表格见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网站,网址:http://10.82.5.1。
特此通知。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汉江集团报废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报废资产处置管理,规范报废资产处置程序,加快资产流动,防止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资产是指经过集团公司正式审核批准报废的设备和存货。
第三条报废资产的处置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报废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各单位要建立责任人制度,明确报废资产的负责人,负责资产处置前的保管使用,直到报废资产处置完毕。同时指定人员对报废资产帐目、处置凭证、报表等进行集中管理,按季度向集团公司提供信息。
第五条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及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以审批通过的报废资产为准,建立报废资产实物帐,及时登记每项资产及处置记录,反映报废资产处置情况。
第六条报废资产的处置管理权限。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一次处理固定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或一次处理的存货帐面价值总计在2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处置。一次处理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下或一次处理存货帐面价值总计在2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处置,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子公司一次处理固定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或一次处理存货帐面价值总计在20万元以上的,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参与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根据报废资产的情况,具备条件时,不论价值多少,可以组织全集团范围内资产处置工作。
集团公司可以委托具有一定实力和资产处置经验的单位进行资产处置。具体委托项目,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在委托协议中明确。
第七条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的报废资产处置,一般在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下,采取公开竞标的方式进行,相关单位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第八条按权限由各单位自行处置的资产,具备竞标处置条件的,必须采取公开竞标的方式处置,不具备竞标条件的资产处置,必须在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按公开透明的方式处置;资产处置的相关文档留本单位存档备查。
第九条采取公开竞标方式进行处置的,应成立竞标委员会,处置前应采取公告、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形式召集竞标人,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必须提供竞标保证,参加竞标的单位或个人达到或超过三个方可进行公开竞标。竞标前招标单位应通知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有权随时参加竞标活动。
第十条对整体报废,但部分零部件可以继续使用或作为维修配件使用的资产,该零部件应登记入帐,并在资产处置记录上详细反映情况,剩余部分应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置。设备分拆处置估价高于整体处置估价的,应分拆处置。
第十一条经集团公司审批报废,但本单位因特殊情况仍需继续使用的资产,必须在报废资产帐目中注明,并加强这部分资产的管理,这部分资产一旦不再使用,则列入处置范围。
第十二条各单位在资产报废正式批复后十五日内,将报废资产清册(包括使用状态及各类资产的责任人)报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作为确定资产处置范围和责任的依据,继续使用的已报废资产一旦不再使用应在十五日之内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告。
第十三条各单位已经报废且不再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在集团公司正式批复后六个月内
进行处置,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处置的,需经集团公司批准,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无正当理由,到期不进行处置的资产,集团公司将统一组织资产处置,处置收入全数收归集团公司。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清理费用后上缴集团公司财务。子公司的资产处置收入,按财务规定入帐。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一般用于设备更新改造。
第十五条对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资产处置,一次处置资产涉及到多家单位的,参加评标的人数由集团公司召集各单位协商确定。资产处置的相关费用按各单位资产处置收入的比例从处置收入中支付。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处置报废资产的应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每次资产处置完毕后,各单位应以处置过程的相关记录和文档为依据,更新报废资产帐目,并将处置记录表按季度报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报废资产处置情况,组织资产处置情况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检查情况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报废资产处置工作过程中负责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制止,产生的不良后果、造成经济损失的及时查处。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时报送信息资料,不如实反映资产使用状态,造成资产信息系统中的报废库存反映不真实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处置资产的,一经查实,除没收其处置收入外,对单
位处予最高为违规金额50%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违规金额5-10%的罚款。罚款金额从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中扣除。构成违纪的报请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全资子公司。其他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汉江集团资产报废申报标准与工作程序的规定
为规范资产报废申报程序,现对资产报废申报的申报标准和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资产报废的标准
1、房屋建筑类。
⑴达到使用年限、折旧已提完,没有净值的;
⑵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⑶有碍于城市规划、区域规划被主管部门或市行业管理部门指定拆迁的;
⑷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报废的。
2、设备资产类。
⑴已达到耐用年限,并丧失使用价值的。
⑵经过测试,继续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⑶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⑷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⑸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⑹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⑺因意外灾害或突然变故,受到严重损坏的。
⑻非标准设备资产,因任务变更,本单位不适用,其他单位也不适用的。
⑼大型或主要生产设备的主要附件由于技术更改或损坏,无法修复,而主机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3、运输车辆类。
⑴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型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⑵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⑶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且并无延长使用价值的。
⑷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⑸车型淘汰、无配件来源的;
⑹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⑺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
⑻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4、存货
⑴生产过程中质量达不到相应技术标准的各类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
⑵质量达不到技术要求的各类购进材料及商品;
⑶已超过规定存放期或因保管不善造成严重锈蚀、变质、毁损,不能再使用的各类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购进材料及商品;
⑷由于基建或技改项目停建或工艺变更、技术淘汰而造成无法出售或用于其他用途的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购进材料及商品;
⑸凡是确认已失去使用价值,不能参加生产经营周转的其他存货。
集团公司以保证集团整体利益为前提,对各单位申请报废的资产进行审批。对虽然满足报废条件,但报废对集团整体有较大影响的,集团公司可以不予批准。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情况和集团公司经营情况对以上标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发布。
二、资产报废申报工作程序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资产报废工作,成立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经济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为主成立工作小组,严格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1、各单位对固定资产和存货进行认真的清查盘点,提出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明细清单;
2、各单位资产报废与处置工作小组,根据资产报废条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3、各单位根据鉴定结果,填写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汉江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汉江集团公司存货报废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档一份),经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确认后,上报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
4、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的申请,组织集团公司资产报废鉴定与处置工作小组对申报资产进行鉴定;
5、集团公司工作小组对待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同意,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申报的待报废资产做出批复;
6、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的批复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7、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的批复,对批准报废资产进行单独存放或贴上报废标识的工作,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不定期地对报废资产进行检查。
8、各单位根据批复结果,按《汉江集团报废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资产进行处置。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资产报废与处置工作小组,应遵循真实、科学、可行、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积极开展工作。资产报废鉴定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资产使用年限、净值、行驶公里等基本报废条件的确认;
2、质量及技术性能的鉴定;
3、价值鉴定,即对资产的当前市场价值进行估价;
4、报废原因与损失鉴定,即对正常磨损、责任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引起资产损失的原因、程度、损失清理费用和残余价值进行鉴定;
5、责任鉴定:即对非正常报废资产损失的责任鉴定;
6、与资产报废和处置有关的其他鉴定。
工作小组对待报废资产进行鉴定后应签署鉴定意见,作为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申报的待报废资产批复的依据。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全资子公司的所有资产的报废必须经过集团公司审批。
主题词:资产 报废处置 通知
汉江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 2003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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