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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富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24-02-12 来源:好走旅游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富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自动在线设施历史数据,发现2019年7月21日锅炉废气颗粒物日均值浓度为45.31mg/m3,超标排放,该公司锅炉废气排放限值颗粒物为30mg/m3。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26日给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环罚告字〔2019〕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我局于10月23日收到了你公司《行政处罚申辩书》,你公司称由于锅炉故障,为防止安全事故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停运电除尘器导致超标排污,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辩理由于法无据,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第五条超标排污类第二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第一种情形: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的或者总量超标5%以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00)。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略)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4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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