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4G章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九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74G章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374G章 第43条发声警报设备
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车辆上任何发声警报设备,除非是为向在道路上或附近的任何人发出危险警报。
第374G章 第44条离开汽车及开启车门
(1)任何掌管在道路上的汽车的人,不得在以下情况离开车辆─
(a)未有将引擎停止;及
(b)如该车辆装配有一个能固定的制动器,则未有固定该制动器以便有效地防止至少2个车轮转动(或如该车辆只得3个车轮,则有效地防止至少1个车轮转动)∶但─
(i)如消防服务车辆的引擎的运作,乃用于救火或泵水用途的,则(a)段并不适用,以免防止该引擎的运作;或
(ii)凡车辆经设计以使其引擎用于驱动车辆以外的其他用途,且有司机看守,则(a)段不适用。(2)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致使或允许打开在道路上的汽车或拖车的任何车门,以致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或危险。
第374G章 第45条停车
除第14条另有规定外,及除非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或穿着制服的交通督导员给予其他指示外,在道路的车辆的司机不得在一个指定作以下用途的地区内停车─
(a)巴士站,除非该车辆是专利巴士;如该巴士站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D)亦被指定为公共小巴停车处或公共小巴站,则除非该车辆是公共小巴;
(b)《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D)所指的公共小巴停车处或公共小巴站,除非该车辆是公共小巴;如该停车处或停车站亦被指定为巴士站,则除非该车辆是专利巴士;
(c)《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D)所指之的士站,除非该车辆是的士;或
(d)轻铁站。
(1987年第242号法律公告)
第374G章 第46条让路给动物、警车、救护车等
在道路上的车辆的司机─
(a)在道路上管束动物(但并非家畜)的人提出要求或发出讯号时,须致使该车辆停下,并须为该人、该动物或其他使用道路者的安全而在一段合理地需要的时间内保持不动;及
(b)须让路或采取一切可能的行动让路给任何正在响钟、发出警报声响、鸣锣或发出闪光警标的警车、消防服务车或消防装置、救护车或海关服务的车辆。
第374G章 第47条汽车上的照明
(1)任何人不得在黑夜时间或在能见度低的情况下─ (2002年第41号法律公告)
(a)在道路上驾驶不属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的汽车,除非他维持根据《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规定装于该汽车上的类型的所有强制性前灯、强制性大灯及强制性后灯亮,但如有一组街灯正在运作,或迎面有驶近的车辆时,该等亮的强制性大灯须向下斜射; (2002年第41号法律公告)
(b)在道路上驾驶车尾展示一盏亮而非红色或琥珀色的灯的不属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的汽车(正在倒车则除外);或 (2002年第41号法律公告)
(c)在道路上驾驶正拖曳一辆或多于一辆拖车的不属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的汽车,而在拖曳进行时,其全长度合计超过11米者,除非在其驾驶时,在该车辆展示根据《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所规定装有的类型而又亮的合适前角标志灯及旁标志灯。 (2002年第41号法律公告)(1A) 任何人不得─
(a)在道路上驾驶属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的汽车,除非─
(i)他维持根据《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规定装于该汽车上的类型的所有强制性前灯、强制性大灯及强制性后灯亮;及
(ii)该等亮的强制性大灯向下斜射(但如在黑夜时间或在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并且没有任何街灯组正在运作而该汽车亦非驶向迎面驶近的车辆,则属例外);或(b)在黑夜时间或在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车尾展示一盏亮而非红色或琥珀色的灯的属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的汽车(正在倒车则除外)。 (2002年第41号法律公告)(2)任何人不得─
(a)在展示一盏《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订明类型而又亮的倒车灯时,在道路上驾驶汽车,除非其正在倒车;
(b)在向后方展示任何可能会分散尾随车辆司机注意力的发亮交通灯缩样,或其他发亮的设备时,在道路上驾驶汽车;或
(c)在展示任何独特而又亮的灯时,在道路上驾驶汽车,除非该灯符合《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VII部的规定。(3)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的车辆上展示《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订明类型的危险警告灯,除非该车辆当时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相当可能造成危险。 (2002年第41号法律公告)
(3A) 除第(3B)款另有规定外,尽管有第(3)款的规定,如汽车因故障或涉及该汽车的紧急事故,而在本条例第122条所界定的快速公路的车路上或车速限制超过每小时50公里的道路上停留不动,则该汽车的司机须展示属《道路交通(车
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订明类型的危险警告灯。 (2002年第41号法律公告)
(3B)如汽车的危险警告灯因该汽车故障以致不能操作,则第(3A)款不适用。 (2002年第41号法律公告)
(4)在本条内,“向下斜射”(dipped) 指由一盏灯所发出的向下折射,或同时向下及向左折射的光束,其折射程度是任何人如与该汽车处于同一水平面并距离该灯8米以上,而其眼睛高度在该水平1米或以上时,则该光束无论何时都不会使该人目眩。
第374G章 第48条在拖曳时制动器的操作
凡汽车正在道路上拖曳一辆拖车,该汽车的司机所处的位置,须使他能轻易操作装配在该拖车上的制动器,除非除该司机外,尚有其他人当时正处于能运用该拖车制动器的位置∶
但本条不适用于装配有自动操作制动器的拖车。
第374G章 第49条拖曳
(1)任何人─
(a)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拖曳任何其他车辆的汽车,除非拖车绳或拖车链经过调校,使2部车辆之间的最近距离不超过4.5米,且该拖车绳或拖车链是为其他道路使用者所能清晰可见的;
(b)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拖曳另一汽车(该汽车的全部车轮均接触地面)的汽车,除非─
(i)被拖车辆是由持有驾驶执照的人掌管,而该执照是适合于该被拖的车辆者;及
(ii)被拖汽车的制动器及转向装备,乃掌管该车辆的人可藉以控制其速度及方向者∶
但被拖的车辆如藉硬式拖车杆捧附于拖曳车辆上,而该拖曳车辆的制动器属充分有效,使司机能控制该两部车辆的速度,则该被拖车辆的制动器无须处于工作状态;(c)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拖曳任何其他车辆的汽车,除非被拖车辆的车尾附有一个“ON TOW”及“拖车”字样的标志,而每个英文字母及中文字至少高达150毫米,颜色须为白色,标志须为深色底;
(d)如在拖曳进行时,汽车和拖车的全长度超过16米,则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拖曳拖车的汽车,除非该两部车辆已根据《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6(2)条获发许可证,且按照该许可证而使用; (1990年第72号法律公告)
(e)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拖曳1辆以上拖车的汽车;或
(f)如拖车正用作运载乘客,而该拖车并非是一辆登记为巴士的挂接车辆的一部分,则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拖曳该拖车的汽车。(2)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拖曳拖车的电单车或伤残者车辆。
第374G章 第50条对其他车辆的适用范围
(1)在道路上掌管手推车、徒步控制的车辆或人力车的人,须遵从附表1第125或159号图形所示类型的交通标志所显示的规定。
(2)在道路上骑单车或三轮车的人,须遵从附表1第126、127、137、138、154、155、156或159号图形所示类型的交通标志所显示的规定。
(1987年第242号法律公告;1990年第72号法律公告)
第374G章 第51条有关单车、三轮车及人力车的附加规则
(1)除第(7)款另有规定外,在道路上骑单车或三轮车或掌管人力车的人,除超车时,须以单行前进。 (1989年第305号法律公告)
(2)在道路上骑单车或三轮车或掌管人力车的人,不得─
(a)手握任何其他车辆,或容许其车辆被任何其他车辆拖曳;或
(b)拖曳任何其他车辆。(3)在道路上骑单车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