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 EN 716-1:2008 (E)
家具——家用童床和折叠床——第一部分:安全要求Furniture — Children's cots and folding cots for domestic use
— Part 1: Safety requirements
2010-07-10译制(Translated) 2010-07-13印发(Issued)印发浙江中茂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前言本标准为欧盟家用童床和折叠床的安全要求,特做翻译以供我公司相关部门、测试和工程人员使用。
本标准在翻译过程中,忠实原著,以直译为主,为了更确切的表达原文意思,采用了少量意译,并注意尽可能使语言和技术规范明了。在技术术语上兼用了少量我公司的习惯用语,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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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 EN 716-1:2008 EN 716-1: 2008 (E)
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标准参考 3. 术语和定义 4.
安全要求
4.1 总则 4.2 材料 4.2.1 材料和表面
4.2.2 纺织品、涂层纺织品和塑料覆盖件的燃烧性能4.3 结构 4.3.1 总则
4.3.2 床内表面的孔、间隙和开口 4.3.3 床外表面的头部夹缝 4.3.4 剪切和挤夹点 4.3.5 突起点 4.3.6 锁定系统 4.3.7 床基 4.3.8 侧面和端面 4.3.9 窗框边 4.4 稳定性 4.5 床垫尺寸 5 包装 6 使用说明书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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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略) 1. 范围
EN 716该部分内容规定了内部长度大于900mm但不超过1400mm的家用童床的安全要求。 该安全要求适用于完全组装完毕待用的童床。
可以转换成其它产品的童床(如:可变产品、游戏床)转换后应该符合相关欧洲标准。 该标准不适用于提篮、婴儿床和摇篮——这些都有独立的欧洲标准。
2. 标准参考
以下参考文献对于该文献的应用非常重要。对于标注日期的参考文献,仅适用引用的版本。对于未标注日期的参考文献,仅适用最新版本。
EN 71-1, Safety of toys — Part 1: Mechanical and physical properties EN 71-2:2006, Safety of toys — Part 2: Flammability EN 71-3, Safety of toys — Part 3: Migration of certain elements
EN 716-2:2008, Children's cots and folding cots for domestic use — Part 2: Test methods EN 1103, Textiles – Fabrics for apparel – Detailed procedure to determine the burning behavior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下列条款和定义: 3.1 折叠床
为了便于搬运,在不使用旅行工具的情况下就能够拆卸或折叠的床,但不包括用于搬 运婴儿的婴儿提篮。
注:有些国家也将折叠床叫做旅行床。 3.2 锁定系统
包括一个锁定装置和一个或多个操作装置的构造——其可以通过按下按钮、压下杠杆或旋动旋钮解除锁定装置。 3.3 锁定装置
用来保持童床或其零部件在规定位置的装置。 3.4 剪切和挤夹点
当两个可接触部件做相对运动时可能导致身体任何部分受伤的间隙。 3.5 可触及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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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手不能触及床侧面或端面时,可触及部件即床内部和床外部离床框上边缘以下300 mm的区域。儿童手可以触及床侧面或端面时,可触及部件即整个床(不包括床基底部)。 3.6 床垫底座
床基和床垫整体部件。 3.7 可移动侧栏
如可滑动侧栏、可调节侧栏、可折叠侧栏等。
4. 安全要求 4.1 总则
除了4.2中规定的要求,测试前后都应遵守EN 716-2的要求。 4.2 材料 4.2.1 材料和表面
生产商/进口商/零售商必须提供所有可触及零部件符合EN 71-3相关要求的证明。 4.2.2 纺织品、涂层纺织品和塑料覆盖件的燃烧性能
根据EN 71-2: 2006中5.4测试时,纺织品、涂层纺织品和塑料覆盖件火焰传播速度不 得超过30mm/s.
根据EN 1103测试时,不得出现闪烁效应。 4.3 结构 4.3.1 总则
4.3.1.1 边沿和突出零件
正常使用可触及的边沿和突出零件应该倒角,不得有毛边和利边。 4.3.1.2 自攻螺钉
不得使用自攻螺钉紧固运输或储藏需拆卸童床时移除或松动的任何部件。 注:自攻螺钉包括木螺钉、刨花板螺钉及类似螺钉。 4.3.1.3 标签和贴纸
粘贴的标签和贴纸不得用在床侧面和端面的内表面。 4.3.1.4 小零件
根据EN 716-2: 2008测试时,可接触并可拉脱的零部件不得完全装入小零件测试圆筒。 4.3.1.5 脚轮和轮子
除了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设计,否则不得安装脚轮/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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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脚轮/轮子和至少有其它另外两个支撑点;或 b) 至少有四个脚轮/轮子,其中至少有两个可以锁定。 4.3.2 床内侧孔、间隙和开口 4.3.2.1 总则
除了4.3.2.2、4.3.2.3、4.3.2.4、4.3.2.5、4.3.2.6、4.3.4.2和4.3.4.3指定的孔、间隙和开口, 其它可接触孔、间隙和开口根据EN 716-2: 2008的5.3.1进行测试时必须小于7mm、 12-25mm或45-65mm. 4.3.2.2 装配后的孔
不得存在直径在7-12mm可触及的孔,除非其深度小于10mm。 4.3.2.3 床基与侧面、端面之间的距离
根据EN 716-2: 2008的5.3.1进行测试时,不得允许25mm的圆锥体通过床基和侧面 及床基和端面。
4.3.2.4 帐纱侧面和端面的开口
若侧面和端面是用帐纱制作,则不得允许7mm的圆锥体通过帐纱孔,如EN 716-2:2008 的5.3.1所示。 4.3.2.5 床基板条间距离
当按照EN 716-2:2008的条款5.3.1测试时,床基的两相邻板条之间不得穿 过60mm的圆锥体。 4.3.2.6 床基帐纱开口
当按照EN 716-2:2008的5.3.1测试时,网眼帐纱制作的床基不得通过85mm的圆锥体。 4.3.3 窗外侧的头部挤夹
以下要求不适用于有帐纱或布套侧面/端面、具有刚性腿部或支撑系统且开口最低部分离地面至少200mm的床.
根据EN 716-2:2008的5.3.2进行测试时,床外部允许小的头部塞规通过的完全封合的开口必须也允许大的头部塞规完全通过开口。
根据EN 716-2:2008的5.3.2进行测试时,允许通过大的头部塞规的完全封合的开口必须符合部分封合开口、V形和不规则形状开口的要求。
部分封合开口、V形和不规则形状开口的结构须符合:
a) 根据EN 716-2:2008的5.3.2进行测试时模板B端不得塞入开口;或
b)根据EN 716-2:2008的5.3.2进行测试时,模板A端尖部不得接触开口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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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剪切和挤夹点
4.3.4.1 装配和折叠时的剪切和挤夹
如果不适用于4.3.4.2或4.3.4.3,则只有在展开和折叠时产生的剪切和挤夹点才可以接受。 4.3.4.2 处于驱动机制影响下的剪切和挤夹点
如果采用了动力驱动或装有弹簧的机构,做相对运动的可触及部件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8mm或者小于5mm。
4.3.4.3 使用过程中的剪切和挤夹
据EN 716-2:2008的5.8.1测试中最后一次负载过程中不得出现接近小于18mm(除非总是小于5mm)的可触及剪切和挤夹点。 4.3.5 尖利突出点
根据EN 716-2:2008的5.9进行测试时,测试重物不得由床内侧任何可触及零件支撑。床基以上1400mm的侧面和端面部件被认为是不可触及的。 4.3.6 锁定系统
4.3.6.1 折叠床的锁定系统
向内折叠的折叠床必须至少装有符合4.3.6.2要求的两个锁定系统。 为了防止折叠床意外折叠,折叠床必须装有符合4.3.6.2要求的锁定系统。 根据EN 716-2:2008的5.11进行测试时,床不得折叠且锁定系统功能必须完好。 4.3.6.2 所有锁定系统
除了车轮上的锁定,所有锁定系统必须:
a) 当按照EN 716-2:2008的5.11测试时,用于操作的残余力至少具有50N(相关切线方向);或 b) 至少需要两个操作方法不同的连续动作,第二个动作依赖于第一个动作的执行并保持;或 c) 至少需要两个操作方法不同的独立同时进行的动作;或 d) 具有两个相距至少850mm的操作装置,并且需要同时操作;或 e) 要求提起床基才能折叠。
如果床基上儿童的重量有助于锁定,则这也可以接受为一种操作装置。 根据EN 716-2:2008的5.11测试时,测试前后锁定系统必须保持功能完好。 4.3.7 床基
4.3.7.1 床基和床基固定
不得允许床内儿童可以提起床垫或床基。 4.3.7.2 可调节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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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床基可以调节,从床基高档调到床基低档要求使用工具或操作锁定系统,这符合4.3.6.2的要求。 4.3.7.3 床基强度
根据EN 716-2:2008的5.6测试时,床基不得有部件损坏,床基也不得移除且功能不受影响。 4.3.8 床侧面和端面 4.3.8.1 可移动侧面
可移动侧面须具有符合4.3.6.2要求的锁定系统。可移动侧面闭合时,锁定系统必须自动锁定。 4.3.8.2 床侧面和端面顶部与立足点的距离
根据EN 716-2:2008的5.8.1负重测试时,床基/床垫上面与床侧面和端面上边缘的距离必须至少600mm.
根据EN 716-2:2008的5.2.3测试时,所有立足点上面与床侧面和端面上边缘距离至少600mm. 将床基和床端面、床侧面调至最高档位,从端面、侧面最低点测量时,床基上边与床端面侧面上边缘的距离须至少300mm. 4.3.8.3 端面侧面部件的强度
当按照EN 716-2:2008的条款5.7.1、5.7.2和5.7.3测试时,板条或侧面和端面以及拐角不得破裂或分离。童床功能不得受损。
当按照EN 716-2:2008的条款5.7.4测试时,网眼帐纱和其它柔性材料——如织物、塑料不得断裂,童床功能不得受损。 4.3.8.4 车架和紧固件强度
当按照EN 716-2:2008的5.8.1和5.8.2测试时,不得出现破裂。童床功能不得受到削弱。 备注:EN 716-2:2008的5.8.2不适用于折叠床。 4.3.9 床框边
根据EN 716-2:2008的5.5测试时,床框不得有填充物移除。 4.4 稳定性
当按照EN 716-2:2008的5.10测试时,童床不得翻倒。 4.5 床垫尺寸
若童床配有床垫,床垫尺寸按6 i)中的规定。 5 包装
用于童床、折叠床或床垫的塑料包装,如不符合EN 71-1的要求,必须清楚标注下列信息: \"To avoid danger or suffocation keep this plastic bag away from babies and children.\" 为避免危险或窒息,请保证塑料袋远离婴儿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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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使用说明书
必须提供使用童床销售国家官方语言的使用说明书。
说明书前面必须加上标题,字体不小于5mm高:\"IMPORTANT, RETAIN FOR FUTURE REFERENCE: READ CAREFULLY\"(“重要,保留以备今后参考:请仔细阅读”)。 警语
使用说明书必须包括以下警语:
a) Warning: Be aware of the risk of open fire and other sources of strong heat, such as electric bar fires, gas fires, etc. in the near vicinity of the cot.
警语:警惕明火或其它强热源危险靠近童床,如:电棒火花、煤气火源等。
b) Warning: Do not use the cot if any part is broken, torn or missing and use only spare parts approved by the manufacturer.
警语:如果童床有零件破裂、磨损或丢失,请勿使用。尽可使用制造商批准的备件。
c) Warning: Do not leave anything in the cot or place the cot close to another product, which could provide a foothold or present a danger of suffocation or strangulation, e.g. strings, blind/curtain cords, etc. 警语:不得将物件留在童床内或将童床靠近其它产品,这会提供立足 的地方或导致窒息或勒死的危险,如:细绳、窗帘拉绳等。 d) Warning: Do not use more than one mattress in the cot. 警语:床内使用床垫不得多于一条。 使用说明必须包括以下声明:
e) 使用童床前,只有启动锁定装置并仔细检查其完全锁定后才可以使用童床。
f) 如果童床高度可以调节,则需声明最低档位最安全,而且儿童长大到能够坐起时床基应该总是调到最低档。
g) 童床具有可移动侧栏时,需声明“if you leave the child unattended in the cot, always make sure that the movable side is closed”(“如果将儿童留在床内无人照顾,确保总是闭合可移动侧栏”)。 h) 如果提供了可分离支撑栏用于将床基支撑到最低位置以上,则应声明在童床最低档位前必须拆除这些支撑栏。
i) 要求有组装图、所有零件描述列表、组装所需工具以及螺栓和其它紧固件图示。
j) 床垫厚度必须符合:床基处于最低档位时内部高度(床垫表面至床架上边缘)至少500mm,床基处于最高档位时,内部高度至少200mm.
k) 符合6 j)要求须在童床上做个标记:要求标记指示床垫使用的最大厚度。 i) 关于床垫使用的最小尺寸。床垫长宽须保证床垫和侧面、端面间隙不得超过30mm. m) 声明所有组装件应该恰当紧固,且需要定期检查并重新紧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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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适用时,需洗涤说明。
o) 声明当儿童能够爬出床外时为防止儿童受伤,则儿童不得再使用该童床。 7. 标记
所有声称符合本标准的童床都必须带有以下信息的永久标记:
a) 生产商或分销商或零售商的名称、注册牌号或注册商标,以及其它标示产品的方法。 b) 标准参照EN (EN 716-1:2008)。
c) 如果床垫不属于童床一部分,则应标记床垫使用的最大厚度。标记形式可以是适当高度的明显
标记,如刻线或其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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