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厦门市医疗保险规章Microsoft Word 文档

2022-06-07 来源:好走旅游网
福建省医疗保险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使用的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险卡(包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统称“医保卡”)是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卡,主要用于识别参保人员的身份,记载参保人员医疗档案资料、个人账户资金和医疗费用状况。

第三条 医疗保险卡由统筹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发并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医保卡在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发给,一人一卡,由参保人员个人保管使用。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应主动出示本人医保卡。就医、购药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凭医保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第五条 医保卡仅限参保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无法参保或非参保人员均不得持他人医保卡冒名就医购药,一旦发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冻结违规医保卡的使用,并追回违规发生的医疗费用。被冻结医保卡的参保人员在冻结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由个人先现金垫付后,再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算。医保卡冻结期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冻结3—6个月。对冒名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情节严重、数额较大者,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参保人员持医保卡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核验其医保卡,发现伪造、冒用者,应扣留其医保卡并及时通知参保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未按规定核验医保卡造成冒名骗保事件的发生,除追回医保基金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参保人员可持医保卡在参保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个人账户资金和医疗消费状况。

第八条 医保卡遗失,参保人员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时到参保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和挂失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应负相应的责任。挂失有效期为7天。医保卡损坏或挂失有效期满,参保人员可到参保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医保卡,并按规定交纳工本费。 挂失、申请补办医保卡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先垫付,待补发医保卡后凭有效证明材料和票据到参保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第九条 参保人员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要求转保、退保时,需持医保卡到参保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或退保手续。

第十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亲属必须及时为已死亡的参保人员办理医保卡注销手续,死者合法继承人须在2个月内到参保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清个人账户实际余额。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爱惜个人账户资金,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个人医保卡,不给违规者可乘之机。全社会尤其所有参保人员对违规使用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者都具有举报的义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定点服务协议要求,认真核对就医购药者身份,防止医疗欺诈行为的发生。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检查监督,规范医疗服务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健康、平稳运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