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各临床科室。 3 定义
医疗缺陷,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了客户不良后果的过失行为。是医疗问题、缺点、差错和事故的统称。 4 职责
4.1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医疗缺陷认定与处理制度》并培训; 4.2 医务部负责落实《医疗缺陷认定与处理制度》; 4.3 各科主任严把医疗质量关;
4.4 各级医师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制度》; 4.4 医务部负责督查医疗质量执行情况; 4.4 业务院长督查医务部工作; 5 标准
5.1 医疗缺陷的分级(共分为六级):
5.1.1 一级医疗缺陷:指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客户死亡或重度残疾(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依赖,生活完全不能处理,伤残等级一级);或作为主要原因之一导致客户病情恶化,造成客户死亡或重度残疾。
5.1.2 二级医疗缺陷:指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客户中度残疾(伤残等级二至五级)、或损伤器官组织,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作为主要原因之一,导致病情恶化造成客户中度残疾、器官组织功能严重障碍。
5.1.3 三级医疗缺陷:指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客户轻度残疾(伤残等级六至十级)、或损伤器官组织,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作为次要原因之一,导致病情恶化造成客户中度残疾、损伤器官组织,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作为主要原因之一,导致病情恶化造成客户轻度残疾、器官组织功能一般障碍。
5.1.4 四级医疗缺陷:指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客户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或作为次
要原因之一,导致病情恶化造成客户轻度残疾、器官组织一般功能障碍;或作为主要原因导致病情恶化,造成客户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5.1.5 五级医疗缺陷:指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给客户造成一定痛苦或延长了诊疗时间,增加了医疗费用者;或作为次要原因之一导致病情恶化,造成客户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或作为主要原因之一,导致病情恶化造成客户一定痛苦,延长治疗时间,增加了医疗费用。
5.1.6 六级医疗缺陷:指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虽未给客户造成明显痛苦,但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医疗费用;或作为次要原因之一,导致病情恶化造成客户一定痛苦,延长了一定治疗时间,增加了医疗费用;或作为主要原因之一,延长了客户治疗时间,增加了医疗费用。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缺陷:
5.2.1 客户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务人员进行符合常规、规范的诊疗活动,而医务人员也无过失行为的医疗不良后果;
5.2.2 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因抢救生命垂危的客户而采取的紧急医疗措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医务人员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
5.2.3 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或因客户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且医务人员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5.2.4 无过错输血造成的不良后果; 5.2.5 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 5.3 医疗缺陷的评定 5.3.1 评定组织
5.3.1.1 在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下成立医院《医疗缺陷调查处理小组》,由医务部主任任组长,日常工作由医务部及医品部负责。
5.3.1.2 成立医疗缺陷鉴定专家组,设组长1名,专家5-8名。均由有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临床专家担任。主要对医疗缺陷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判定性质、明确责任、做出科学结论。
5.3.1.3 医务部负责医疗缺陷调查处理小组及医疗缺陷鉴定专家组的组织、联络工作。 5.3.2 评定依据:医疗缺陷鉴定应以事实为依据,主要鉴定材料包括:客户疾病相关的医疗文书、检查结果,患方投诉材料、《医疗投诉登记表》、科室答辩意见等相关资料。
5.4 评定程序
5.4.1 医务部每季度汇总医疗缺陷事件,提请医疗缺陷调查处理小组对缺陷事件进行评定。特殊情况可由医疗缺陷调查处理小组组长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5.4.2 医疗缺陷评定会议召开前一周,由医务部通知拟鉴定事件的当事科室进行答辩准备。
5.4.3 医疗缺陷鉴定会议分陈述答辩和专家鉴定两个阶段。陈述答辩阶段,由医疗缺陷调查处理小组组长主持。先由当事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陈述缺陷事件,接受鉴定专家质询并答辩,结束后退场;再由医务部及医品部人员报告缺陷事件调查处理情况。专家鉴定阶段,由医疗缺陷鉴定专家组组长主持,鉴定专家综合陈述答辩阶段的情况,经充分讨论分析,确定医疗缺陷等级和相关责任人。
5.4.4 鉴定结论由鉴定专家组组长以书面形式出具,经《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生效。
5.4.5 当事科室(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异议书,经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可请院外相关专家进行复议。
5.5 评定要求
5.5.1 专家鉴定阶段,非鉴定专家或受邀参会人员应退场。当事科室或与缺陷事件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5.5.2 鉴定结论内容至少包括:病情摘要、分析意见、结论(性质、分级、责任者)。 5.5.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鉴定专家进行威胁、引诱、辱骂、殴打和人身攻击。鉴定专家及参会人员不得泄漏鉴定会议内容。
5.6 医疗缺陷责任人的确定:
5.6.1 完全责任人: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客户的不良后果之间系唯一的因果关系,对客户的损害后果负完全责任的医务人员。
5.6.2 主要责任人: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客户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不良后果负主要责任的医务人员。
5.6.3 次要责任人: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客户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着间接的联系,对造成不良后果负次要责任的医务人员。
5.6.4 轻微责任人: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与客户的不良后果之间有联系,对造成不良后果负轻微责任的医务人员以及科室负责人。
5.6.5 医疗缺陷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科室时,除根据缺陷事件情况确定责任人外,责任科室应分别确定主要(完全)责任人,分责任共同承担本科室相应的经济损失。
5.5.6 行为人未如实向责任(或上级)医生(或护士)反映客户情况或拒绝执行责任(上级)医生(或护士)的处理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人负主要责任;行为人执行责任(或上级)医生(或护士)的指令而造成不良结果的,由责任(或上级)医生(或护士)负主要责任,行为人负次要责任。行为人擅自超职责、权限,造成医疗缺陷的,行为人负主要责任,责任(或上级)医生(或
护士)、科室领导负次要责任。
5.5.7 主要责任人不可空缺。 5.6 处 罚 5.6.1 经济处罚:
5.6.1.1 医疗缺陷责任系数。完全责任系数: 1.00;主要责任系数:0.75;次要责任系数:0.50;轻微责任系数:0.25。
5.6.1.2 经济处罚:按照医院有关规定,依据医疗缺陷责任系数确定。
5.6.2 行政处罚:包括批评、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公开检讨、责令整改、暂停执业、解聘。 6 流程
医疗缺陷认定流程 7表单
7.1 《医疗投诉登记表》
7.2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 7.3 《医疗纠纷登记表》 8相关文件
8.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8.3 《
省妇产科医院评审标准(2011版)》
8.4 《美国医疗机构评审国际联合委员会医院评审标准(第五版)》 9附件
医疗缺陷认定流程图(见下页)
医疗缺陷认定流程图
医务部负责医疗缺陷调查处理小组及医疗缺陷鉴定专家组的组织、联络工作 客户疾病相关的医疗文书、检查结果,患方投诉材料、《医疗投诉登记表》、科室答辩意见等相关资料。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 医疗缺陷调查处理小组5-8名专家 当事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陈述缺陷事件,接受鉴定专家质询并答辩 医务部及医品部人员报告缺陷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主要对医疗缺陷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判定性质、明确责任、做出科学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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