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定作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揽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修缮修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1条 修缮修理项目及名称、数量、报酬
报酬 修缮修理项目及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或工作量 单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2条 定作人保证其有权对上述 进行修缮修理。
第3条 承揽人保证其具修缮修理的资格证照,是有权从事修缮修理的企业。 第4条 材料
材料名称 品牌生产产家 规格计量数量 质量 提供人 交付消耗单价 价款 商标 型号 单位 日期 定额 金额 第5条 检验
5.1 定作人检验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标准: 、方
法: 、时间: 、地点: 。 5.2 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标准: 、方
法: 、时间: 、地点: 。 第6条 修缮修理时间
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第7条 质量要求
修缮修理项目应符合 的规定和要求,具体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包括: 。 第8条 资料提供
8.1 定作人于 时间,以 方式向承揽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图纸: 。
8.2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 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 日内答复。 第9条 转包
9.1 定作人(是/否)同意将定作物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包括: 。
9.2 如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9.3 如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10条 保密
10.1 承揽人应当就以下方面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10.2 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的与双方有关的内容及数据或信息确认为机密。
10.3 双方负责确保其雇员和受雇第三方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10.4 定作人对其专有机密信息自行负责。 第11条 中途变更的后果
定作人中途变更修理修缮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12条 协助
12.1 承揽工作中定作人应对承揽人提供以下协助: ,并满足以下要求: 。
12.2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 日内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 12.3 定作人逾期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13条 监督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但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14条 保管义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5条 更换部件
15.1 部件更换可能会影响 的功能、性能,承揽人要在与定作人协商认同后进行。
15.2 定作人为承揽人提供的更换部件必须保证为与设备同品牌原装部件,如有特殊情况,承揽人需在与定作人协商认同后更换与原部件应用功能与技术指标相近的部件。
15.3 更换部件的费用由定作人承担,承揽人有义务提供部件的报价,供定作人参考确认,报价中的部件价格不得高于设备的生产商在 市授权的维修(服务)中心提供的部件价格。定作人可以在经承揽人书面确认的第三家(设备供应商或直接代理商)处购买部件。
15.4 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应自行更换或雇佣未经定作人书面同意的第三方更换或拆卸部件。 第16条 交付
修缮修理瑶项目完工后,交付时间: ,交付方式: ,交付地点: 。 第17条 验收
17.1 双方约定由 来进行本次修缮修理的验收工作,并向其支付规定合同价款 元。该部分费用由定作人来负担。
17.2 修缮修理项目检验标准依据 ,具体验收时间为: 。
第18条 修缮修理的合同总价
本次修缮修理的合同总价为 元,定作人在 年 月 日前向承揽人预付材料款(大写) 元。 第19条 结算方式
19.1 修缮修理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报酬与材料费的结算方式为:________。 19.2 修缮修理合同总价的付款时间为________。 第20条 保修
20.1 修理修缮标的物修复后,对于该标的物的同一故障,承揽人提供 个月的保修。但下列情况不属保修范围: 20.1.1 他人擅自拆装或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坏; 20.1.2 使用假冒或伪劣消耗材料造成的故障和损伤; 20.1.3 因天灾、人灾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引起的损坏; 20.1.4 因未经承揽人同意或雇佣第三方修理而引起的损坏。 20.2 承揽人对修缮修理项目的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0.3 保修期内,定作人按合同总价的 %预留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的予以退还。
20.4 修缮修理标的物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揽人应及时予以维修,并按本合同第21.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21条 违约责任
21.1 承揽人逾期完成修缮修理工作或完成的修缮修理工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是承揽人违约;定作人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是定作人违约。 21.2 因承揽人违约导致定作人遭受损失或向第三人承担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窝工损失,向建设单位、分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等),承揽人应当赔偿定作人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21.3 承揽人完成的修缮修理工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定作人有权拒绝验收;承揽人应负责完成修缮修理项目至合同约定标准。如承揽人未按定作人要求维修,定作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另行委托他人维修,费用直接从预留的质量侠保修金中扣抵扣,不足部分定作人有权续向承揽人追偿。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承揽人还应向定作人支付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应继续赔偿。 第22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23条 合同的解除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各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合同。
23.1 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飞下,双方有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3.2 未经定作人同意而私自更换部件。
23.3 更换部件时,未经定作人同意私自更换非原装品品牌/或假冒伪劣的部件产品,承揽人退还定作人所付的部件费用,并免费更换原品牌部件,如果造成设备损坏,承揽人要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23.4 未经承揽人同意而拖欠承揽人货款。 第24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25条 声明及保证 25.1 定作人的声明及保证
25.1.1 定作人保证其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5.1.2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定作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5.2 承揽人的声明及保证
25.2.1 承揽人保证其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5.2.2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承揽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仲裁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26条 通知
26.1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
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送达的方式。
26.2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26.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任。 第27条 争议的处理
27.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7.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27.2.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7.2.2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28条 不可抗力
28.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8.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28.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三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
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8.4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29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30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度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31条 合同的效力
31.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31.2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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