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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公司管理制度

2022-11-22 来源:好走旅游网
公司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本公司为建立制度、健全组织与管理,保证生产的安全性,特制定此规章制度。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均以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 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 员工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国家法规者,一律解职. 第二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条 员工对内应善尽本份,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浪费,提升品质;对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 员工应树立主人翁精神、增强责任感。

第五条 员工应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上进,培养荣誉感。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同舟共济,通力合作,友爱相处。不得滋生事端,扰乱秩序,不得有组织派系,搬弄是非及争吵逗殴以防碍公司士气与团结。

第七条 员工应时刻维护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条 员工对职务或公事建议或请示,应循级而上,非有紧急或特殊事件不得跃级呈报。 第九条 部门经理应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员工人格,亲切诱导,以身作则,切实执行业务,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调派职务时,若为能力所能胜任者,员工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认真接听、转接公司电话,做好电话留言; 第十二条 热情接待公司来访人员;

第十三条 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汇报工作进程,遇困难及时汇报,做到有始有终; 第十四条 对公司输出的邮件、传真、信息等必须及时与客户确认查询。

第十五条 员工不得携带危险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工作场所,因而发生事故者依法论处。

第十六条 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员或最后离开公司者应将公司的门窗、电脑,打印机、饮水机

等设备的电源关闭。

第十七条 员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办公用品,所有从公司申领的用品均为公司财物,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能占为己有,离职时须交还。

第十八条 员工上班时间内不得兼职或从事其它危害公司业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 员工承办事务不得收受馈赠或回扣,亦不得借机为自己或他人图利。

第二十条 员工应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职权贪污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在职务上,应做到下列事情: 1.确实掌握及了解本岗职责与工作内容范围;

2.处理事物应明确、负责、重时效,凡事应今天事今天毕; 3.交办事情完成后,应主动报告经理或交办部门知晓; 4.服从组织体制及规定,团结谐和,排除本位主义,以公司为重; 5.工作如有疑难,应即请示上级,不得借故拖延,积压或擅做主张.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应注意下列事情:

1.深切了解公司决策及经营方针以及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2.交办部署事项,应合情合理,酌量酌时;

3.对于部署言行举止、品德、技能,应随时予以注意,纠正并重视教育训练及考核; 4.如因监督不周,以至发生渎职情事时,直接领导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章 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按招聘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招聘事宜。

第二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或审查合格后,经总经理核准后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特定人员可由部门经理书面(人员聘用申请书)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方可任用。

第三条 部门经理应将核准后的新进人员资料(应征资料)及人员任用申请书一并送交人事部门依新进人员手续办理。

第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道七天内,应交下列文件,否则不予任用。

1、身份证复印件(需缴验正本);

2、个人人事资料及三个月内半身照片四张; 3、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表 4、其它相关必备的证件。

第五条 新进人员交齐上述文件并经过试用期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加入社会保险手续。 第六条 经公司录用新进人员到职起1—3个月内为考察期,考察期满合格后进入试用期1-2个月,成绩优良者,可缩短试用时间。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考察期间或试用期间考核:

1、不适用者,公司随时无条件予以解雇,其薪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核算;但总共在本公司服务未满七天而自动离职者不予发放薪资。

2、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

3、表现特优者,由其直接领导审报公司领导核准方可缩短试用期限(试用期最短为三十个工作天).

第七条 试用人员的考核依据:

1.工作能力与表现——对工作熟练、谨慎及胜任度; 2.对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与策略; 3.敬业精神—-对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业业、如期完成; 4.出勤记录-—有无迟到、早退、旷职等记录; 5.荣誉感—-是否具有团对精神及意识;

6.亲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处、坦诚真实。

第八条 试用期满人员,由直属领导予以考核,以书面(转正申请表)形式呈报公司领导审核通过的方为正式任用(薪资调整实施天从正式任用天算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者,非经总经理特别核准一概不得录用: 1.负案在身且尚在缓刑期或被褫权尚未复权者;

2.原在其它公司和机关服务时,未办离职手续、名声很差或被解职免职者.

第十条 服务年资自到职天算起,停薪留职或服役期间不予计算;辞职或退休后复经任用者其原有年资不予连续计算(除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核准外)。

第四章 作息与考勤制度 第一条 作息时间:

1、(后勤): 星期一至五:8:00-17:00,其中12:00—13:00 为午餐、午休时间(周末轮流值班)

2、(生产):8:00-20:00 (12小时工作制),每周日倒班;

第二条 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是否休息,依据公司具体生产情况而定,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三条 员工上下班一律亲自签到,经公司领导核准免签到者除外。 第四条 迟到(早退):

1.上下班会未到并未请假者给与相应处罚。 2.上班迟到15分钟之内者为迟到.

3.上班迟到15分钟至1小时者,以旷工半天计; 4.无故迟到1小时以上者,以旷职1天计; 5.提早下班15分钟之内者为早退.

6.提前下班15分钟至1小时者,以旷工半天计; 7.提前下班1小时以上者,以旷职1天计;

8.于一个月内迟到及早退合计超过三次(含三次)者不予发放全勤奖金; 9.于一个月内迟到及早退合计超过三次(含三次)者,每三次视为旷工一天。 10.出现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20—50元经济处罚。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须晚间或假天加班者,应事先呈报以便列入考核。

第六条 外出洽公者,若预知会延误上、下班时间应事先报备公司领导,方可免除上、下班签到;在外洽公无法于上、下班前赶回公司者,应以电话报备部门免除上、下班签到,但次日须请公司领导在出勤表上补签确认。

第七条 每月25日作为考勤结算日,以便作为当月工资发放的依据。考勤表不得随意涂改,否则将予以作废. 第五章 请假制度

第一条 员工确因事或因病需要请假时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单,待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

第二条 事假:

1.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两天,超过者原则上不给予批准,具体视特殊情况而定; 2.全年请假不得超过十五天,每次不得超过连续五天 3.一次请假超过十天(含)者,须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4.事假为无薪给假,(以天数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病假:

1、凡请病假经领导签字,全年累积不得超过三十天; 2、病假连续两天以上(含)必须具备医师诊断证明; 第四条 产假:

1.女性员工分娩前后给假五十六天(产妇产检可提前请产假或产假未休完者可转换为年假); 2.妊娩三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十天; 3.未满三个月流产者,以病假处理;

4.服务满一年以上者,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未满者减半发给。 第五条 婚假: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第六条 公假:

1.公司派遣学习、考察、办事或特别指定任务、拜访客户者; 2.请假期间薪资照发。 第七条 工伤假:

1.员工因公致伤或致病者,须申请工伤假; 2.工伤假在一年(含)的内者,基本工资照发;

第八条 请假时依下列规定呈报核准: 一般员工请假两天以内(含)由生产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厂领导核准.

第九条 凡请事假需先申请,如因患病或特殊状况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请时,应先以电话向所属部门经理报备并向人事部门负责人报备,但应于假后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则视为旷工。

第十条 凡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前后,不得请假。

第十一条 事假、病假的规定天数,年度中途到职者按比例计算。

第十二条 员工请假期间无论假别或天数,应事先找好本岗位的替代者来负责一切工作事宜,否则视同旷职。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视为旷工,旷工一律扣薪三天以示惩戒,凡一个月内旷职累计达三天者,予以解职处分: 1.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缺席者; 2.无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者;

3.凡未事先请假,而逾期未补办请假手续者; 4.凡事先请假未找好工作替代者; 5.停薪留职,未办妥手续者.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须办理停薪留职: 1.请病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2.请事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3.因案被法院拘留十天以上者,但经判决不起诉或无罪确定者; 4.因特殊事由需停薪留职者。

第十五条 停薪留职者,请办妥停薪留职手续方为生效,否则视旷职论。 第十六条 员工停薪留职期间,除停发薪资外并停止享有公司一切的福利。

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最长以三个月为限,其原因消除后,应于三天内自请复职,否则视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人员,概不保留底缺,如原服务部门无缺额或业务上已无需要时可以不批准其复职。

第六章 离职、解雇制度

第一条 员工擅自离职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管理及会计人员于三十天前,一般职员于十五天前,书面形式呈请核准; 2、离职须填写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表、客户资源信息交接表与物品交接表等;

3、未依规定办妥离职手续而离职者,除不发给当月薪资及奖金外,公司若因而蒙受损失时,将视情节予以追诉。

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不经预告,直接解雇并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1、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证据确凿者; 2、向外泄露公司机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3、偷窃或侵占公司财务或营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 4、对公司人员实行暴行胁迫或重大侮辱行为; 5、故意损毁公司物品或机器设备者;

6、携带危险禁品或防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公司或酿成以外灾害者; 7、有煽动员工怠工或罢工的举动者.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以不经预告,直接解雇: 1、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环境者;

2、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员工理念偏激,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3、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旷工达三次者; 4、与厂商勾结或收受厂商财务,证据确凿者;

5、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相近的业务者 6、有其它重大过失或不检行为导致较严重后果者. 7.有渎职,失职等情况,后果较严重者; 8。 违反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者; 9。 为逃避或转嫁责任,做虚假记录或报告者; 10. 在工作时酗酒滋事或扰乱秩序者; 11. 屡次违反规章制度者; 12。 其它关系情节严重者。 第七章 交接班制度

生产岗位及管理干部在交接班时,实行对口交接,要求值班领导提前30分钟到现场了解上个班的生产情况,并做好本班生产工作的统筹计划安排,交班的员工和干部必须把本班内所发生的生产问题(包括已处理好的问题)及上级领导新安排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主动交与下班生产人员,对未交待清楚的员工和干部给予50—100元的经济处罚.对于强行交班或不交班

者视情况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一条 员工的奖励分下列两种: 1.嘉奖——根据功绩做相应嘉奖;

2.特别贡献奖——奖金上不封顶,也有可能是带薪旅游或实物奖品,由公司董事会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嘉奖: 1.对公司有特殊良好表现者;

2.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3.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并经主管经理提报批准者.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小功:

1.对公司业务、企划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有一定成效者; 2.全年全勤,无迟到、早退及请假者;

3.检举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使公司及时防范者. 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大功: 1.遇灾后,为公司抢救有功者;

2.替公司开源节支,节省重大支出,有具体事实并经过经理提报批准者; 3.揭发重大不轨活动,经查属实者。

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特别贡献奖: 1.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2.对公司业务、企划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有巨大成效者; 3.工作定期考察,考绩优良,未曾旷职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4.对公司有特殊贡献,堪为全公司员工表率者。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惩戒并作经济处罚50-100元/次: 1.上班时间后有吃早餐、零食等行为;

2。 上班期间非公务需求而阅读报纸者、玩手机及阅读电子书籍等; 3.公话私用,屡教不改者; 4. 未按要求穿戴劳动防范用品者;

5. 上班时到其他岗位聊天,干与工作无关的事等脱岗者; 6. 员工在上班时必须加强责任心,出现人为冒槽者.

7. 对上级领导安排的任务,不能及时完成的,必须及时汇报,对未及时汇报又未完成者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并作经济处罚100-300元/次: 1.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推销物品者;

2. 未经许可,带外人进入工作场所或让外人使用公物者; 3.态度傲慢,不服从负责人员指派工作者。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小过并作经济处罚150-300元/次: 1.工作时间内,作其他事情,如睡觉、下棋等;管理人员加倍 2.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图利者; 3.为他人做不实的证明者; 4.偷拆他人或公司的信件者;

5、对上级人员有关职务上的查询,有故意隐瞒或作不实的报告者; 6、代人打卡或签到(托人者同)而证据确凿者;

7、遗失公司支票、汇票等重要票据,但未造成重大损失者.

第九条 员工遗失公司财物,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应负赔偿责任并视情况进行处分: 1.遗失现金者,照遗失金额赔偿;

2.遗失支票者,经止付无效而被冒领者,按票面金额赔偿; 3.遗失货品者,照市场价金额赔偿; 4.遗失其它财物者,照购买价金额赔偿。

第十条 各负责人对其下属人员有包庇纵容或未尽监督考核者,应负连带责任,如情节重大者调职降级.

第九章 员工福利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可享受本公司一切福利待遇。 第二条 正式员工均参加社会保险,享有各项保险权利. 第三条 公司可视情况,不定期举办员工聚餐、郊游等集体活动. 第四条 员工与配偶若同时服务于本公司者,其各项福利可享双份。

第五条 部门经理随时呈报表现优秀的员工,经公司评审后视情况发给各种奖励,具体参照第八章的员工奖励制度。

第六条 公司年终结算如有盈利,对于全年无重大过失员工发放年终奖金,发放标准如下: 1.服务满一年者发放月薪一个月,未满一年者按比例发放; 2.未到年终离职者不发。

第七条 公司年终结算如有盈利,根据考核,对工作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调薪。

第八条 公司每逢重大节庆日(春节、中秋节等)向员工发放礼品或礼金,其金额视公司业务盈余及财政状况而定.

第九条 每月1日作为公司工资发放日,节假日顺延,发放前月工资.

第十章 卫生与安全制度

第一条 公司员工应共同维护好环境及公共卫生,随时整理工作环境,保持整洁.严格执行三大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均有防止或抢救火灾及其它灾害的责任。

第三条 员工发现有突发状况时,应及时反映上级与及随机应变,做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 第四条 员工在值勤职务时需要使用公司车辆,应先报备核准,并需先了解其性能,检查车况.行车时亦需遵守交通规则,倘有违规罚款时须自行处理。

第五条 员工每天上下班离开公司时,应检查电灯、门窗、电脑、电器等,以防盗窃或火灾发生。

第六条 对车间内部卫生、岗位卫生及公共区域卫生按要求彻底清理,随时保持整洁。未按要求彻底清理就交班的个人、岗位、班组,给予当事人20元/次的经济处罚。严禁任何人在

车间内及所分管的卫生区域内乱扔垃圾,违者将给予20元/次的处罚。每周二、六进行卫生大扫除,各岗位彻底清理所管区域,违者将给与10—5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章 培训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为鼓励员工进修,充实专业知识,提高工作效率,拟办理在职员工教育培训,增强自身各方面素质。 第二条 培训项目分为:

1、新员工由人事部门发放公司规章制度并进行解读和释疑; 2、各部门按照拟定的培训教程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 3、在岗员工将根据不同阶段,接受公司的再培训计划; 4、公司将视不同情况,对员工进行针对性的培训。

第三条 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条 作为在公司里任职的全职股东,除积极遵守此《规章制度》的同时,还 须遵守《全职股东守则暂行条例》,此条例不随本规章制度向非股东员工进行发放。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若有未尽事宜,需修改补充时,另行通知更改。 第十三章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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