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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信部关于同意开展信息技术服务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工作的意见

2023-02-27 来源:好走旅游网


工信部关于同意开展信息技术服务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工作的意见

质检总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湖北省、重庆市、成都市、沈阳市、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你单位关于申请开展信息技术服务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工作的材料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组织研究制定信息技术服务标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加快制定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重要举措,开展信息技术服务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工作是确保标准在规范和引导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体系的重要保障。请你单位按照《信息技术服务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实施指南(试行)》(附后)开展工作。现对组织实施该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该项工作是保证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具体标准内容和条款的先进性和可实施性、不同标准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层次合理性的重要手段。

二、在实施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力争探索出一套完善和有效的标准贯彻实施模式和机制,为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标准应用积累经验和创造条件。

三、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工作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半,其中,标准验证时间应在2010年年底结束,标准应用试点应在2011年年底结束。试点验收包括两个部分,即:标准验证任务验收和标准应用试点验收。

四、希望你们抓紧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切实有效地推动该项工作。

鉴于你单位在承担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的工作中前期准备充分,具备较好的基础,拟同意你单位作为开展信息技术服务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工作的首批试点单位,请尽快根据实施指南,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附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实施指南(试行)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实施指南(试行)

一、意义与作用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是新开辟的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领域,与以产品和技术为对象的标准有本质的区别,其特点主要是以服务的方法和流程为标准化对象。为保证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具体标准内容和条款的先进性和可实施性、不同标准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层次的合理性,确保标准在规范和引导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在积极推进自主标准制定的同时,加大标准验证的力度;另外,为了形成有效贯彻实施标准的模式和机制,须先行推进标准的应用试点。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和引导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为目标,分步实施、注重实效、突出特点,面向区域(城市、园区和重点企业),通过对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的标准进行验证、对已报批或发布的标准进行应用试点,以点带面,推进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应用,形成标准贯彻实施的方法、模式和机制,探索规范和引导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二)基本原则

面向需求、注重实效。从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对信息技术服务的要求出发,面向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及重点行业信息化的服务需求,充分调动参与标准化工作的各方力量的积极性,把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培育新型服务模式为试点应用的验收标准,以验证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为标准的贯彻实施探索适宜的方法、机制和模式。

统筹规划、资源整合。以培育并形成规范信息技术服务市场为长远目标,统筹规划,统一部署,整合资源,加强服务质量评价手段、方法、工具平台的统一建设,并实现与服务交付保障体系的有机结合,防止试点应用无目标、无方向、无成效。

部省市指导协调、产学研用联合推进。指导协调组营造环境,产学研用联合推进,明确标准应用的工作思路、内容及具体的推进计划,做到思路明确、目标清晰、技术可行、结果可见。

三、对象与目标

(一)标准验证的对象与目标

标准验证的对象是标准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其目标包括:

1、为标准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依据,确保标准质量

通过验证掌握目前能满足标准要求的服务企业比例、标准在规范服务市场方面发挥作用的程度以及标准能否作为市场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等情况,为修改和完善标准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

2、实现技术创新与标准的有机结合,加快产业化进程

通过研发符合标准的产品或服务解决方案、支持标准贯彻实施的工具系统,实现原始创新;另外,在此过程中,通过技术研发与标准研制的有机互动,实现标准固化创新成果,提高产业发展的综合竞争能力,为加快产业化进程奠定技术基础。

3、为完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体系提供支撑

开展标准验证,将为验证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体系的合理性、标准体系构建方式的正确性以及信息技术服务分类的科学性提供依据,从而为完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体系提供支撑。

(二)标准应用试点的对象与目标

标准应用试点的对象是符合标准的产品或服务解决方案。现阶段主要面向电子政务、电子商务、重点行业信息化领域,就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运维等产品或服务解决方案进行试点,并在此过程中培育一定规模的专业化服务企业。具体目标包括:

1、为全面推动标准实施积累经验

通过标准应用试点,引导服务供方依据标准提供服务、服务需方依据标准对服务供方的服务进行验收。同时,行业主管部门探索形成依据标准对服务产品进行评价和认证、对企业进行相应的资质评定试行管理办法,从而初步形成以标准为条件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机制,达到为全面推动标准实施积累经验的目标。

2、营造标准实施的环境

在标准应用试点过程中,通过将标准的要求与具体的产业政策相结合,为标准的实施营造政策环境;另外,通过与贯彻落实《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结合,探索并形成标准实施的模式和机制,培育一定规模的专业化服务产品和服务企业。

3、培育信息技术服务新模式和新业态

在标准应用试点过程中,通过与各个区域(城市)促进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方法、手段相结合,应用与标准配套的产品或服务解决方案,将有助于培育信息技术服务的新模式和新业态。

四、内容与方法

目前,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内容主要针对已经形成征求意见稿的《信息技术服务 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1部分:通用要求》、《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2部分:交付规范》、《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3部分:应急响应规范》、《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4部分:数据中心规范》等标准进行,包括标准验证和标准应用两个阶段,其中:标准验证阶段的主要内容是验证标准内容的正确性和可实施性、建设符合标准的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平台、研发运维交付系统;标准应用阶段的主要内容是开展符合标准的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运维交付系统应用、建立标准应用支持体系。

(一)标准验证

1、自评估

该项验证任务主要由信息技术服务提供方(企业或各类信息中心)按照标准条款要求,检查自身的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运维服务能力以及服务交付等是否能够达到标准要求,或标准本身是否需要改进完善。其中:

(1)《信息技术服务 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验证服务质量评价模型、指标体系以及评价方法是否合理,标准本身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2)《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1部分:通用要求》:验证标准中规定的人员、资源、技术及流程等是否合理,标准本身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3)《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2部分:交付规范》:验证标准中规定的运维服务交付管理、交付方式、交付内容、交付成果等条款是否全面、合理和可操作。

(4)《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3部分:应急响应规范》、《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4部分:数据中心规范》:验证标准在建立运维服务应急响应体系和开展数据中心运维等方面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2、符合标准的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平台建设

试点区域(城市)结合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情况,按照《信息技术服务 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要求以及实施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统计、规范服务市场、鼓励和扶持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需求,建设符合《信息技术服务 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的服务质量评价平台。

3、符合标准的运维服务交付系统研发

试点区域(城市)结合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别是由政府直接投资的各类信息系统的运维情况,按照《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1部分:通用要求》、《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2部分:交付规范》等标准要求,以企业为主体,研发运维服务交付系统。

(二)标准应用试点

1、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试点

结合城市(或区域)所选择的试点任务承担单位,面向当地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或各级政府、电信、金融等行业用户的信息中心(包括相同职能的机构),以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平台为依托,开展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检验被评价方的服务质量水平以及市场认可程度。

2、运维交付系统应用试点

试点城市(或区域)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以企业为主体,在本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支持下,面向提供信息系统运维服务的需方,选择一定数量的企业或机构,部署运维交付系统,建立运维服务交付体系,为实现该类产品的产业化奠定基础。

3、建立标准应用的支撑体系

试点区域(城市)结合实际,研究出台支持标准应用的具体政策措施,组织本地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编制培训课件,并指定专业的培训机构为标准培训机构,负责培养熟练掌握标准内容、标准贯彻实施方法的专业人员。

五、实施保障

(一)组织保障

建立满足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要求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资源保障

试点城市(或区域)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工作,或在现有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专项资金中就以下方面立项给予支持:

1、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研究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模型及方法,研发基于SaaS模式的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系统,研究信息技术服务注册管理及发布机制。

2、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交付系统研发:结合试点城市(或区域)鼓励和扶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工作,以及引导公共服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外包信息技术运行维护的非核心业务、培育信息技术服务的新模式新业态等要求,研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交付系统,支持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实现产业化。

(三)技术保障

试点任务承担单位应有专业化的技术队伍,在试点期间专职负责自评估、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平台建设、运维服务交付系统研发等工作。

六、实施程序

(一)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申请

由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情况及对标准的实际需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申请中须明确验证与应用试点的内容、范围、实施保障措施和手段。

(二)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实施方案编制

由试点申报区域(城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工作组提供技术支持,编制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实施方案(见附件一)。

(三)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实施方案备案

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试点申报区域(城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备案。

(四)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由试点申报区域(城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实施方案,以独立项目的形式,面向地方相关部分或单位公开征集试点单位并组织实施。

(五)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经验交流

结合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工作的实际成效,适时组织经验交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标准应用的有效模式和机制。

七、实施周期及验收

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工作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半,其中,标准验证时间应在2010年年底结束,标准应用试点应在2011年年底结束。试点验收包括两个部分,即:标准验证任务验收和标准应用试点验收。其中,标准验证任务验收为整个试点任务的中期验收,标准应用试点验收为整个试点任务的最终验收。

(一)组织验收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

(二)验收依据

依据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实施方案实施验收。

(三)验收流程和形式

试点组织单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提交正式书面验收申请,并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提交试点过程中形成的成果,其中,在中期检查阶段至少形成《信息技术服务标准验证报告》(见附件二)、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平台、运维服务交付系统;在最终验收阶段至少完成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运维服务交付系统应用的数量,并初步建成标准应用支撑体系。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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