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梓瑜 黄一如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第22期
高梓瑜 黄一如 湖北经济学院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保险业也获得极大成长,但是在发展中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就不完备法律下的互联网保险监管进行研究,首先就不完备法律下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进行简要分析,然后就市场准入条件不完善、保险退出机制不健全等监管问题进行阐述,最后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监管策略。
关键词:不完备法律;互联网保险;监管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 1001-828X(2018)033-0301-01
引言
现阶段信息技术的发展水平越来越高,因此互联网金融逐渐成为社会经济新模式,并且为提升社会经济水平发挥重要作用。受到互联网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保险措施来规避风险。当前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虽然取得较大进展,但是整体形势仍然不够成熟,尤其是受到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影响,导致保险监管的范围极不健全,为此必须对这一课题进行研究。
一、不完备法律下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
1. 不完备法律概述
不完备法律是美国经济学家提出的经济学概念,主要指的是在法律法规制定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对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进行有效应用,从而在主动执法的前提下达到更好的发展效果。对于市场监管而言,不完备法律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当前社会信息技术不断进步,因此互联网金融及保险行业也获得极大发展。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国家在立法方面还存在较多的不足,而保险行业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变动性、风险性和脆弱性,因此法律法规更是处于不断的探索发展过程中,这导致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处于不完备法律的条件下。
2. 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互联网保险主要指的是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签订保险合同开展各项业务的行业。根据调查研究显示,我国 2014年 ~2015 年间的保险业务收入稳步提升,2014 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收入为 858.9 亿元,而 2015 年上半年的保险业务收入就达到 816亿元,不仅比上半年同期上涨 2.6 倍,而且与 2014 年全面保险收入几乎持平。由此可见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势头较猛,对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为了使行业得到规范发展,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5 年颁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给予监管,使行业发展的法律空白得到有效弥补,但仍然存在较多问题。
二、不完备法律下互联网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1. 市场准入条件不完善
在不完备法律条件下,我国对互联网保险监管主要依靠《保险法》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条例。 《保险法》中对保险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给予明确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的注册资金至少达到 2 亿元人民币,但是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并没有对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给予明确界定,但是传统保险行业的准入条件及规则并不适用于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特点,因此使市场监管的效果受到严重制约。
2. 保险退出机制不健全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退出市场的条件给予明确规定,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也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和保险机构的退出行为进行明确阐述。根据相关内容来看,互联网保险公司与传统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具有显著差异,但是二者之间却缺乏必要衔接,因此在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真空部分。例如传统保险公司在退出市场后,其公司从解散到关闭的时间规定与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的关闭时间不一致,因此期间会产生时间差,使新生的保险单无法得到有效处理。
三、不完备法律下提高互联网保险监管水平的有效策略
1. 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为了提高互联网保险在不完备法律条件下的监管水平,必须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机制及退出机制,从而使各项业务的开展得到有效规范。在制定市场准入机制时,国家必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给予重点评估,并将其作为保险业监管的核心,使保险合同条款、合约格式、基金运用、保险费率等内容得到有效规范。另外,还要在参考传统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机制的基础上,紧密结合互联网保险的经营发展特点,对准入条件进行合理扩充,例如以信息披露、系统安全、网络技术、设备应用等内容为导向设置条件,在保障市场活力的基础上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和债务偿付能力。在制定市场推出机制时,互联网保险监管必须从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互联网保险市场的竞争行为给予规范,统一实体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业务平台的关闭时间,明确业务肃清的各项流程,同时强化相应的惩戒力度[1] 。
2. 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有效规范
保险合同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重要保障,主要由保险方根据风险情况、标的性质等内容划分险种,然后由被保险人进行选择。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行为往往比较被动,只能根据合同中拟定的内容选择险种,不能根据自身的需求修改合同内容或者更改保单,再加上被保险人缺乏相关的业务知识,难以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提出合理的异议,因此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而言,保险合同一般以电子形式展现,保险方更容易在利益驱使下更改合约内容,强化自身利益,为此必须对保险合同的内容给予有效规范,切实强化合同的监管力度。例如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条款进行突出解释和说明,并且明确费用扣除、理赔要求、退保损失等内容,从而使保险合同更加规范标准,避免发生投机取巧、擅自更改等违规行为。
3. 创新建立新型互联网保险备案制度
互联网保险是传统保险行业的创新产物,但是这一创新不仅要体现在媒介创新方面,更要体现出保险产品的创新。当前很多互联网保险公司逐渐推出新险种,这些险种紧密结合互联网的发展特征,使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得到显著提升,例如众安保险推出众乐宝,华泰保险推出退货运费险等。随着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更多新险种还会不断涌现出来,因此市场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的互联网保险备案制度,着重对市场上的险种比例进行合理分配,同时对新险种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有效规避,以此提高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水平[2] 。
四、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不完备法律下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探究是非常必要的。当前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还不够成熟,因此在市场监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必须结合当前法律法规不完备的现状,提出一些切实有效的互联网保险监管策略。为此可以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有效规范、创新建立新型互联网保险备案制度。希望本文可以为这一课题的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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