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涌兴镇第三中心学校
办学章程
(2010年12月6日第六届四次教职工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工作,建立学校科学发展和高效管理的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渠县涌兴镇第三中心学校是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在教育局的领导下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学制九年。
第三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为了一切学生。
第四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全心全意依靠教师办好学校,全力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治校,遵照学校办学章程办学,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学校坚持\"质量为本 安全第一 全面发展 突现特色\"的办学理念,坚持\"科研兴校,质量兴校,特色兴校,管理兴校\"的发展策略。努力建好二支队伍(教师队伍、管理队伍)。 第六条:学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七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贯彻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中小学生守则》,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管理规程》,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第八条:学校坚持以“团结、廉洁、勤政、创新”为政风;“爱岗 敬业 严谨 创新”为教风;“团结、守纪、开拓、进取”为学风、“崇德 笃学 务实 创新”为校风、“明礼明知,成人成才”为校训,努力构建主体教育模式,推进学校各项工作科学和谐发展。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由渠县教育局主管。
第十条:学校校长由教育局任免,并接受教育局的考察、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学校副校长由教育局任免。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学教研、安全、德育和后勤事务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行政管理全面负责,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教育局的决定,对教育局党政负责。校长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教育局党政赋予的权利,对学校的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和相应的人事、财经权。同时必须承担应尽的义务;必须遵守民主集中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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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原则,依靠党组织,充分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教职工,共同办好学校。
第十三条:学校的决策机构是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党总支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工会主席、中层干部及教师代表等组成。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研究决定学校的重大事务。同时根据管理权限,有些重大问题须报教育局批准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学校内部机构设置为: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由校长、书记、总支其他委员组成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确定的人选,由校长聘任。
各处室的职能为:
(一)办公室:协助校长室、党总支处理日常行政和党务。负责学校的组织、人事、宣传、文书、档案、会务、接待、及图书、阅览、校园网站等方面的工作。
(二)教导处:负责学校的教学常规、教学改革、学生学籍、教材建设、师资建设、实验器材、中招高招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的财产、采供、水电、网络、通讯、基建、环卫、绿化、医卫、食堂、商场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四)团队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团队活动,拓展德育阵地,丰富德育内容,加强对学生的德育教育。
(五)教研组长职责:负责学科教学研究和管理,指导各备课组的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党总支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学校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负责学校中层干部和后备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等工作;领导学校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内纯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间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改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学校教代会需经民主选举产生,任期3—5年,接受学校党总支领导,支持校长依法管理学校。其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年度预决算方案及其他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定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收益分配和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管理制度。
(三)按照组织程序,民主评议学校中层以上党政管理干部,并可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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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代会代表的意见,落实大会决议,处理代表提案。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大会复议。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总支协调解决,必要时可报告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
第十九条:教代会代表任期内调离学校,代表资格自然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除代表资格。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触犯法律,被刑事拘留的。
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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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断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教师要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发扬奉献精神。
(二)、执行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尽职尽责,教书育人.
(三)、不断提高科学文化和教育理论水平,认真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勇于探索。 (四)、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悔人不倦,爱护学生身心健康,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
(五)、热爱学校、关心集体、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团结协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六)、衣着整洁、得体大方、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二十三条:本校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参与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管理指导和评价学生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权,享受带薪休假等权力,学校依法保护教师上述权力。
第二十四条:本校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尊重、关心、热爱、保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学校应为教师履行上述义务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据渠县教育局的要求,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在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优、晋级、奖惩以基本依据。
第二十六条:本校教师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福利、医疗、住房、带薪休假等待遇。本校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力提高教师的生活福利待遇,尽力解决教师中存在的具体困难,为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工作时间内从事第二职业,体罚侮辱学生,私自办班、收费,私自订购复习资料,收取学生及学生家长礼物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八条:本校学生要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各项要求,遵守学校关于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尊自爱、注重仪表、真诚友爱、文明礼貌、尊师守纪、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勤劳俭朴、孝敬父母、遵守公德等。努力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本校学生要养成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发愤学习、吃苦耐劳、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爱学校、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把自己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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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格的人才。
第三十条:本校在读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学习权,人身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资料的使用权,对教师的评议权、对学校管理的建议权,获得表彰奖励权,获得学业证书、退学、休学、转学权,对个人学业成绩操行表现的公平评价权和知情权,对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申诉权等基本权力。学校有责任依法保护学生的各种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本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要服从学校的管理,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完成学业,尊敬他人,尊敬师长,接受考评,关心集体,爱护学校财产,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履行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基础依据,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对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对违反治安条例、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管理坚持以德育为首、安全第一,教学为中心、育人为根本;加强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督促、检查,并以相关制度评估各职能部门及教职工的工作,实行奖惩。加强学校统计工作,依法提供真实数据,为决策服务。
第三十五条:成立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综合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综合治理工作,搞好学校安全保卫,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将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定期召开安全保卫工作会议,经常对师生员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六条:抓好学校法制建设,依法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科研、财务、群团等全方位的管理制度,做到学校各项事务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竞争机制,强化法律监督。 第三十七条: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抓好细胞建设,积极争创文明单位、先进单位。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章 学校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遵守教育教学法规。使用国家规定的教材,根据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足开齐课时,保证课程计划全面落实。 第三十九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加强教学的流程管理,不断深化教法、学法、考法的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加强教学媒体的使用,建立各层次的教研组织,推动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四十条: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健全教学规章制度,尤其是考核制度,做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实行严格的过程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要加强体卫工作,建立健全体育、卫生、保健管理机构和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成立体卫领导小组。落实教育部颁布的体育、卫生两个条例。加强对体育课堂教学、课间操、眼保健操、课外活动、体育运动队业余训练,各级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搞好阳光体育运动,坚持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落实国家推行的体育锻炼标准,定期为学生体检,不断改善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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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预防、治疗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第四十二条:学校加强美育、劳动技术和计算机教育工作,将它们并入教学计划和学校工作计划,从师资、设施、装备等方面保证其教学质量逐步提高。
第四十三条:加强活动课的力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程。结合学生特点,开展学科艺术、科技、劳动、体育等各类社团活动和兴趣组活动,并将活动课的列入课表,列入学校的议事日程,把活动效果列入教师考核目标。
第四十四条:课堂教学是教学的中心环节,任课教师要严格执行关于课堂教学的有关规定,认真上好每一堂课,向课堂要质量。
第四十五条:对学生学习成绩的检测与评定是检查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整个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成绩检测与评定要严密组织严格要求,科学管理,体现客观、公正的原则,树立良好的考风和学风。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一年一度的新生入学工作,保证适龄儿童100%入学,巩固率100%。使学生能上学,上好学,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同时做好学籍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教师教学的评价制度,坚持每学年的教育学观摩评优制度,坚持行政随机听课的作法,有关教学的各项评比检查结果,均记录于教师的业务档案,并作为教学评估和教师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教学评估是检测学校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师教学业绩的一种重要手段,学校要建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教学管理评估领导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和评估工作计划,提出评估的步骤和要求,统一部署和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的结果应与教学质量奖惩方案挂钩。
第四十九条:加强教学档案的管理,教学档案包括教学行政档案和教师业务档案两个方面,教导处应指定专人管理教学档案,并按学校归档制度按期归档。
第八章 后勤、财务、财产管理
第五十条:学校后勤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育教学一线服务的思想,并认真履行服务项目的承诺,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提高办事效率,让教师、学生及家长满意。
第五十一条: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管好用好经费。搞好年度经费预、决算。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接受国家物价、审计部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代会的监督、审查,定期向教代会进行财务公开。
第五十二条:后勤和学校要集中相应的资金,用于教育教学的发展,用于学校办学条件和环境的改善。
第五十三条:图书室是学校基本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办好学校,搞好教育的基本条件之一,要有专职领导抓图书馆管理,图书资料管理,有计划购置图书。
第五十四条:对教学仪器、设备和卫生设备设施管理是学校总务工作的一部分,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台账,统筹安排已有器材和设施的使用,做到物尽其用。
第五十五条: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严防国家财产流失和浪费,切实加强借物、领物制度执行,保证物尽所需。加强校园和教育教学设备的维护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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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安全保卫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校出入口设门卫室,学校周界设置围墙或护栏,实现校园封闭式管理。 第五十七条: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安全保卫管理机构,建立兼职安全保卫队伍和校内教职工值班队伍。
第五十八条:学校要建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日常检查制度,对学校的重点区域做到每日检查,随时整改。
第五十九条:学校要加强对安全保护警示设施的维护。在校园内易发生危险的区域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第六十条:学校要对重点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做到安保器械、监控设施到位,并加强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学校要加强食堂的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闲杂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原料贮存间,确保学生用餐、用水的卫生与安全。
第六十二条:学校要严格加强危险化学药品的保管。落实危险化学品保管制度,对易燃、易爆、剧毒药品等要严格领用手续,详实记录档案,保证危险化学药品的安全存放和使用。
第六十三条:学校要建立校园内外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及时化解矛盾,消除矛盾纠纷隐患。 第六十四条:学校要建立校园安全保卫责任目标管理制度,细化岗位安全保卫管理职责,将责任逐级分解到具体人员,确保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审核后生效。本章程如有修改,先提请校务会议讨论,经校教代会审议,再报主管部门审批,允准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依据本章程制订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原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以应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行政。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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