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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2021-11-26 来源:好走旅游网


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服务

所有行政许可审批办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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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 企业名称 附件8:常德市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表2

许可类别 □新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

注册地址 企业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经营范围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联系电话 经营方式 承诺办结期限 13个工作日 初审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面积: 类别: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许可证流水号 法制股分管局长审局批长意见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有效期 领证人

部门意见审核意见 审批意见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3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根据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制度。法制股和餐监股共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凡在武陵区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申请人向武陵区政务中心区药监局窗口(以下简称“本局窗口”)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

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具有符合法规要求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及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符合相关规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六)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五)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和食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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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管理,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和个人卫生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等内容;

(六)餐厨垃圾的收集、存放、去向说明与处理措施; (七)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八)所在社区、村委会提供的不扰民证明及无违章建筑证明;

(九)餐饮服务单位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和自制火锅底料的,要提供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和自制火锅底料的详细配方。

特大型、大型餐馆,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明资料; (二)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

(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 (二)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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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的有关资料; (四)食品安全检查计划。

第六条 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应用A4纸打印或用碳素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两份;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第七条 本局窗口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并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及原因;

(三)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理由;

(四)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五)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餐饮服务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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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现场核查、法制审核与决定

第八条 本局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转交餐监股,餐监股从收到资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按照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对于需整改复查的,出具《监督意见书》,申请人根据《监督意见书》进行改进后,提交整改报告,申请重新核查。餐监股组织再次核查,并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经再次核查,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根据《湖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餐监股现场核查合格后,将申请资料及现场核查资料交法制股复核,法制股从收到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期)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可以向餐监股了解情况,并制作《审核记录》,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制作《审核意见书》连同申请资料一并退回餐监股,餐监股及时补正并填写整改情况。

第十条 法制股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料是否规范、齐全。

(二)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照承诺期限办理,是否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等。

(三)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

第十一条 法制股审核合格之后,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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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请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本局承诺在13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本局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十三条 在经餐监股现场核查基本合格的基础上,为确保《监督意见书》提出的需限期整改的事项全部整改达标,由申请人在领证时提交整改承诺书。

第十四条 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法制股负责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向本局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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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需提供拟任者的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地址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向本局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手续,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提供本制度第五条中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及说明。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按照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根据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许可事项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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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本局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十九条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资料;

(四)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五)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 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许可范围、有效期;

(二) 加工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卫生设施、产品种类、原辅材料、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管理等现场审查和核查;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证明情况;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的监督、监测记录,守法经营情况。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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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本局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收回。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本局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到本局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被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延续审查时不符合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改进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四条《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餐监股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并按规定向工商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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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六条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同一经营场所有多个经营主体,并有独立经营场地的,应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餐饮服务许可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各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一)本局核发餐饮许可证号格式为:湘+餐证字+4位年份数+007001(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如:湘 餐证字 2012 007001 000001)。

(二)单位名称栏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一致。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

应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姓名后用括弧加注相应的身份性质。例如某餐饮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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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的负责人×××,该栏应填写为“×××(负责人)”。

(四)地址栏应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五)类别栏应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分类要求填写。

(六)发证机关栏 1.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2.填写发证日期: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的,填写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变更”字样;补发的,填写补发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

(七)有效期限栏

1.起始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新签发日期;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签发日期;

2.到期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新签发日期3年后对应日的前1天;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到期日期。

(八)备注栏

1.餐馆: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使用半成品加工”;

2.食堂:属于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的,加注“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

除饮品店这一类别外,供应凉菜、自制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的应分别加注“含凉菜”、“含裱花蛋糕”、“含生食海产品”,未加注的,不得加工制作和供应上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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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中的监督检查和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关于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用语的含义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相一致,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执行。

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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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9:餐饮服务许可流程图 附件10:餐饮服务许可须知 附件1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附件12: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 附件13: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附件14:餐饮服务许可受理情况登记台账 附件15:餐饮服务许可审核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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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餐饮服务许可流程图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 《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区政务中心药监局窗口工作人员告知、收费、办结。 (领证人必须为申请人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 局长核准决定 分管局长审批 法制股负责复核 餐监股负责现场核查 符合条件 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时按《餐饮服务许可须知》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同

材料不齐全或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 更正或补正材料依法不需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 不并予告受知理理,由 区政务中心药监局窗口 工作人员进行资料初审

符合条件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受理申请,并出具《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 不予受理,并出具《餐饮服务不予受理决定书》。 17

备注:

1、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我局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承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餐饮服务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3、根据《湖南省餐饮服务许可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次现场核查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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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餐饮服务许可须知

一、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需提交资料: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区政务中心药监局窗口领取并按要求填写);

2、所属工商所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5、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6、餐厨垃圾的收集、存放、去向说明与处理措施; 7、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8、所在社区、村委会证明经营场所不扰民、无违章搭建物的证明材料;

9、与本餐饮服务单位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管理,场所环境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等内容。

★餐饮服务单位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和自制火锅底料的,要提供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和自制火锅底料的详细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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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以上餐馆,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①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明资料;②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①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②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③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的有关资料;④食品安全检查计划。

二、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需提交资料: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领取新证时,原证交回药监局);

3、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的,需提供拟任者的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店铺转让协议等)和身份证复印件;

6、地址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格局、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示意图及说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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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需提交资料: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领取新证时,原证交回药监局);

3、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资料;

4、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需提交资料: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需提交刊登《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声明的报刊。

5、《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需提交毁损的原证。 备注:

1、原则上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来我局办理申请。公司(单位)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供加盖公司(单位)行政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个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供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以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原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本局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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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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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请 人: XXX餐馆

请日期: XXXX年X月X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申申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填写时要用碳素笔或者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二、“申请人”是指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按工商行政部门核定名称填写。

三、经济性质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是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的面积,包括食品处理区面积、非食品处理区面积和就餐场所面积。

五、填写“申请许可项目”,应在对应分类及备注栏勾选相应的申请项,如所申请项未在列出的范围内,勾选“其他”项,并填写具体内容。

六、如因内容过多,表内无法填写,可后续页。 七、本申请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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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地经电邮济请人 XXX餐馆 址 XXX路XXX号 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 性质 个体 话 箱 0736-xxxxxxx 415000 固定资产(万元) XX万元 传真 其他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手机 xxxxxxxxxxx 负责人手机 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张三 负业责人 李四 主 业主手机 委托代理人 王五 职工人数 x人 委托代理人手机 xxxxxxxxxxx 应体检人数 x人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 xxx平米 就餐座位数 xx座 申请许可项目: 类型:□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其他: 备注:□单纯火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中餐类制售;□西餐类制售;□日餐类制售;□韩餐类制售; □工地食堂;□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企事业机关单位食堂; □含凉菜;□含裱花蛋糕;□含生食海产品;□冷热饮品制售; □其他: 注:特大型餐馆:3000㎡以上 大型餐馆: 500㎡-3000㎡ 中型餐馆: 150㎡-500㎡ 小型餐馆: 150㎡以下 24

附申报资料 页数 编号 资料名称 □1.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5.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6.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7.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 □9.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10.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11.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 □1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3.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14.与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 □15.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 □16.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17.其他资料: 25

食品安全设施: 序号 1、 2、 3、 4、 5、 洗消池 保洁柜 消毒柜 留样冰箱 XXX 名称 数量 3个 1个 3个 1个 X 厨房 厨房 厨房、大厅 厨房 XX 位置 备注 保证申明 申请人保证: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XXX餐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签字):张三 xxxx 年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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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

( )第 号

申请人(单位): XXX宾馆 地 址: XXX路XX号 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三 职务: 邮政编码: 415000 联系方式: xxxxxxxxxxx 申请人(非单位)

姓名: 张三 性别: X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 地址: XXX路XX号 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邮政编码: 415000 委托代理人: 李四 联系方式: xxxxxxxxxxx 接受方式:□ 来人 □ 来函 □ 网络 □ 其他:

申请项目: 餐饮服务许可 所附资料:1、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厨房设备布局平面图;

4、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X个); 5、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社区证明

7、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应急处置预案

8、幼儿园、学校办学许可(幼儿园、学校食堂需提交的资料) 9、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签名: 张三 经办人签名:

xxxx年 xx月 xx日 年 月 日

注:以上材料如有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本机关将在五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 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受理。

备注:本接收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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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 )第 号

XXX餐馆 :

你单位关于 餐饮服务许可 的申请,本机关已收悉。根据《行政 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签收: 张三 (公章)

xxxx年 xx月 xx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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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 餐饮服务许可受理情况登记台账 月份 项目 编受理时间 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项目 备 注 是否通 过审批 发证 日期 许可 证号 30

附件15:餐饮服务许可审核登记台账

序号 许可编号 餐饮服务单位 审核情况 审核意见书编号 审核人 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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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和《湖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餐监股餐饮服务许可程序。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的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决定、变更、延续、补发及管理的核查。

三、工作程序

(一)由法制股负责在区政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统一接收、审查餐饮服务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填写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受理程序。

(二)法制股将初审完整、规范的申请材料移交餐监股。 (三)餐监股对接收的申请材料进行台账登记,结合餐饮服务单位的申请时间及其地理位置等相关情况制定核查方案,明确核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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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餐监股按照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进行现场核查,应当有2名或2名以上检查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在负责人的陪同下共同开展现场核查。

(五)告知被核查人现场核查目的、核查范围、核查纪律、核查工作程序,必要时告知申诉的途径。

(六)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具体见附件)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记录。

(七)核查人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与评价: 共性部分:

1、选址。远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旱厕等污染源; 2、场所布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贮存,更衣等场所,且布局合理。各场所均设置在室内且与外界隔离。

3、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地面不透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洗、防滑、平整、无缝隙、且有排水设施。排水沟出口有可防有害动物侵入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墙壁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门、窗装配严密,能防止虫害进入。

4、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各类清洗消毒设施数量设置应与餐馆规模相适宜,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设置与消毒后餐用具存放数量相适宜密闭的易于清洁的保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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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风排烟设施。热加工场所应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装置。排气口装有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6、废弃物暂存设施。食品处理区应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坚固不透水,内壁光滑易于清洗,且加盖。

7、食品贮存设施。食品冷藏柜内生食和熟食应分开存放,并在外观上贴明标识。

8、厕所。为水冲式,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个性部分:

1、小型餐馆:150m2以下(含150m2),有粗加工区,厨房操作间符合共性部分检查要求,有至少两组餐用具保洁柜,人工清洗化学消毒洗消池至少3个,人工清洗热力消毒洗消池2个,消毒柜1个,有至少一组生熟冷藏柜。

2、中型餐馆:50 m2—500 m2(不含150m2,含500m2),有粗加工间,粗加工场所设荤、素两类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厨房操作间符合共性检查重点要求,有至少4组餐用具保洁柜,有餐具洗消间,人工清洗化学消毒洗消池至少6个,人工清洗热力消毒洗消池4个,消毒柜2个,有至少2组生熟冷藏柜。

23、大型餐馆:500 m2—3000 m(不含500m2,含3000m2),

有粗加工专用间,设荤、素两类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厨房操作间符合共性检查重点要求,有至少8组餐用具保洁柜,有独立的餐具洗消间,人工清洗化学消毒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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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池至少9个,人工清洗热力消毒洗消池6个,消毒柜4个,有至少4组生熟冷藏柜,有专用的食品原料仓储室。

4、专间:进行凉菜配置、裱花操作、制作现榨果蔬汁、水果拼盘、生食海产品加工和食堂备餐,应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专间设置二次更衣室,有紫外消毒灯,有洗手设施并且专人专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要设有食品添加剂专用储藏柜。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墙裙铺设到顶,天花板平整。

(八)现场检核查结束,汇总核查情况,做出明确的核查结论,并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现场核查结果经相对人核对无误后,监督检查人员、受检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各存一份。

(九)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对于现场核查发现需要整改复核的,出具《监督意见书》,申请人根据《监督意见书》进行改进,整改完毕后通知相关现场核查人员进行复核,或者相关现场核查人员在整改期满后主动上门进行复核。经再次核查,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放《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变更。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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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手续,并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现场执法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现场核查。

(十二)延续。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许可范围、有效期;

2、 加工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卫生设施、产品种类、原辅材料、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管理等现场核查;

3、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证明情况;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的监督、监测记录,守法经营情况。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制作《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十三)应当自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现场核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区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完成行政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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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十四)完善台账,对于每一份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检查情况,发证时间等进行登记。

(十五)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材料,拟移交法制股按程序批复,并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交法制股归档。

附件16:第一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附件17:第一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附件18:第一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附件19:第一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附件20:第一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附件21: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登记台账 附件22: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材料交接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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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6: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2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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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单位名称:

地 址:

核查日期:

核查内容 1.选址 核查和评价方法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特大型餐馆餐用具保洁为独立隔间的场所。 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编号 1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 符合 结果判定 不符不适用(合合 理缺项) 2.场所设置、布局、 分隔和面积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 * *** ** ** *** ** * ** * *** * ** ** ** 3.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 4.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 39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编号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 ** * * ** * * *** *** *** * ** *** ** ** ** * * ** ** 符合 结果判定 不符不适用(合合 理缺项) 5.食品处理区天花板 6.洗手消毒设施 7.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8.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 9.设备、工具和容器 10.通风排烟设施 40

核查内容 11.采光照明设施 12.废弃物暂存设施 核查和评价方法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表第6项的规定。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编号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 * * ** *** * * ** ** *** *** * *** * 符合 结果判定 不符不适用(合合 理缺项) 13.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 14.专间 15.更衣室 16.厕所 注:1.本表共50项,其中关键项13项,重点项18项,一般项19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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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项目汇总表

不符合项目(项) 核查人签名: 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期: 日期:

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

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

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 0项 重点项和一般项允许不符合数 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总数≤10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3项 关键项 重点项 一般项

附件17: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236

号)

第二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

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单位名称:

地 址:

核查日期:

核查内容 1.选址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1 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2 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3 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凉菜间面积≥5㎡。 4 5 6 7 8 9 *** *** ** ** *** ** * *** * ** * * ** 3.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10 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11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12 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13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14 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编号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 * ** ** * *** *** *** * ** ** * ** * ** * ** *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4.洗手消毒设施 5.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6.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7. 设备、工具和容器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8.通风排烟设施 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9.废弃物暂存设施

核查内容 10.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 11.专间 核查和评价方法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表第6项的规定。 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编号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 *** ** ** *** *** *** *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12.厕所 注:1.本表共40项,其中关键项12项,重点项14项,一般项14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3.本表中单位食堂指除学校和幼儿园以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食堂,不包括建筑工地食堂。

现场核查汇总表

不符合项目(项) 核查人签名: 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期: 日期:

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

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

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 0项

关键项 重点项 一般项 重点项和一般项允许不符合数 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总数≤8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2项

附件18: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236

号)

第三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单位名称:

地 址:

核查日期:

核查内容 1.选址 核查和评价方法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编号 1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 *** ** *** ** * *** * * * * * *** 3.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与排水 4.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 ** ** * ** * ** * ** * ** ** ** ** *** *** 结果判定 符不符合 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5.食品原料、清洁工具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清洗水池 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6. 设备、工具和容器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7.通风排烟设施 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8.废弃物暂存设施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9.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所 置。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10.专间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注:1.本表共30项,其中关键项9项,重点项11项,一般项10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3.本表中单位食堂指除学校和幼儿园以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食堂,不包括建筑工地食堂。

现场核查汇总表

不符合项目(项) 核查人签名: 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期: 日期:

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

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

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 0项

关键项 重点项 一般项 重点项和一般项允许不符合数 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总数≤6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2项

附件19: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236

号)

52 第四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建筑工地食堂)

工地名称:

地 址:

核查日期:

核查内容 1.选址 核查和评价方法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天花板不渗水,无脱落、破损。 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编号 1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 ** *** ** * * * * *** *** ** * 3.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与排水 4.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5.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 53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 ** ** * ** * ** ** *** ***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6. 设备、工具和容器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7.通风排烟设施 8.废弃物暂存设施 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9.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 10.备餐专间 注:1.本表共23项,其中关键项7项,重点项9项,一般项7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54

现场核查汇总表

不符合项目(项) 核查人签名: 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期: 日期:

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

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

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 0项

55

关键项 重点项 一般项 重点项和一般项允许不符合数 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总数≤4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2项

附件20: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236

号)

56

第五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名称:

地 址:

核查日期:

核查内容 1.选址 核查和评价方法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小于2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200—4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400—8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800-15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面积大于15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 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10%,清洗消毒面积≥食品处理区10%。 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墙角、柱角、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编号 1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 2 3 4 5 *** ** *** *** 6 7 8 9 10 * * * *** * ** ** ** 3.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 4.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 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11 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12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13 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57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内窗台下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编号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 ** * ** * * ** * * *** ** *** *** * ** *** ** *** **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5.食品处理区天花板 6.洗手消毒设施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7.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8.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 9.设备、工具和容器 58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 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编号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 ** * ** ** * * * ** *** * * ** ** *** *** * ***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10.通风排烟设施 11.采光照明设施 12.废弃物暂存设施 13.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 14.专间 15.更衣室 16.厕所 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表第6项的规定。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59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设置开展食品和环节表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的检验室,并配备相应检验设备。 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和冷藏设施。 编号 51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17.运输设备 18.检验室 52 53 54 55 *** * *** * 注:1.本表共55项,其中关键项16项,重点项18项,一般项21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60

核查项目汇总表

不符合项目(项) 核查人签名: 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期: 日期:

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

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

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 0项

重点项和一般项允许不符合数 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总数≤8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2项 关键项 重点项 一般项 61

附件21: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登记台账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类型 单位地址 62

发证时间 法人 审核情况 联系 受理时间 电话 一审 二审

附件22: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材料交接台账 序号 单位名称 经办人 接收人 时间

餐饮服务许可承诺书制度

在经餐监股现场核查基本合格的基础上,为减少餐监股工作量,餐监股不再组织现场核查,同时又确保《监督意见书》提出的需限期整改的事项全部整改达标,由申请人在领证时同时提交承诺书,餐监股结合日常监管再进行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依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给予相应处罚。

承 诺 书 本人郑重承诺,已按照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意见书》(XXXX号)的要求全部整改到位,否则自愿接受相关处罚。 承诺人: XXXX年XX月XX日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筹建、核发、换发、

变更、补发流程图

提出申请 材料可以当场 更正或 更正的 受理审查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不 补正材料 予 材料不齐全或不 受 符合法定形式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符 理 合 条件 符合条件 窗口受理、开具窗口 受理通知书 现场核查 组织听证 法制审查 分管局长核准签发意见 局长根据核准签发意见 报市局审核 准予行政许可 不予行政许可的 向申请人送达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 65

武陵区药监局网站公示 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 手续送达行政许可结果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工作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股驻区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申请受理:区政务中心窗口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岗位权限:负责受理辖区内零售药店的筹建申请。 岗位职责: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3日内开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

66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将申请材料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工作人员审核,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告。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对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岗位权限: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股负责人对零售药店的审查、审核。

岗位职责: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资料审查: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2日内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由药监股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67

2、现场检查及复查:①申请筹建药品零售企业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②现场验收人员如实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检查与被检查双方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③现场检查不合格的,检查组当即告知申请人整改。申请人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的,按要求组织现场复查。④经现场检查或复查合格的,检查人员如实书写验收意见。 3、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制作《权利告知书》,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记

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监督岗位工作人员。

4、根据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及权利保障处理情况,在《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筹建的审查、审核意见(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三)工作时限:6个工作日。 三、监督

(一)岗位责任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68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1)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2)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制作听证笔录,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五、审定

(一) 岗位责任人:区局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69

1、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六、公告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股工作人员、市局行政许可办工作人员、市局网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筹建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股工作人员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公章,送达申请人。

2、根据审定意见,对不同意筹建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股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公章,送达申请人。

3、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

4、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填写筹建公示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有关资料报请市局行政许可办进行公示。

70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核发工作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股驻区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申请受理:区政务中心窗口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岗位权限:负责受理辖区内零售药店的发证申请。 岗位职责: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71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3日内开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将申请材料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工作人员审核,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告。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对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岗位权限: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股负责人对零售药店的审查、审核。

岗位职责: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资料审查: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2日内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72

2、现场检查:

①确定现场检查验收时间,确定现场检查时间,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

②依据《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修订)》,对经营现场进行验收。现场验收人员如实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检查与被检查双方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现场检查不合格的,检查组当即告知申请人整改。

③申请人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的,按要求组织现场复查。

④现场检查或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如实书写验收意见。

3、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制作《权利告知书》,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监督岗位工作人员。

4、签署意见:根据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及权利保障处理情况,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发证的审查、审核意见(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三)工作时限:6个工作日。

三、监督

(一)岗位责任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股工作人员;

7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1)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2)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制作听证笔录,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五、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区局局长

74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六、公告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股工作人员、市局行政许可办工作人员、市局网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发证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股工作人员制作《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市局行政许可办盖章后,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2、根据审定意见,对不同意发证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股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公章,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3、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

4、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市局行政许可办工作人员将各县市区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局网站公告。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75

附件23:申请核发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及表格

附件23:申请核发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

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及表格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药品零售企业同意筹建通知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 4、营业场所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及营业场所平面布置图,

如使用的房屋无具体门牌号的,应提供详细地址;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均应注册到筹建单位);

6、双方用工合同

76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申请事项 *申请人/单位 *所属行政区 *联 系 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质量负责人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和QQ号

77

敬 告 1、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确知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 申请表每页必须加盖公章,标有“*”的项目为必填项目。 3、 其它需提供的申报材料,请使用A4型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4、 材料复印件均应由有关责任人签注“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5、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表格应当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认真填写。 6、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整洁,不得涂改。 7、 表格中有“□”的,请在符合的选择后打“√”。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表一:

申请报告 78

我个人(单位)保证本申请表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真实合法,并愿意 申请人(单位)自我保证性声明 表二:

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药品零售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仓库地址 经济性质 隶属单位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经营类别 经营范围 职称 职称 职称 学历 学历 学历 投资总额 万元 处方药□ 甲类非处方药□ 乙类非处方药□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 生化药品□ 79

营业场所面积营业用面积 平方米;周转仓用面积 平方米。 (实际使用面积) 序号 设施设备 名称 数量 序号 名称 数量 目录 总数: 人,其中药学技术人员 人,执业药师 人。 序号 从业人员情况 姓名 职务或岗位 学历 职称 资格证编号 80

表三: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81

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免填此表。 表四:

现场检查记录

成员所在单位 姓名(签字) 组长: 检查项目 检查组成员 组员: 组员: 82

检查情况及结论: 检查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意见及签名: 表五: 《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准事项: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仓库地址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质量负责人 审 批 意 见 83

经营类别 处方药□ 甲类非处方药□ 乙类非处方药□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经营范围 □、 生化药品□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发证日期、有效期 审查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签 名: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监督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签 名: 年 月 日(盖章) 签 名: 年 月 日(盖章) 审批意见 审定意见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换发工作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股驻区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申请受理:区政务中心窗口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84

岗位权限:负责受理辖区内零售药店的换证申请。

岗位职责: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3日内开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将申请材料送行政许可审核工作人员审核,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告。

85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对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岗位权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股负责人对零售药店的审查、审核。

岗位职责: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资料审查: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2日内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现场检查:

①确定现场检查验收时间,确定现场检查时间,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

②依据《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修订)》,对经营现场进行验收。现场验收人员如实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检查与被检查双方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制作限期3个月内的整改通知书,交受理岗位责任人送达申请人,限期整改。

86

③申请人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复查申请的,按要求组织现场复查。

④现场检查或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在《换发〈药品经营

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如实书写检查意见。

3、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制作《权利告知书》,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监督岗位工作人员。

4、签署意见:根据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及权利保障处理情况,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发证的审查、审核意见(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三)工作时限:9个工作日。

三、监督

(一)岗位责任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1)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87

(2)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制作听证笔录,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五、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区局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换

88

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六、公告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股工作人员、市局行政许可办工作人员、市局网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换发证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股工作人员制作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市局行政许可办盖章后,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2、根据审定意见,对不同意换发证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股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公章,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3、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

4、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市局行政许可办工作人员将各县市区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在市局网站公告。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附件24:申请换发所需资料目录及表格

89

附件24: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资料目录

1、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6、常德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登记表; 7、拟设营业场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位置图); 8、营业场所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9、营业场所平面布置图;

90

10、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违反《药品

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证明、由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无违法经营的情形或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证明;

11、对照《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修订)》的自查报告。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申请事项 *申请人/单位 *所属行政区 *联 系 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91

传 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和QQ号 原《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

敬 告 8、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确知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9、 申请表封面必须加盖公章,标有“*”的项目为必填项目。 10、 型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11、 12、 材料复印件均应由有关责任人签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表格应当打“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印,或用钢笔、签字笔认真填写。 13、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整洁,不得涂改。 14、 表格中有“□”的,请在符合的选择后打“√”。 其它需提供的申报材料,请使用A4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湖南省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表一:

92

申请报告

申请人(单位)自我保证性声明表二: 我个人(单位)保证本申请表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真实合法,并愿意 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93

药品零售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仓库地址 经济性质 隶属单位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经营类别 经营范围 职称 职称 职称 学历 学历 学历 投资总额 万元 所在地:□城区 □乡镇 □农村 处方药□ 甲类非处方药□ 乙类非处方药□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 生化药品□ 营业场所面积营业用面积 平方米;周转仓用面积 平方米。 (实际使用面积) 序号 设施设备目录 名称 电 脑 冷藏柜 柜 台 灭火器 戥 秤 数量 序号 名称 空 调 货 贺 温湿度计 鼠 夹 数量 总数: 人,其中药学技术人员 人,执业药师 人。 序号 从业人员 姓名 职务或岗位 学历 职称 技术证书编号 情况 94

表三: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药品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95

表四: 现场检查记录

成员所在单位 检查组成员 姓名(签字) 组长: 检查项目 组员: 组员: 检查情况及结论:依据《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修订)》 □基本符合换证标准,给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限期整改,请于 前将整改报告上交至 。 □不符合换证标准,建议不予换证。 检查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意见及签名: 96

表五: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核意见 《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准事项: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仓库地址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质量负责人 经营类别 处方药□ 甲类非处方药□ 乙类非处方药□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 经营范围 许可证编号 生化药品□ 许可证发证日期、 有效期 审查意见 审核意见 监督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签 名: 年 月 日 签 名: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盖章) 审定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盖章) 97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变更工作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股驻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申请受理:区政务中心窗口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岗位权限:负责受理辖区内零售药店的变更申请。 岗位职责: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3日内开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

98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将申请材料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股工作人员审核,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告。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对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岗位权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股负责人对零售药店变更的审查、审核。

岗位职责: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1、资料审查: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2日内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现场检查及复查:

99

①凡申请增加经营范围或增设药品仓库、变更经营范围和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应组织现场检查。

②确定现场检查验收时间,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

③依据《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对经营现场进行验收。现场验收人员如实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检查与被检查双方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写出书面意见,交受理岗位责任人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完成整改并提交复查申请的,按要求组织复查。

④现场检查或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在《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如实书写检查意见。

3、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制作《权利告知书》,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监督岗位工作人员。

4、签署意见:根据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及权利保障处理情况,在《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审查、审核意见(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其中不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1个工作日。

三、监督

100

(一)岗位责任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1)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2)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制作听证笔录,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

101

可,在《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其中属于登记事项变更的为1个工作日。

五、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区局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其中属于登记事项变更的为1个工作日。

六、公告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股工作人员、市局行政许可办工作人员、市局网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变更的:属于登记事项变更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股工作人员将变更情况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副本上进行登记并盖章,制作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市局行政许可办盖章后,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属于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

102

监股工作人员将变更情况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副本上进行登记,在市局行政许可办盖章后,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2、根据审定意见,对不同意变更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股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公章,

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3、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

4、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市局行政许可办工作人员将各县市区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在市局网站公告。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附件25:申请变更项目所需资料目录及表格

103

附件

25:药品零售企业变更项目提交资料

1、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申请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提交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4、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由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无违法经营的情形或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证明

6、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a、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变更

新选址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图、营业面积图和仓储面积图; 新选址营业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

b、法人或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变更

法人或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法人或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的职称、聘书;法人或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说明;质量负责人具有1年以上(含1年)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且未兼职的证明材料;

c、经营范围变更

与经营范围相关的主要人员资质证明(同企业法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更)和新增房屋使用证明(同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和仓库地址变更)。

d、变更企业名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单》。 注:学历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原件受理时审查后退回。

104

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

*申请事项

*申请人/单位 *所属行政区 *联 系 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电子邮件和QQ号

敬 告 1、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确知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 申请表封面必须加盖公章,标有“*”的项目为必填项目。 3、 其它需提供的申报材料,请使用A4型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4、 材料复印件均应由有关责任人签注“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5、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表格应当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认真填写。 6、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整洁,不得涂改。 7、 表格中有“□”的,请在符合的选择后打“√”。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105

表一:

申请报告 106

申请人(单位)自我保证性声明我个人(单位)保证本申请表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真实合法,并愿意 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表二: 项 目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登记

原核准事项 申请变更事项 (只填写需变更事项) 企业名称(登记事项) 注册地址 仓库地址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质量负责人 经营方式 经济性质(登记事项) 隶属单位 经营范围 107

表三:

变更现场验收记录

成员所在单位 姓名(签字) 组长: 检查项目 检查组成员 组员: 组员: 检查情况及结论: 检查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意见及签名:

108

表四:

审 批 意 见

审查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签 名: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监督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盖章) 签 名: 年 月 日(盖章) 审定意见

109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补发工作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股驻区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申请受理:区政务中心窗口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岗位权限:负责受理辖区内零售药店的补证申请。 岗位职责: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3日内开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

110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将申请材料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股工作人员审核,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告。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对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岗位权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股负责人对零售药店补证的审查、审核。

岗位职责: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资料审查: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2日内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制作《权利告知书》,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利害

111

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监督岗位工作人员。

3、签署意见:根据资料审查及权利保障处理情况,在《补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补办的审查、审核意见(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三、监督

(一)岗位责任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1)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2)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制作听证笔录,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112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补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补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

五、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区局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补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补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六、公告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股工作人

员、市局行政许可办工作人员、市局网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13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补办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股工作人员制作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市局行政许可办盖章后,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2、根据审定意见,对不同意换补办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股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公章,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3、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后,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

4、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市局行政许可办工作人员将各县市区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在市局网站公告。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附件26:申请补办所需资料目录及表格 附件27:筹建现场勘验记录 附件28:公示申请单 附件29:受理通知书

附件30:同意筹建药品零售企业通知书 附件31:行政许可证补正材料通知书

114

附件26:补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资料目录

补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登报声明原《药品经营许可证》作废的证明资料(提供报纸的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补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补办申请: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我个人(单位)保证本申请表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真实合法,并愿意 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承担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我个人(单位)遗失了《药品经营许可证》,我个人(单位)愿意承担由此带来 的法律责任。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 企业名称 原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审查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签 名: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监督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115

审定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附件27:现场勘验记录

检查组成员 检查员姓名 职务 检查项目 现场勘验情况及结论 检查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意见 116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8:《关于对我区**药店筹建进行公示的申请单》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已批准**药店筹建(有关资料附后),请予以公示。

(印章) 年 月 日

公示内容 申请人 药店名称 药学技术人员 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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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9: 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许受( )号

-------------------------: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提出-------------------------------------------------申请材料。

经审查,你所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盖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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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日

附件30:同意筹建药品零售企业通知书

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审批表》(编号: ),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经审查符合筹建药品零售企业条件,现同意筹建。

筹建企业: 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 经营类别

处方药□ 甲类非处方药□ 乙类非处方药□

注册地址 仓库地址

请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办法(暂行)》和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该标准请在省局网站http://www.hn-da.gov.cn下载)进行筹建,筹建完毕后请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验收,并提交相关材料(筹建发证期间不得营业),验收合格后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符合规定的将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后30日必须向发证机关申请GSP认证(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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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31: 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我局初步审查,您(贵单位)需补正以下材料: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材料名称 页数 请您(贵单位)补正后再向我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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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通知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审批科各存一份。

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批程序

一、办理条件 (一)核发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

3、按照《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门店)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或《湖南省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经营验配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验收合格

(二)换发

1、申请人为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医疗器械专营店、隐形眼镜店及兼营医疗器械的零售药店;

2、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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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门店)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或《湖南省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经营验配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验收合格。

(三)变更

1、申请人为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2、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3、按照《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门店)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或《湖南省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经营验配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验收合格。

(四)补办

1、申请人为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2、申请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遗失,在市局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期满1个月;

3、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 申请材料

(一)核发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

2、申请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书面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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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4、拟办企业经营范围(对照《湖南省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注明类代号、类代号名称),提供拟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及相关产品技术培训或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的证明文件;

5、医疗器械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职务),附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简历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职务确认文件及聘用合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承诺书;

6、经营场地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凭合同复印件)和平面位置图;

7、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8、企业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换发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2、申请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报告(在许可证到期届满前六个月提出);

3、企业原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对照《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门店)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或《湖南省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经营验配企业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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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标准》自查报告;

5、企业经营范围(对照《湖南省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注明类代号、类代号名称),提供拟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及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及相关产品技术培训或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的证明文件);

6、医疗器械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职务),附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简历和学历证、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职务确认文件及聘用合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承诺书;

7、经营场地和仓库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平面位置图;

8、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9、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0、区局出具的企业无未办结、无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的证明文件。

(三)变更 1、变更许可事项:

第一类,申请变更质量管理人员所需材料: 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②质量管理人聘书、个人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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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④区局出具的企业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证明; 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二类,申请变更地址所需材料:

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②新的经营地址的产权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平面位置图;

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区局出具的企业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证明; 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三类,申请增加经营产品范围所需材料: 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②增加经营产品范围目录;拟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注明类代号、类代号名称)应提供相关产品注册证及技术培训或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的证明文件;

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对照《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门店)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或《湖南省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经营验配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的自查评分表;

⑤区局出具的企业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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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四类,申请变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所需材料: 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②新仓库地址的产权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平面位置图;

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对照《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门店)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或《湖南省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经营验配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的自查评分表;

⑤区局出具的企业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证明; ⑥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2、变更登记事项

第一类,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所需材料:

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区局出具的企业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证明; 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二类,申请变更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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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②工商部门核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变更证明文件; 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区局出具的企业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证明; ⑤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四)补办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 2、登报声明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作废的证明资料(提供报纸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承担遗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5、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三、受理审查 (一)资料审查

1、责任人:区局法制股驻区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2、责任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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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现场核查

1、责任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负责人。 2、责任权限:

(1)确定现场验收时间,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2)依据《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门店)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或《湖南省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经营验配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组织检查人员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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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与被检查双方签字。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经现场检查人员确定,写出书面意见交受理审查岗位责任人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再次组织现场复查。

3、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制作《权利告知书》,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法规审查工作人员。

4、时限:(1)核发、换发证为10个工作日 (2)变更(除登记事项外)为2个工作日 (3)登记事项变更、补办为1个工作日 (三)核准签发

1、责任人:核发、换发、变更、补办——区局分管局长和区局局长;

2、责任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发放结果

1、责任人:区局驻区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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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发证的,法制审查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及时在政务中心网站公示,公示到期后,制作《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缴纳审查费。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

(2)根据审定意见,对不同意发证的,法制审查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理由和日期,送达申请人。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制审查人员将《回执》和申报资料交窗口资料受理岗位人员装订存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3、时限:1个工作日

注:以上资料均为一式两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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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程序

一、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在武陵区政务中心领取《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须知》,按照要求将材料递交到政务中心药监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

二、窗口工作人员收取材料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递交的材料送至餐监股,餐监股保化工作负责人员需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品种进行核查并组织进行现场审评。

三、餐监股工作人员对现场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经营企业提出监督意见,责令整改,对两次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不予许可;对符合要求的经营企业准予许可。

四、由政务中心发放加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武陵区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登记表》;

五、所有审查资料由餐监股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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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监股

附件32:武陵区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登记表 附件33: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须知 附件34:行政许可内部审核意见书

附件32:武陵区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经营许可登记表

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仓库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2

拟经营类型 在□内打√ 营业场所面积 序号 □保健食品零售 □保健食品批发 仓储场所面积 平方米 保健功能 规格 平方米 产品名称 产品生产单位 产品批准文号 133

注:若位置不够,申请人可按格式自行另加页面。 按要求对该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核实:该企业申请经营的保健食品品种索证资料齐全。在国家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我局对该企业经营上述品种已进行登记,国资料 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审查 初审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核人: 审核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3: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须知

1、提供经营的所有保健食品包装完整样品各一份; 2、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3、产品近期(一年内)质监部门、卫生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检验合格报告书复印件;

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相当于

卫生许可的批件)复印件;

5、保健食品供应商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经营企业提供《营业执

照》、企业委托销售证明及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

134

份证明复印件;经营个人提供企业委托销售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产品外包装和上述2、3、4、5项须提供电子扫描版本,

文本资料由出具单位加盖公章。

附件34: 行政许可内部审核意见书

( )第 号

项目名称 审核情况 送审股室 送审人 送审时间 135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整改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系在局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仅用于法制股与局内部相关股室衔接工作用; 2、此表由法制股留存。

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回复程序

一、由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统一负责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举报投诉的受理,并向社会广泛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号码。

二、稽查大队应明确专人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和登记,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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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专人不在,由首问接待人负责受理、登记。

三、对举报投诉应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释,能够当场答复的应立即答复,不能拖沓;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在举报投诉处理单上登记举报投诉内容,并及时(原则上不超过1个小时)向稽查大队负责人报告。

四、稽查大队负责人接到举报投诉件报告后对属本部门管辖的应尽快在举报投诉处理单上签署处理意见并指定人员办理;对不属本部门管辖的要按职能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从举报投诉件登记时间起,稽查大队负责人指定的承办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

六、对举报投诉的回复由稽查大队负责人指定的承办人负责,对实名举报并留有联系方式的,7日内反馈查处情况,对餐饮服务、药品等举报需协查或检验界定的,应7日内反馈初步调查情况,待结果出来后24小时内再告知举报投诉人界定结论。

七、对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举报投诉件,稽查大队负责人指定的承办人员应在办理完结后24小时内分别回复举报人和交办、移交单位。

八、举报投诉件处理完结后,稽查大队负责人指定承办人员应在举报投诉处理单上填写处理结果。

九、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事项应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办事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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沓或行政不作为造成餐饮服务、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危害事件的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回复流程图

受理投诉信息 138

确 认

报领导批准

现场调查处理 违法轻微,限期整改 违法属实,立案查处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移交相关部门

回复投诉人(7个工作日之内)

填写处理结果 归档

违法执法举报投诉制度

第一条 为监督和规范执法行为,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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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投诉内容 (一)不秉公执法; (二)不文明执法; (三)不履行职责; (四)超越或滥用职权; (五)玩忽职守; (六)贪污受贿; (七)处罚不当; (八)其他违法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上8种违法行为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举报、投诉。

第三条 举报投诉方式: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

第四条 举报投诉的受理机构为纪检组

举报投诉电话:

第五条 受理机构应作好举报投诉记录。

第六条 举报投诉查实后,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调查处理结果,应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人、投诉人回告。

第八条 本制度由本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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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执法举报投诉处理程序流程图

法制股负责举报投诉受理登记 分管局长审批 局长审批 现场调查 调查情况报告(包括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分管局长审核 局长审核 重大情况局务会讨论

情况通报(包括向举报人、投诉人回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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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执法举报投诉受理记录

( )第 号 举报/投诉人 地址 被举报/投诉人 受理时间 举报情况: 年 月 日 时 分 秒 联系电话 分管局长批示: 局长批示: 调查情况: 处理建议: 局务会合议决定: 回复情况: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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