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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22-08-02 来源:好走旅游网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导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院(系)成立以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本科生导师、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以各年级的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不低于为本年级专业人数的10%)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四)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在本年级本专业范围内公示。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院(系)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院(系)认定工作组和经公示无异议后的认定评议小组名单,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六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和我校学生的实际消费调查情况,确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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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中间要根据学生家庭和受灾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程序必须规范,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填写申请表的,视为自动放弃,高年级本科生在每年9月份进行认定。

(二)大一新生的贫困生认定,要根据贷款材料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认定,学生要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生的认定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

(三)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考虑:

(1)就餐消费过高,经常在外就餐者或者多次请吃者; (2)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3)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 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等; (4)对于迷恋网络游戏的学生,应严格控制,家庭情况特别困难的,上报 学工处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后,按一般困难档次处理,院系负责对这些学生 进行监督,院系每月向学工处上报这些学生的表现情况,若没有明显的改过 现象,应立即停止发放补助。对院系隐瞒不报的,一旦查清,院系负责追回 资金,并减少次年的补助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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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院(系)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予以调整。待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院(系)认定工作组将本院(系)认定情况报学生资助中心。

(六)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八条 最后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果将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当年及今后所有的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应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开始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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