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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2020-08-26 来源:好走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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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作者:施 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4期

摘要弱势群体存在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期的一些变革,该群体的问题日渐明显,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因而如何通过立法、司法来加强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弱势群体 权利 司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90-01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

弱势群体,英文名称social vulnerable group,近年来成为一个国际通行的词汇,主要是指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权益维护,竞争能力等多方面陷入不利与困难境地,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目前,学术界通常将弱势群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理性弱势群体,另一类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主要包括儿童、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人群;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主要包括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从事农业劳动的劳动者等。 二、弱势群体的特征

首先,经济贫困,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弱势地位。比如下岗、失业人员群体,通常文化水平较低,经常处于无业状态,缺乏基本生活来源。温饱尚不能完全满足,精神生活领域则更加贫乏。 其次,话语权不足。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认为:“弱势群体之所以弱势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权利表达不畅甚至不通。主流的话语体系中没有弱势群体的地位,这也是弱势最明显的表现。”弱势群体尽管人数众多,但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利益诉求难以表达。涉及弱势群体的利益的时候,往往需要政府和大众媒体的力量,否则,他们自己很难有有效地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

再次,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最典型的,进城务工人员,不仅社会地位受到误解和歧视,而且其基本的权利保护不力,几乎享受不到任何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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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其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被长期忽视,比如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就业权利得不到保障,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权往往被剥夺等。

三、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在立法方面,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失业保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此外,在司法方面,积极实行司法救助,其中有85%的地市设立了法律助机构,法律救援制度发挥了一定程度的作用。

由此可见,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距离理想的完善的法治社会所要求的法律保障系统仍有明显的距离。首先,在立法方面,保护对象相对狭窄,普遍性不强,无法全面彻底地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目前尚有许多弱势群体及与保护弱势群体相关的专门立法尚未出现,如进城务工人员的,在农村劳动的农民群体等。同时,上述法律的有些内容过于陈旧,且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其次,我国目前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来进行的。尽管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仍然是有残缺的、有漏洞的。再次,我国目前大量存在身份歧视、所有制歧视、户籍歧视等各种歧视。这歧视在我国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观念,人们已习惯以此为标准进行判断。这些现象屡见不鲜,必然存在特权,必然存在不公平。 四、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

1.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该制度直接以弱势群体权利保障为自身使命,因此成为国家控制弱势群体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各种途径的法律援助,解决弱势群体的法律问题,提高人们寻求法律方式解决问题的自觉性,这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立法。弱势群体需要国家或政府通过社会再分配的形式来对他们进行照顾和扶持。主要是指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但是目前,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很大的问题。比如,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积小,绝大多数农村人口没有被涵盖在社会保障的覆盖之内。其次,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以及其他的一些扶助弱势群体的措施,往往停留在表面,难以最终落实。比如医疗保障是针對有工资收入的群体,那么没有工资收入的失业人员则被排除在医疗保障之外。

3.建立社会救济法律制度。针对公民在遭受突发自然灾害或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建立灾民救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城乡特困人员救济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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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行便利的诉讼机制。一是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推行普通程序简易审,做到繁简分流,在法定审限结案,避免超审限。二是坚持立案公开,审理公开,质证公开,裁判结果公开,执行公开。法律文书要充分说明判决依据的理由,并且公开上网,以方便人民群众查阅和监督。

参考文献:

[1]刘书林.注重做好对弱势群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前线.2001(5). [2]朱力.脆弱群体与社会支持.江苏社会科学.1995(6).

[3]张晓玲.宪法与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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