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人员主数据管理工作,明确人员管理的组织和职责,管理的流程以及应用要求,保障公司人员主数据稳定、规范、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主数据管理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等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员主数据的管理范围指具有公司统一员工编号的人员数据。人员主数据的数据来源系统是公司人力资源系统。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公司及境内所属各级企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人力主数据的组织管理部门与质量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人力主数据管理细则的制定、修订、宣贯和执行;
(二)对人力主数据的质量负责。
(三)对所属企业人力主数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人力主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及来源系统管理工作。
(五)负责人力主数据应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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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所属企业人力资源部是本单位及本单位所属企业人力主数据的质量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落实公司人力主数据管理要求。
(二)负责本企业人力主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对本企业人力主数据质量负责。
第六条 党员管理部门是人力主数据中政治面貌属性的来源部门,负责及时更新本单位人员政治面貌信息,政治面貌信息通过党群系统与人力资源系统接口自动推送到人力资源系统。
第三章 主数据质量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需严格按照《公司主数据标准 第2部分:人员》要求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补充完善人员的主数据全部属性信息,并对本单位人员主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唯一性、合理性、及时性进行质量把关和审核。
第八条 各单位组织机构停用前,需将该机构的全部人员调出,即变更人员主数据的“任职机构”信息;各单位组织机构被标识为“停用”状态后,人员主数据的“任职机构”不可选用该机构主数据,机构重新启用后可继续选用。
第四章 主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人员主数据的新增和变更应当依据人员入职、内部调动、离职等异动业务流程在人力资源系统开展,通过业务审批流转保障人员主数据信息完整性和逻辑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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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人资系统中审核通过的人员主数据相关属性信息会由人力资源系统自动同步到主数据系统中,数据同步周期为每小时一次,并由主数据系统进行人员主数据的统一分发。
第十一条 各级单位人员主数据申请和审核的权限在人力资源系统执行。
第五章 主数据应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公司统建系统,由该系统公司主管部门人员主数据应用申请岗提出应用申请,经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员主数据应用审核岗审核通过后,由主数据系统向公司统建业务系统分发,分发方式为全量下发。
第十三条 公司统建系统的应用需求,由该系统公司公司责任部门主数据应用申请岗提出应用申请,经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主数据应用审核岗审核通过后,由主数据管理系统向公司公司统建系统分发。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负责本级及其子企业人力主数据的应用需求申请。所属企业及其各级企业如需应用人力主数据,需由所属企业人力主数据应用申请岗统一提出应用申请,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和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主数据应用审核岗审核通过后,由主数据管理系统向企业业务系统分发人力主数据,分发方式由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时确定。
第十五条 各业务系统需按照人员主数据的“员工状态”、“数据状态”等设置管控流程,对于“数据状态”为 “停用”或“员工状态”为“离职”的人员主数据,各业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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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进行相应控制,禁止开展新的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人员主数据原则上不允许全量导出,如有需要,需向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说明应用需求,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后由信息化部协助导出。
第十七条 人员主数据的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唯一标识的数据在各系统前台显示和数据导出时需进行脱敏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主数据管理细则 第1部分:总则》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条 本细则由人力资源部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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