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典》中遗嘱的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修改后,在原有遗嘱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新的遗嘱形式,更加符合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习惯,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这样各种遗嘱形式在法律效力上具有了同等性。除自书和公证遗嘱外,其他类型的遗嘱均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民法典》对见证人也做出了规定,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中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
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录像遗嘱应该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确保遗嘱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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