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证 合 同
编 号:
债 权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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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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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融信公司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融信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融信公司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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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为债权人给予 (以下简称“债务人”)融资服务提供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
1、本合同所称“融资”是指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服务。
2、主合同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合同。 第二条 主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基本内容为:
(一)合同名称: (二)合同编号: (三)融资种类: 币种: 人民币 (四)融资数额: 利率: (五)主债务履行期限:
二、主债务实际期限与上述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为准。
第三条 保证范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二、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第四条 保证方式
一、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条 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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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三、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人在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六条 见索即付
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均为见索即付,即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交列明保证合同号与主债务金额的债务催收通知文书,保证人应当在收到之日立即履行清偿责任。
第七条 保证人声明和承诺
一、保证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实体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三、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保证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四、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接受债权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五、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六、保证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债权人不接受其为保证人的下列事件:
1、与保证人或其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3、保证人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担保;
4、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 5、其他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的情况。
七、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保证人的追偿和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保证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债权人的债务。
八、如果债务人与保证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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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债权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享受的任何权利。
九、若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则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债权人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
十、如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以放弃部分担保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顺位(包括该担保物是基于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情况),债权人与任意抵押人/出质人(包括该抵押人/出质人为债务人本人的情况)可以协议变更担保物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债权人即使作出上述行为,保证人仍自愿依据本合同承担全部保证担保责任。
十一、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如进行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变更;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投资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的交易;进行其他任何机构变更或改变经营性质),保证事先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要求追加或更换担保方式和主体,保证人保证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方式和主体。
十二、保证人对在本合同项下及与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保证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
十三、保证人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保证立即将有关登记副本送达债权人。
十四、保证期间内,保证人保证不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或放弃、消极行使债权。
十五、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股权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托管、代管、质押等),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当变更的股权达到百分之 时,应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 债权人权利 一、本合同项下主债务到期或保证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约定时,债权人有权直接通过保证人的开户银行扣划保证人任何银行账户的款项偿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保证人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三、当主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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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保证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
(一)保证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条所作的声明与承诺;
(二)本合同的担保人、主债务人资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明显减弱;
(三)本合同的担保人、主债务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及诉讼、财务状况恶化等;
(四)本合同的担保人、主债务人是自然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死亡、自体健康出现较严重问题或家庭、婚姻出现不良问题,可能影响贷款人的债权安全。
(五)本合同的主债务人、担保人停止偿还其债务,或不能或表示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六)担保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贷款人权益的其它事件。 (七)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二、保证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同时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行使本款第六项措施: (一)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
(二)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要求保证人支付主债权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四)要求保证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五)依法撤销保证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六)通过保证人的开户银行扣划保证人任何银行账户的款项以偿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七)以法律手段追究保证人违约责任。
三、如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或因保证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务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担保人义务的独立性 一、本保证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保证合同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保证人对主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或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债权人、债务人协议修改、补充主合同的,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义务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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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使用融资资金),均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不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通知 一、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三、任何文件、通讯和通知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四、保证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保证人发送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二条 管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叁)其他方式: 。
三、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保证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立约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担保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三、本合同附件(如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某个提款、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六、本合同正本壹式 份,债权人执 份,保证人执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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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补充条款: 债权人: 年 月 日 保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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