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筑工地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建筑工人身心健康,关系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各建筑工地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建筑工地食品安全摆在突出位置,预防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建筑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求各建设单位和项目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要求,将工地内食堂卫生管理纳入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及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之中。 二、落实责任,突出重点
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台帐,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符合规范,安全达标。 三、开展自查,消除隐患
各施工企业和工地项目部要开展以预防食物中毒为主的自查整改工作,并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排除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各种隐患。对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建筑工地,相关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四、建筑工地集体用餐食品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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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配备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对各自工地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负责,并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二)设立工地食堂的,应在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向内部职工供餐。未设立工地食堂,若用餐人数多,应当选择经合法许可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送餐,核实相关证照,确保食品来源的安全可靠。严禁工程项目各施工单位从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和工地周边流动商贩处用餐。同时教育施工人员,在外购买食品或就餐时,要查看食品销售经营者或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已经取得合法的食品经营资格。
(三)工地食堂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应当符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等有关要求。工地食堂要保持环境卫生,厨房上下水设施齐全,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定期清理,并按照要求规范操作,严格生熟分开,严防食品交叉污染;清洗消毒餐饮具,并保持清洁按要求存放;要配备食品留样设备设施,超过100人就餐的工地食堂要做到餐餐留样。施工单位将工地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的,施工单位仍要对其食品安全负责,加强管理。
(四)工地食堂应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及非食品用产品,避免加工制作高风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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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单位应当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筑工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对工地食堂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建筑工地集体食堂登记表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食堂食品安全 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法人) 工地负责人 供餐人数 主要存在问题 已采取的措施 联系电话 是否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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