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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粮大户管理办法

2021-09-08 来源:好走旅游网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种粮大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支持农村土地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加快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资格审定及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贷款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融资办法》)等相关政策以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粮大户是指按《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资格审定及管理办法》(黑财经[2012]82号)中规定程序审核确认,符合种粮大户财政补贴项目和标准的农户(含农工,下同)。

第三条 风险共担机制。省财政厅、县级联社(含农商行,下同)共担风险,其中省财政厅承担70%代偿责任,县级联社承担30%损失风险责任。

第四条 种粮大户贷款业务实行逐级授权、审贷分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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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面签及影像声信息采集等制度。

第二章 贷款流程、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 种粮大户信贷业务流程。省财政厅提供名单,并存入风险保证金→省联社下发名单→信用社对接→省联社与财政厅审查→省联社确定并下达贷款规模→贷前调查及评级授信→信用社填报《种粮大户申请授信额度明细表》(见附件1)→省联社更改授信额度→信用社按规定审查、审批、发放、管理、回收及处置贷款。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县级联社服务区内省财政厅提供种粮大户名单中的农户。且同时具备以下贷款条件: (一)符合《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实际耕种土地面积、种植粮食品种与省财政厅提供情况相符;

(三)耕种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任何争议;

(四)积极参与并配合信用社开展农户评级授信工作,且取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用途

(一)土地流转承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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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耕种经营中支付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三)乡财政所开具“支付令”的信贷资金需求; (四)其它种粮大户融资政策支持的用途。

第三章 业务对接、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业务对接。信用社接到种粮大户名单后,要与服务区域内种粮大户进行有效对接,了解和掌握种粮大户的基本生产生活信息及信贷资金需求等情况。对接工作结束后形成相关报表及材料逐级报送省联社信贷部。

第九条 省联社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和财政厅存入风险金按比例放大后的额度确定各地投放规模。

第十条 业务申请。种粮大户户主本人根据实际信贷资金需求到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并填写《农户借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申请贷款资料:

(一)二代有效身份证、户口、结婚证明等; (二)近三年生产经营收入及主要来源的说明; (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等;

(四)生产经营资金用途证明(如购销合同等)及计划;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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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业务受理。信用社审查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种粮大户贷款条件,结合风险共担机制、贷款投放规模等相关内容决定是否受理贷款申请,对于不予受理的,经基层社负责人同意,通知申请人,并及时退回借款人的有关申请资料。

第四章 贷款调查及评级授信

.第十二条 贷前调查。对于同意受理的,信用社指派信贷人员负责进行尽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完整;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概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

(三)核实申请人用于生产经营土地的数量及使用权情况;

(四)申请人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近3年生产经营总收入及纯收入;

(五)借款用途是否真实;

(六)申请人偿债能力及意愿等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将调查内容形成贷前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除信贷业务综合分析外,还要提出防范损失风险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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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或预案,调查结论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及利率等意见。

第十四条 评级授信。

(一)县级联社。按《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对种粮大户开展评级授信工作。符合种粮大户条件的填制《种粮大户申请授信额度明细表》。

(二)更改授信额度。按照《融资办法》规定的种粮大户耕种土地面积区间核定授信额度上限标准。即:种植1,000亩至2,000亩上限为30万元;2,000亩至3,000亩上限为40万元;3,000亩以上的贷款上限为50万元。原则上基础授信额度高于核定后授信额度的不予以变更原授信额度。

每年省联社与财政厅共同研究搓商各区间授信额度上限标准,并逐年调整,当年不做调整时可延用上年执行标准。

第十五条 省联社在信管系统内建立种粮大户管理功能模块,县级联社对种粮大户授信时,需提交省联社统一进行授信。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种粮大户授信额度上限以内贷款时,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担保条件。申请贷款额度超出贷款金额上限部分,不适用本办法,另行申请贷款。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以内,最长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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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15个月。

(二)贷款利率。按县级联社放款时现行农户贷款利率执行,财政贴息比率及农信社让利幅度由省财政厅与省联社研究确定。贷款期限6个月以上15个月(含)以内按一年期利率计算;展期贷款利率按相关信贷业务规定执行。

(三)还款方式。可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对约期跨年度的,要采取按年结息方式。

第五章 审查与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与审批。按照《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款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的发放。除按《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外,借款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提款)超过5万元的要采用“支付令”(乡(镇)财政所开具)形式,信用社对支付令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以转账方式将信贷资金划入借款人本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鹤卡、丰收时代卡)或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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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支付方式。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次性用于生产经营贷款金额超过50万元的要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鼓励采用贷款人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后管理。信用社应根据“春耕夏耘、秋收冬售”规律对种粮大户贷款组织检查,每个季节至少一次,主要检查的内容:

1、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借款人的耕地面积、种植品种是否发生变化; 3、粮食作物生长状况,预计实现收成;

4、遇自然灾害借款人采取的挽救措施及预计损失; 5、粮食销售主要渠道及回款情况;

6、县、乡(镇)政府对借款人的政策扶持情况; 7、《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贷后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信贷人员应熟知各类预警信息,发现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县级联社信贷部门对种粮大户贷款贷后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职责。并要将种粮大户贷款列入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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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贷款现场检查中的必查内容,检查面不低于100%。同时,加强不定期的突击检查,确保检查效果。

第八章 回收与清收处置

第二十四条 贷款回收。原则上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信用社根据实际售粮情况,也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回收贷款。

(一)提前回收贷款。贷款尚未到期,借款人售粮时,无论贷款是否到期都要及时与借款人协商清偿全部或部分(视售粮比例情况)贷款本息。

(二)延缓回收贷款。贷款到期前,因借款人粮食尚未售出造成无力还款的,或年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借款人还款资金不足的,县级联社可以同意在担保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一次展期。

第二十五条 贷款清收处置。

贷款逾期满90天,由信用社逐级汇总上报逾期贷款情况,省联社将全省逾期贷款数额及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省财政厅确认后,以风险担保金向县级联社代偿70%违约贷款本息。

1、对已经代偿处理的贷款,县级联社要积极协调县财政部门落实和督促当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向借款人追索债权,追回资金优先偿还借款人在信用社的贷款本息。

2、省财政厅向经办信用社代偿70%违约贷款本息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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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社应将剩余30%部分落实贷款清收责任人,并制定和采取有效化解风险贷款清收措施,积极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联社应将种粮大户贷款管理纳入信贷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加强责任追究,尽职免责,严控新增信贷业务风险。

附件1:《种粮大户申请授信额度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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