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企业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效利用优质资源,增强企业在专业领域的竞争优势,对具备条
件的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经营管理(以下简称
托管)。
第二条为规范托管行为,理顺托管关系,有效提高委托经营的监管力度,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委托经营管理行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委托人与接受 委托的企业或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通过委托经营管理方式,
将区属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委托受托人经营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经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托管企业)是指业务专业性强,需要有专业团队经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托管的性质及范围
第五条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受托人实施经营和管 理,委托人对其实施监督。
第六条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对企业整体托管,也可以实行部分托管;托管的范围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托管的内容由委托
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托管的原则及管理方式 第七条托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权责明晰原则。托管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协议(合同)的形式界定,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保证各方的利益;
2、充分授权原则。委托人是以企业委托的方式将所属企业委托受
托人进行管理,必须给予受托人充分的管理授权,保证其正常行使对
被托管企业的管理权力;
3、有效监督原则。委托人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重点事项进行监督,各项监督必须做到实时有效。
第八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通过对经营计划的审批、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批等从权限上进行控制与监督;
2、通过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3、通过强化信息报告制度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 4、委托人不直接干预受托人、被托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章委托人管理职责
第九条对被托管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委托人的各个职能部门负 责。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是委托经营管理的决策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3、审定其它与委托经营和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企业管理部门是委托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负责起草《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组织与受托人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3、对被托管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进行审核;
4、对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归口管理;
5、对被托管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日常监督; 6、组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财务、审计部门是被托管企业财务及经营成果的监管部
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指导、规范被托管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2、审核、监察受托人上报的被托管企业年度预算计划; 4、审核被托管企业的年终决算,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结果进行审计;
5、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对被托管企业监督管 理的直接责任人,其管理职责包括:
1、代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2、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经营活动中作出的重大经营决 策;
3、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托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4、代表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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