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
员工培训教案
主扇司机培训篇
2021年2月23日
主扇司机培训教案
教学目标:了解机电设备安全知识 教学重点:安全知识 教学方法:理论联系实际 教学过程:新课传授
矿井供电及安全
第一节 采区供电 一、采区供电安全
(一)采区作业环境对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
(1)采区容易冒顶和片帮事故,所以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很容易受到这些外力碰砸挤压。
(2)采区的空气中含有瓦斯机煤尘,在其含量达到一定浓度时,如遇到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电弧,电火花和局部高温就会燃烧或爆炸。
(3)井下空气比较潮湿,而且机电峒室和巷道常有滴水及淋水,使电气设备和电缆容易受潮,而出现漏电现象,电气设备的绝缘材料应具良好防潮性。 (4)采区电气设备移动频繁,电缆在拆迁时,也易受弯曲,折损等机械伤害。 (5)井下峒室,巷道,采掘工作面的空间狭小,电气设备的体积应受到一定限制。
(6)采区有些机电峒室和巷道的温度较高,使电气设备的散热条件较差,因此需要保持设备的清洁和通风良好。
(7)采煤,掘进和开拓巷道都需要使用电雷管,而电气设备对地漏电流。 (二)采区变电所的设置及供电安全 1、采区变电所硐室结构要求及设备布置 (1)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 (3)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4)硐室内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可吊挂在墙壁上,高压电缆也可置于电缆钩。 (5)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6)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 (7)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8)硐室内的绝缘用具必须齐整,完好,并做定期绝缘检验,合格后使用, (9)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10)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2、采区变电所的进线方式 1)采区变电所高压双电源进线方式 (1)一路供电,一路带电备用
(2)两回路同时供电,两进线要设分开关,正常情况分别打开。 3)采区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的进线方式 从安全合理供电和有利于生产出发,注意停电既要缩小停电范围,又要便于机电检修。 3、采掘工作面的供电安全
(1)对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供电 (2)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
(三)煤矿电气“三大保护”含义及构成
煤矿井下电气保护所指的“三大保护”: 漏电保护,过流保护和保护接地 保护的类别:
(1)电流保护 :包括短路保护,过流保护(过负荷)保护 (2)保护接地 :包括系统保护接地,局部保护接地
(3)漏电保护 :包括非选择性漏电保护,选择性漏电保护,漏电闭锁 (4)风电与瓦斯电闭锁 (5)单相断线保护
(6)电压保护 :包括欠电压保护,过电压保护
(7)综合保护 :有电动机综合保护和煤电钻综合保护等。 1、漏电保护及其作用
1)漏电的基本概念
井下电气设备或电缆因绝缘下降或局部绝缘损坏,使电流经绝缘损坏处流入大地或经外壳流入大地的现象。
漏电故障分两种,集中电漏电和分散漏电 2)漏电的原因
(1)由于管理不严,电缆滑落被埋压或浸泡于水沟中。 (2)对已经受潮或遭水淹,未经干燥处理试验投用。 (3)电气设备长期过负荷运行,造成绝缘老化损伤而漏电, (4)井下人员操作时,劳动工具将电缆割伤或碰运气伤导致漏电。 (5)开关检修后,残留物,工具遗留碰到相线导致漏电。 (6)电缆与设备连接时,由于芯线接头不牢,不紧脱落致漏电。 (7)电气设备内部接线错误,在合阐送电时发生漏电。
(8)敷设在井下,巷道的电缆,多年会出现绝缘老化,电阻下降漏电。 3、漏电的危害
当漏电电流的电火花能量达到瓦斯、煤尘最小点燃能量时,遇到瓦斯浓度达到,有可能点燃瓦斯煤尘爆炸,有可能提前引爆电雷管,有可能人身触电。 4、漏电保护的作用及应满足的条件
漏电保护的作用 (1)防止人身触电 (2)防止烧毁电气设备
(3)防止引起矿井瓦斯煤尘爆炸 (4)为短路保护起后备保护 漏电保护应满足的条件: (1)安全性(2)可靠性(3)选择性 5、过流保护及其作用 1)过流故障种类,危害及原因
流过电气设备和电缆的电流超过了它的额定值。 常见过流故障有短路,过负荷和短相。 (1)短路
指电流不流往负载,而是经过电阻很小的导体直接形成回路。短路电流会产生很大的冲击力,使电气设备遭到机械损坏,还会引起电网电压急剧下降影响电网中其他用电设备的正常工作。 短路故障产生原因:
(1)带电检修电气设备(2)误接线,误操作(3)带电搬迁电气设备(4)受机械破坏(5)线路与电气设备绝缘破坏(6)有“鸡爪子,羊尾巴” (2)过负荷
指电流流过电气设备和电缆的实际电流超过其额定值 过负荷的原因,一是电气设备和电缆的容量选择过小,二是对生产机械误操作。 (3)断相
指供电线路或用电设备一相线断开的状态 断相必然过负荷,甚至烧电机 断相的原因:
熔断器有一相断,电缆和电动机开关接线分脱,电缆芯线一相断线,电动机定子绕组连接不牢脱落。 3)保护接地 保护接地及其作用
保护接地就是利用导体把电气设备中所有正常不应带电的外露金属部分与埋在地下的接地极连接起来。
有了保护接地就要将带电设备外壳的对地电压降低到安全值,保证人身安全,由于接地装置的分流作用,使电火花能量减小,从而避免了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危险。
第二节 电气设备防爆及完好标准 (一)电气设备防爆基本知识 (二)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规定防爆型电气设备分为Ⅰ类和Ⅱ类,Ⅰ类为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根据不同的防爆要求可分为10种类别
矿用隔爆型“d”基本要求耐爆型性和隔爆性 矿用增安型“e”采取措施提高安全程度。矿用本质安全型“i”产生电火花和热效应均不能点燃爆炸物。 对矿用防爆设备的通用要求:
(1) 电气设备的允许最高表面温度 表面可能积粉尘时为±150 采取可能防尘措施时为+450
(2) 电气设备与电缆的连接应采用防爆电缆接线盒
(3) 不同的额定电压和绝缘材料,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要求不同。
(4) 具有电气和机械闭锁装置
(5) 在外壳的明显处,均设清晰永久性凸纹标志,Ex
(6) 防爆电气设备经过严格鉴定,取得防爆合格证,可生产。 (三)隔爆型电气设备
(四)Ex----防爆电气设备总标志 Exdi---防爆到电气设备防爆标志
隔爆型电气设备是具有隔爆外壳的电气设备,该外壳既能承受其内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爆产生的爆炸压力,又能防止爆炸产物穿过隔爆间隙点燃外壳周围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1、隔爆原理
隔爆型电气设备所以能够隔爆,其原因在于它的外壳具有耐爆性和不传爆性。 (1) 隔爆外壳的耐爆性
壳内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爆炸时,在最大爆炸压力作用下,外壳不会变形,损坏,因而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和火焰不会直接点燃壳外的爆炸气体混合物,为此,隔爆外壳必须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2) 隔爆外壳的不传爆性(隔爆性)
隔爆外壳的不传爆性是指壳内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爆炸时产生的高温气体或火焰,通过外壳间隙向壳外喷泄过程中得到足够冷却,使之不会点燃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
隔爆外壳的不传爆性是靠严格各接何面的间隙,长度粗糙度来实现的。
(1) 隔爆接合面的间隙,直径差或最小有效长度(宽度)的要求 (2) 操作杆直径与隔爆接合面长度(L)的规定 (3) 隔爆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接合面,轴与轴孔的规定 (4) 隔爆接合面表面粗糙度不大于6.3。 2、失爆及常见失爆现象
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失去了耐爆性或不传爆性就是失爆。
(1) 隔爆外壳严重变形或出现裂纹,焊缝开焊,连接螺栓不齐全。 (2) 隔爆接合面严重锈蚀,机械划伤,凹坑间隙区大等。
(3) 开关的联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联锁作用。 二、电气设备安好标准 1、紧固件
(1)紧固用的螺栓,螺母,垫圈等齐全,紧固,无锈蚀。
(2)同一部位螺母,螺栓规格一致,平垫,弹簧垫圈的规格符合。 (3)螺母紧固后,螺栓螺纹应外露出螺母1—3螺距 2、接线
(1)进线组连接紧固,密封良,应符合规定。
(2)接线装置齐全,完整,紧固,导电良好,要符合规定 (3)固定电气设备接线应符合规定要求。 3、设备使用
(1)高、低压开关的选用符合《规程》的要求与被控制设备匹配。 (2)井下隔爆型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安合格” 4、安全防护
(1)机房和电气设备并悬挂危险警告标志 (2)机房应备防火器材 (3)机房不存放汽油 5、设备环境
(1)机房清洁、无杂物,无积水,无滴水,无油垢。工具安放好整齐。 (2)电气系统图,设备表面无积尘,油垢。 (3)机房通风良好 6、记录、资料
(1) 固定电气设备场所必须具各项记录及资料。 ①电气系统图
②检查、修理记录,试验记录 ③运输记录,交接班记录,事故记录。
(2) 移动设备应有下列记录: ①检查、修理记录,试验记录 ②事故记录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一、安全生产方针 1.全生产方针的内涵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速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
“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在总结了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2.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途径与方法
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先进科学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严格和科学的安全管理,可弥补装备上的不足,能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装备是实施安全作业、创造安全环境的工具。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培训是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的主要手段,许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或缺乏专业技术知识造成的。只有强化安全培训,才能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才能应用先进的技术与装备,才能进行科学管理。只有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才能真正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2)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1985 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10 条标准,至今仍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如: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评干部的重要内
容;把安全工作纳人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训列人年度和月份生产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 、安全指令和文件;思想政治工作要贯彻到安全生产全过程;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人等等。在当今安全生产等各项法规逐渐完善、生产技术进一步发展的形势下,这些标准还应不断充实完善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深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以下各项措施:
① 要强化安全法制观念。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
系已经建立,必须树立依法行事、依法治理安全的观念。出了事故,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党纪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②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到每一今岗位、分解到每一个人。
③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规定:矿山应当泛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作为矿山企业中灾害最为严互、作业环境恶劣、危险因素多的高危企业,若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或专门的人员去管理、检查监督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和责任的落实,要想实现安全生产只能是一句空话。
④ 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煤矿企业要进行经常的、定期的、监督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日常安全巡回检查,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
⑤ 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执法机构,要做到从严执
法,公证执法。
⑥ 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抓好矿长、总工、区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使全体职工学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律法规,了解本矿安全现状、本矿安全措施,熟知安全技术知识、掌握操作技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减少和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⑦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预防为主是搞好安全的必然要求。把预防放在主要位置。预防在先、处处谨慎、措施得力、项项落实,以达到防止灾变、
控制事故发生的目的。
⑧ 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发生事故后,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⑨ 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依法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以起到惩罚本人、警示他人的作用。营造一种对安全工作不力、失职即被追究责任的氛围,使人人都重视安全,人人都从本职做好安全工作。
⑩ 要切实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权利。矿工是煤矿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受害
者,处于弱势群休地位,同时,他们也是最关心安全生产的群体。要切实落实法律赋予他们的安全生产权.。使他们敢于维护自己的安全,拒绝在危险状态下生产作业,从而使安全生产获得最有力的保证。 二、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律
涉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 、《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 、《劳动法》 等。 三、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规、规章 (一)《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于2000 年11 月7 日以国务院第296 号令颁布,自2000年12 月1 日起施行。 1.立法目的
制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的目的: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2.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方针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是:“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3.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 和行业
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4.确立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确立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七项: (l)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
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员的条件、任免程序、职责、权利、义务及其执法要求,并特别规定了对监察员进行监督、约束和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2)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制度。
规定了任何煤矿其安全设施设计在施工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查,不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投工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人生产。 (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以及监察主体与监察对象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与处罚的办法与措施等。 (4)煤矿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明确了事故报告的要求,调查处理的主体、程序,以及对隐瞒事故、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等。
(5)煤矿安全监察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
规定了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安全信息进行搜集、分析和定期发布,必须建立安全监察档案。
(6)煤矿安全监察监督约束制度。
明确将监察执法机构置于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约束其行为,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监察主体与对象在法律上平等的规则。 (7)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制度。
明确规定了对各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理与处罚,以及适用范围、处罚的种类与幅度。
(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于2004 年1 月13 日以国务院第397 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例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2、主要内容
条例规定了相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明确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以及违反该条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办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和颁发要经过申请、审查和颁发三个环节。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证颁发管理机关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 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特别应予说明的是:对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5、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上述第(1)款的规定处罚。
(4)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发现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和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监察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对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情况实施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于2007 年3 月28 日国务院第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 年6 月l 日起施行。 1、制定目的
条例的立法目的: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2、条例体现的基本原则
(1)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原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3)重在“完善程序,明确责任”的原则。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完善有关程序,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规程”。同时,还必须明确政育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所负的责任。 3、事故等级划分
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 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 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报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4、事故报告
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谧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1)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扭告事故的责任。
(2)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 (3)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
(4)建立值班制度。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告和举报事故,强化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的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5、法律责任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人40 %至80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②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③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人60 %至100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①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②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③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④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⑤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⑥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①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
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30 %的罚款;
②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40 %的罚款;
③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60 %的罚款;
④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80 %的罚款。
(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
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② 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四)《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于2005 年9 月3 日国
务院令第4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8 条。 1、制定目的
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2、核心内容
一是构建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任体系;二是明确煤矿预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骤;三是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 3、明确规定的摸矿十五项重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并,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 万t 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仑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
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煤矿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 是煤矿安全法规体系中一部最重要的安全技术规章,具有强制性、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可操作性的特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多次对《 煤矿安全规程》 注行了修订。最近一次对《 煤矿安全规程》 的修改是2010 年1 月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以第29号总局令发布,新修订的《 煤矿安全规程》 自2010 年3 月1 日起施行。
2010版《 煤矿安全规程》 在原《 煤矿安全规程》 的基础上修改了14 条。本次修订集中在煤矿生产方面,严格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瓦斯浓度、专用排瓦斯巷管理以及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防治等方面,分别是第48 条、第50 条、第132 条、第136 条、第137 条、第148 条、笔168 条、第176 条、第201 条、第209 条、第253 条、第273 条、第274 条、第285 条。 (六)《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试行办法对煤矿安全培训作了如下规定:
(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2)煤矿矿长必须依法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授权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3)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气作业、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与临近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或者大中型煤矿签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协议,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检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年终进行总结,表彰先进,改进提高。
(七)《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于2009 年4 月3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 年8 月1 日起施行。
《防治煤与与瓦斯突出规定》 要求: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八)《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于2009 年8 月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 年12 月l 日起施行。
《煤矿防治水规定》 要求: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
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
《 煤矿防治水规定》 有以下特点:一是对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更加严
格。二是对防治老空水害规定更加严密。三是对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作出规定.四
是减少了有关防治水的行政审批。
(九)《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 以下简称《 防治规定》 )自2010年9 月1 日起施行。
该《 防治规定》 确定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管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负责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落实。
同时,这个规定建立了煤矿作业场所呼吸性粉尘浓度超标按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这主要是针对我国煤矿尘肺病高发这一现状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通过强化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严肃追究责任,进一步促进煤矿企业重视粉尘危害防治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治理粉尘危害,减少尘肺病的发生。 (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 )于2010年4 月2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 年7 月1 日起施行。该《 管理规定》 本着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的原则,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有关特种类别、工种进行了重大补充和调整,主要明确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类别、工种,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调整后特种作业范围共11个作业类别、51 个工种。这些特种作业具备以下特点:一是独立性。必须有独立的岗位,由专人操作的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二是危害性。必须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或物造成伤害,甚至呈全重大伤亡事故。三是特殊性。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不能很多,总体上讲,每个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该行业或领域全体从业人员的30%。 (十一)《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以下简称《检查规定》)已由2010 年8 月30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0 月7 日起施行。
《检查砚定》 共5 章26 条,包括总则、带班下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其中明确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煤矿、施工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责任的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检查砚定》要求,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等内容。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 个。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检查砚定》 要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每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二)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0年7月19 日,国务院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号,以下简称《 通知》 )。
《通知》 共9 部分、32 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指示精神,体现了“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 《通知》涵盖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产业升级、应急救援、安全监管、安全准人、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既有政策措施,又有制度保障,既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践,也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通知》
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十三)其他相关行政规章、标准 1、其他相关行政规章
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相关部委,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等,都是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的。以安监总煤调〔 2007 〕95号发布施行。 2、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遵守相关国家标准如:《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2894 一1996)、《 矿山安全标志》(GB 14161 一1993 )、《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GB 12173 一1990 )、《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一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 ”》 (GB 3836 . 4 一2000 )、《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GB 5817 一1986 )、《 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 一1986 )、《 矿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GB 8159 一1987 )、《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 )、《 煤矿井下采掘地点气象条件卫生标准》 (GB 10438 一1989 )、《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GB 13486 一2000 )等。此外,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修订了一系列行业标准并以AQ 标准的形式予以发布,这些行业标准,也是煤矿企业应执行的。
岗位危险辨识及安全确认
1、作业地点环境确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进入作业地点前首先进行敲帮问顶,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2、管路堵塞或阀门关闭,强送液。遇到送液不正常或压力突然增大情况时要及时关闭泵站,查看管路设施。
3、随意调整压力等级,造成压力不足或过大。未经批准,禁止随意调整压力。 4、高压管路内高压液窜出伤人。检修高压管路时必须先停泵卸压,严禁泵站运行过程中处理漏液故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关闭泵站的回液截止阀。 5、传动部位外漏伤人。所有传动部位必须加遮拦护罩,连接部位必须定期检查,紧固。
6、停泵时,先打开手动卸载阀,然后关闭高压供液法和泵吸液阀,再按停泵按钮,控制开关扳到断点位置。
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1、自救时应遵守“灭、护、撤、躲、报”五原则:
2、矿工互救时,必须遵守“三先三后”的原则(先复苏后搬运、先止血后搬运、先固定后搬运)。
主通风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风井主通风司机。 二、工种要求的一般规定
1.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操作。
2. 应熟知《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熟悉通风机一般构造、工作原理、技术特征、各部性能、供电系统和控制回路,以及地面风道系统和各风门的用途,发及矿井通风负压情况,能独立操作。 3. 司机应没有妨碍本职工作的病症。 三、该工种的安全规定
1.上班前禁止喝酒,上班时不得睡觉,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种岗位责任制,遵守本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当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停机时,备用通风机必须在10分钟内开动,并转入正常运转。
3.当矿井需要反风时,必须在10分钟内完成反风操作。 4.主要通风机司机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守则和操作纪律; (1)不得随意变更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2)操作高压电气器时应用绝缘工具,并按规定的操作顺序进行。 (3)协助维修工检查维修设备工作,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4)地面风道进风门要锁固。
(5)除故障紧急停车外,严禁无请示停机。
(6)通风机房及其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不得有明火炉。
(7)开、闭风闸门,如设置机动、手动两套装置时,须将手动摇把取下以免伤人。
(8)及时如实填写各记录,不得丢失。
(9)工具、备件等要摆放整齐,搞好设备及室内外卫生。 (10)严格按照上级命令进行通风机的启动、停机和反风操作。 四、操作前的准备
1. 通风机的开动,必须取得主管上级的准许开车命令。 2.通风机起动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1)轴承润滑油油量合适,油质符合规定,油圈完整灵活。
(2)各紧固件及联轴器防护外罩齐全,紧固、传动胶带松紧适度和无裂纹。 (3)电动机碳刷完整,接触良好,滑环清洁无烧伤。 (4)继电器整定合格,各保险装置灵活可靠。 (5)电气设备接地良好。
(6)各指示仪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7)各启动开关手把都处于断开位置。 (8)电源电压符合电动机起动要求。 (9)风门完好,风道内无杂物。 五、操作的先后顺序
1.主通风机在正常情况下按以下操作顺序进行;
(1)启动:接到启动主通风命令→检查各风门是否处于正确状态→操作启动设备→打开通往井下的风门电阀,让门处于正常通风状态→启动电机(注意风机正反转)→完成风机启动→报告矿调度室。
(2)停机:接到停机命令→断电停电机→风机电机停转后,关闭风门电阀→报告矿调度室或有关部门。 五、正常的操作程序
1.正确打开电阀风门,观察开度表是否完全打开。
2.待风门完全打开后,必须先按下1号电动机正向启动按钮,运行按钮,电动机开始启动,此时电流达到最大,观察等待5秒待启动电流回落到正常运行电流时,才能照此步骤启动2号电动机。 3.主要通风机的正常停机操作; (1)接到主管上级的停机命令。 (2)断电停机。
(3)根据停机命令决定是否开动备用通风机,如需要开动备用通风机,则按上述正常操作要求进行。
(4)不开备用风机时,应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以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六.主要风机应进行班中巡回检查; 1、巡回检查的时间一般为每小时一次。 2、巡回检查主要内容为;
(1)各转动部位应无异响和异常震动; (2)轴承温度不得超限; (3)电动机温升不超过规定要求; (4)各仪表指示正常;
(5)电机电流不超过额定值,严禁超载运行;
(6)电压应符合电机正常运行要求,否则应报告矿主管技术人员,确定是否继续运行。
3、随时注意检查负压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矿调度部门汇报。 4、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经过,必须及时填入运行日志。 主要通风机司机的日常维护内容;
1、轴承润滑;
(1)滑动轴承应按规定要求定期换油,日常运行中要及时加油,经常保持所需油位;
(2)滚动轴承应用规定的油脂润滑,油量符合规定要求; (3)禁止不同油号混杂使用。 2、备用通风机必须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1)每1~3个月进行一次轮换运行,最长不超过半年;
(2)轮换超过一个月的备用通风机应每月空转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以保证备用通风机正常完好,可在10分钟内投入运行。 六、特殊操作内容
1.主要通风机紧急停机的操作: 2.直接断电停机(高压先停断路器)。 3.立即报告矿井调度室和主管部门。
4.按矿主管技术人员决定,关闭和开启有关风门。
5.电源失压自动停机时,先拉掉断路器,后拉开隔离开关,并立即报告矿井调度室和主管部门,待排除故障或恢复正常供电后,再行开机。 七、异常情况处理要求:
1.各主要传动部件有严重异响或非正常震动。 2.电动机单相运转或冒烟冒火。 3.进风闸门掉落关闭,无法立即恢复。
4.突然停电或电源故障停电造成停机,先拉下机房电源开关后汇报。 5.其他紧急事故或故障。 八.主要通风机的反风操作:
1、反风应在矿长或总工程师直接指挥下进行。 2、用反风道反风时: (1)保持通风机正常运转;
(2)用地锁将防爆门或防爆盖固定牢固;
(3)根据现场指挥的指令操作各风门,改变风流方向。 3、用反转电动机反风时:
(1)停止通风机正常运转;
(2)用地锁将防爆门(盖)固定牢固,各风门保持原状不变; (3)持电动机停稳后,用换向装置反转起动电动机; 4、其他形式通风机按说明书要求进行。 七、收尾工作
1. 做好当班风机运行记录和工作日志。 2. 将存在的问题向接班司机认真交待清楚。
手指口述
领导好,我叫×××,今年×××岁,×××学历,是×××队的一名XX司机,上岗资格证齐全有效。
岗位责任制
1、熟练掌握操作范围内设备结构、性能和原理、技术特征,并做到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交接班制度,坚持岗位练兵。
3、熟知设备的供电线路、通风系统及其开停风机的顺序。 4、定期对转动运行部位进行润滑,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5、当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运行,进行检查,并起动备用风机。当本班不能处理时,应通知电、钳维护工进行维修,并向调度室及工区值班人员汇报。
6、参加设备的日常检修及事故检修。
7、保管好所配的工器具,专用工具不得外借。
8、严肃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并妥善保管。记录本用完后交工区备查。
设备安全运行原则
一 五不漏原则
1、不漏油: 指静止结合面不允许漏油,老旧设备允许有迹,但不能成滴。运动结合面允许有迹,但擦干后 3min 内不见油,半小时内不成滴。非密闭传动部位不甩油(可以加罩) 。
2、不漏风:空气压缩机、通风机、管路静止结合面不漏风。运动结合面的泄露距 100mm 处用手实验,无明显感觉。
3、不漏水:指静止结合面不漏水,运动结合面允许滴水,但不能成线。
4、不漏气:锅炉气动设备管路及附件的指静止结合面不漏气,运动结合面的漏气距 200mm 处用手实验无明显感觉。
5、不漏电:绝缘电阻符合要求,漏电继电器正常投入运行。绝缘电阻的标准为: 1140v 不低于 60;660v 不低于 30;380v 不低于 15;127v 不低于 10; 二 安全防护原则
机电设备、机房(硐室)内外、和电气设备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和场所,裸露带电部位、转动部位都应设防护罩、防护栏杆、并悬挂危险警告标志。 三 安全供电原则 1、漏电保护
捡漏继电器是保证矿井和人身安全的一种装置,凡达不到下列要求之一者,该捡漏继电器为不合格。 (1)每天对捡漏继电器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试验,并作好记录, 按试验要求填写; (2)每月对捡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3)捡漏继电器每年应上井进行一次检修,检修项目应按照下井前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和试验;
(4)主接地极要可靠地与采区变电所的辅助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相连; (5)辅助接地极应单独设置,并距局部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 5m; (6)辅助接地极的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 2、接地装置
(1)局部接地极的设置地点:
a、每个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 ;
b、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设置的高压配电箱; c、每个低压配电点(至少有三台开关) ;
d、采煤工作面的机巷、回风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或单独供电的皮带机巷,至少要分别设置一个局部接地极; e、连接动力铠装电缆的每个接线盒。
(2))36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
(3))、所有的接地装置都必须是采用防锈(镀锌、镀锡等)材料制作的,接地线与设备外壳和接地极之间的连接必须筋骨、紧固、可靠。 3、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以下简称综保装置)
1)主接地可与配电点局部接地极(即系统接地)可靠地连在一起;
2)辅助接地线应绝缘,应用总端面不小于 10mm2 的铜线,辅助接地极应单独设置,并
距主接地极直线距离不小于 5m;
3)、每班应对综保装置作漏电试验,并在电钻工作(即电缆带电)状态下进行; 四 防火措施
1、机房(硐室)内不得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用过的棉纱、破布应分别放在盖严的专用容器内,并放在指定地点。
机房(硐室)内要油合乎规定的放火器材。 五 其它
1、凡入井通讯电缆在入井前第一个分线箱内必须装设熔断器,并且将分线箱、电缆屏蔽层及电缆接地芯线全部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 1Ω。
2、对于裸露的架空通讯线在入井前应加装避雷器,并且要加装容断器。 3、凡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缆线)其保护接地必须符合 《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要求。
4、凡配电点处的电气设备(至少有三台开关)其金属外壳都要用独立的连接导线接到辅助接地母线上,并与局部接地极连接。
5、防爆型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安装、使用,均要按防爆标准进行检查。 6、井下电气设备,凡接入供电网络不论通电与否,均属检查范围。 7、电气设备应挂标志牌(设备用途、容量、整定值、负责人)。
8、检查中发现失爆现象,当场应积极处理,但处理后本次检查仍然定为失爆。 作业名称 设备检修 工种 检修工 应知应会1.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等劳动用品。 2.应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设备防爆的有关规定。 3.检修时,要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等规定。 4.应熟悉井下各种灾害避灾线路,在发生灾害时,按“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规定的路线撤退。 5、熟悉作业内容、作业程序及检修工艺。 6、检查所携带的各内仪器、仪表、工具及零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7、检查所携带的各类安全用具、绝缘用具、通讯器材、消防栓器材是否齐全完好。 1.设备检修完毕,送电试验前一定要仔细检查一遍,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试验。如在试验中需要工作时应停电,如必须带电作业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否则有触电的风险。 作业过程存在的风险2.要正确使用各种仪表,测量前要核对测量项目是否相符,量程要从高档开始,逐渐旋转到合适的量程。万用表不用时要将旋转开关拨到交流电压最高档,否则会有仪表损坏的风险。 3.工作中如发生触电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的风险,并进行人工呼吸急救,否则会有人员伤亡的风险。 4.车间内的配电盘附近严禁挂衣物、工具。配电盘上的各种电压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配电盘上要有明显的“触电的风险”的警告标志,配电盘的电器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否则会有触电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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