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四川代表团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代表、西昌学院法学院教授王明雯穿着彝族服装进行了大会发言。用词精准,观点新颖,使代表们纷纷掏出笔来记录。
今年3月2日,邛崃法院作出判决,在国内首次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各领刑期5年。这是全国第一例“嫖宿幼女”案以强奸罪判刑。
早在去年,王明雯出席全国两会时,已经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今年她再度在《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议案》中,提出废除此罪,希望对嫖宿幼女的行为按强奸罪从重处罚。
同一份议案中,王明雯从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山西黑砖窑等多个事件谈起,以保护未成年男性为起点,提出对“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修改意见,多角度呼吁保障男性人身权,以期从法律角度实现保障人身权的男女平等。
修改强奸罪定义,需改动一个词
记者:您的议案重点涉及对未成年男性的保护,为什么您会特别关注到这一点?
王明雯:最近几年,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在全国各地呈持续高发状态。仅2013年被媒体曝光的案件就达125起,引起社会对未成年人安全的极大担忧。
2013年底,央视报道全国知名物理教师张大同,20多次以“检查身体”为由,对多名在校男生实施性侵,引发社会各界热议。性侵行为不仅有伤风化,更直接伤害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具有刑事追究的必要。
然而,目前男性遭遇强奸还属于法律空白。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男性强暴男性无法追究强奸罪。现在强奸罪的规定,保护的对象只限于妇女,不利于保护男性,特别是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男性。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一些社会关系处于无法调整的状况。由于不能惩治犯罪,客观上已经危及到社会的稳定。
如何在制度和执法层面为他们提供安全屏障,避免青少年遭受身心的摧残?这需要完善刑事法律制度。
记者: 您的议案从哪些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
王明雯: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个“违背妇女意志”的定义,不利于保护男性,与时俱进的话,应将“妇女”这个词改为“他人”,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回归到“拐卖人口罪”
记者:您同时提出将“拐卖妇女儿童罪”回归到“拐卖人口罪”,这又是基于一种什么样的考虑?
王明雯:现实中,“人口贩运”的对象不仅局限于妇女和儿童,也包含了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和成年男子。因此,亟需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为“拐卖人口罪”,以扩大保护范围。“拐骗妇女儿童罪”对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男子不予保护,对拐卖人口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无法震慑犯罪分子。
2007年的山西黑砖窑事件中,该案的主犯衡庭汉主要是诱骗、绑架、运送、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到山西黑砖窑做苦力。由于这部分受害者不属于儿童,因此,虽然最终对衡庭汉等一干人以非法拘禁、强迫职工劳动、故意伤害等罪名处以了重刑,但对衡庭汉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对其拐卖人口的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也引发了一片质疑。
1997年修正《刑法》时将“拐卖人口罪”修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基于当时拐卖妇女、儿童比较常见,且危害性特别大,需要刑法强有力保护,而拐卖成年的男性或者双性人比较少见,不需要用刑罚来处置。但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中,明确规定了“人口贩运”的对象并未局限于妇女和儿童,也包含了成年男子。
因此,应当根据《补充议定书》的精神,修改刑法,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为“拐卖人口罪”。
大数据时代,更需要法律来保护个人隐私
记者:您在2008年曾经提过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隐私保护法〉的议案》,为什么今年又会重新提起这份议案?
王明雯: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每一个人的隐私都可能暴露无遗,好象透明人一样感觉不安全。
比如之前的12306因为漏洞发生信息泄露,就令人恐惧。其实不管上不上网,我们的信息都被收集,坐火车搭飞机住酒店买社保,我们的信息并不掌握在自己的手上。
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涉及个人隐私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法律。关于数据所有,数据采集、存储、使用权责方面的法律是空白,这些在宏观层面上直接关系到大数据应用以及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的立法,犹如最短的那只木板,不断拷问着这个水桶的安全。
记者:在目前尚未立法的情况下,您觉得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呢?
王明雯:目前其实很无奈。
首先是国家必须制定、完善法律,否则我们被侵权也没有办法。
其次就是网络的行业自律。现在有很多网站都把保护用户的隐私作为一项制度,但多数内容简单,还附上了许多免责条款,用户的隐私根本没有办法得到任何保证。
最后,就是个人要有隐私保护的意识。只要知道身份证号码,我们的个人信息就能被挖掘到80%,但我们至少要有意识,在某些场合不要主动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
不过,行业自律和个人保护意识都不足以保护个人隐私,我们必须依赖于国家强有力的法律来加以保障。目前,我们应当努力去完善相关法律。
百姓盼代表帮大家说话,代表得有时间有条件
记者:您的议案每一份都有几千字,能看出来做过大量调研。您怎么样处理好代表履职和做好本职工作的矛盾呢?
王明雯:作为一名兼职代表,特别是基层兼职代表,履职确实有一些困难,比如时间的保障,经费的保证,甚至包括一些软环境,比如所在单位、周围人群对你怎么看?是否支持你?如何处理好代表履职与本职工作中的矛盾?这对许多基层代表来说都挺困惑的。
我在高校工作,相对时间比较自由一点,再加上自己教法律,与代表履职有很多共通的地方,还能做到双赢,但是很多人不一定有这样的条件。
我是常委委员,能够亲身参与国家的立法活动,参与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见证我国的法治进程。我可以把很多最前沿的情况,包括立法的情况,法治建设情况等等,在教学中向我的学生第一时间传达,引导他们把法学理论的学习与法治实践结合起来。
另一方面,我也在搞研究,可以把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还可以将法学研究的成果加以转化,在履职中去影响政府决策,促进司法改革,为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贡献一份力量。所以我常常觉得自己很幸运,因为作为一个法律人,我遇上了一个好时代!
兼职代表没有职务津贴,没有车马费,也没有自己能够支配的工作经费,我们的调研很多是自己贴钱做的。现在很多单位就是搞绩效工资,因为代表履职不算单位的工作量,而现在代表履职的任务越来越重,占用的时间越来越多,因此,绩效收入肯定受影响,这是很大的困惑。
许多基层代表都有类似的困惑,从我们的内心来讲,责任非常大,压力非常大,那么多老百姓都期盼你能帮大家说说话,但是我要去说话得有时间,要有条件,很多时候内心很挣扎、很痛苦、很纠结,所以也寄希望于进一步完善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而能够充分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弘扬民族文化,有时竟被骂“花瓶”
记者:听说您今年参会特别带来两套不同的彝族服装,这有什么特殊意义吗?
王明雯:我是带着咱们凉山州的特殊任务来的。(笑)凉山彝族有不同方言区,每个方言区的服装特点是不同的。
我来之前,各县都说了,你去了北京,就应该展现一下我们彝族的风采。所以今年这两套服装,红色的是昭觉县的民族服装,黑色的是美姑县的服装。我们彝族的银饰、刺绣都列
入了非遗保护名录。那年我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也是穿着彝族服装上会,向与会领导介绍我们的民族文化。
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我的身份是多元的。本职工作是教师,是学者,但我也有民族身份,怎么去传承民族文化,我身上是有责任的。有时候网友看到我们穿得这么漂亮,会骂,说我们是花瓶是作秀,我听到这种评价心里就特别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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