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责任制,有效构建公司质量约束机制,发挥质量责任追究对质量工作的促进作用,提高产品研制、生产、试验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行政处罚法》和集团公司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质量工作专项考核的内容、方法及其程序,重大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界定标准等。
第三条 重大质量问题行政责任追究对象为公司各有关单位中负有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中层以上(包括中层)领导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产品质量有关的各单位。
第二章 重大质量问题定义
第五条 质量问题是指由于有章不循、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产品在科研、生产、试验和使用中出现的故障、事故、缺陷和不合格。
第六条 质量问题分为重大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第七条 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材料费、试验费、器材费、工时费、运输费、会议费和差旅费等。
第三章 重大质量问题责任追究职责
第八条 监察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九条 质量问题涉及的相关生产单位及党群工作部、企管经营部、人力资源部、质量管理处、物资处、计量检测中心、设备工具处、财务部、技术部、检验处等部门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四章 重大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界定
第十条 重大质量问题的界定
(一)违反质量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篡改产品质量信息,对公司的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
(二)在科研、生产、试验、使用等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性经济损失:零部件、火工品类产品在20万元至40万元(含20万元),引信、弹箭、光电、发动机类产品在40万元至60万元(含40万元),制导武器类产品在60万元至80万元(含60万元)。
(三)在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组织的产品监督抽查活动中,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
(四)因质量问题被国家有关部门暂停使用科研、生产许可证,或被认证机构暂停使用质量体系/产品认证证书。
(五)因质量问题影响年度生产计划完成。
第十一条 质量事故的界定
(一)违反质量法律、法规,伪造数据,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对集团公司的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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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科研、生产、试验、使用等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性经济损失:零部件、火工品类产品在40万元至60万元(含40万元),引信、弹箭、光电、发动机类产品在60万元至80万元(含60万元),制导武器类产品在80万元至100万元(含80万元)。
(三)因质量问题,造成用户批次拒收、退货、终止合同或索赔金额同上款中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产品声誉。
(四)因质量问题被省级以上报刊、电台、电视台公开曝光,情况属实。
(五)在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重大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 重大质量事故的界定
(一)产品交付用户后,出现严重影响使用的重大批次性质量问题,对集团公司和国家的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二)在科研、生产、试验和使用等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性经济损失:零部件、火工品类产品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引信、弹箭、光电、发动机类产品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制导武器类产品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三)在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组织的产品监督抽查活动中,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后,经整顿仍不合格。
(四)因质量问题被国家有关部门吊销科研、生产许可证,或被认证机构吊销质量体系/产品认证证书。
(五)因质量问题拖延产品研制、生产或交付进度一年以上(含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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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相同性质的重大质量问题和两次质量事故。
第五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主要考核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产品质量问题重复发生率等。
第十四条 工作问责。对发生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单位,根据影响程度,问题性质及损失情况等,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及质量处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质量处罚。对查处的重大质量管理隐患问题,未按规定整改落实到位的,视同发生质量问题进行问责。
第六章 考核方法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
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产品质量问题重复发生率的核算由质量管理处负责考核,质量处罚标准执行公司《产品实物质量考核办法》,质量损失赔偿具体执行公司《质量损失赔偿管理办法》,质量问题重复发生,加倍处罚。
第十六条 工作问责
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对责任单位进行质量处罚及质量赔偿的同时,公司将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质量处罚执行公司党发[201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 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经问题调查认定,单位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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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警告、记过等处分,另处责任单位3000~5000元罚款。重复发生,按质量事故处理。
(二) 发生质量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单位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等行政处分或免职处理,另处责任单位5000~7000元罚款。重复发生,按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三)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单位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处责任单位10000~20000元罚款。重复发生,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四) 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发现单位在3小时内报质量管理处,质量管理处在6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及所属事业部(科技部),否则视责任大小将从重或加严予以相关单位领导行政责任追究。
(五) 本应采取措施或能够采取补救措施而未采取,造成损失继续扩大或授意有关人员造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没有履行保护现场的责任或破坏现场的;以及在分析解决质量问题过程中逃避或推卸责任、推诿扯皮,该办不办,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任务的,经调查认定,单位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的,按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处理。
(六)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后,不负责任,胡乱办理,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任务的,经调查认定,单位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的,按质量事故处理。
(七)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及时上报的;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和未对公司生产经营进度造成影响的;积极配合对问题的分析,主动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严格按要求完成问题“归零”工作的。经调查认定,单位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的,按质量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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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生产单位或职能部门年度内,本单位出现5次低级错误或因无责任心造成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按质量事故处理。
(九)对于因无责任心、低级错误的发生影响产品质量及公司信誉,给公司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转岗、留岗查看或通报批评处罚,并按损失的百分之五至三十价值给予一次性罚款,重复发生,罚款加倍。每月扣款一般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或岗位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对于责任单位除赔偿全部损失之外,另外给予5000元~10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重复发生,加倍处罚。
第十七条 工作问责程序
(一) 质量问题界定为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时,由调查、处理部门按Q/XEG07Z.06.04《质量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形成“调查处理报告”,责任单位形成“质量分析报告”,上报公司监察审计部。
(二) 公司监察审计部会同党群工作部等有关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质量管理处、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进行核实和最终确认。
(三)经核实和确认,定为重大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后,公司监察审计部形成对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意见并提出进行诫勉谈话或提出对其成员进行降薪、降职或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原岗位或免职的处理建议,由党群工作部按照干部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对于其他人员的责任追究意见,由监察审计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由人力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质量管理专项奖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质量管理专项奖”,对在以下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视情形给予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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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子团队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连续3年产品未发生任何质量问题且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生重大示范效应的 ;
(二)创新应用质量新技术、质量管理新方法,在全公司产生重大示范作用的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公司《重大质量问题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公司质字[2007]221号文件附件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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