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 税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减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7]14号
2、地方所得税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京税外[1992] 710号。
3、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
4、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
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98]49号
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6、在京的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以及与技术成果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取得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17号
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8、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9、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
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0、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 92号
11、通过科技计划,对经认定的重点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进口替代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给予10%-30%的研究开发经费补贴。――《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意见》京发[1999]27号
12、经财税部门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全额在成本中列支;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2-04-01废止)
13、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 2002-04-01废止)
14、驻京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设备、物品等,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免税规定和科教用品免税规定的,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
15、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6、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 17%的增值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北京市外经贸委关于下发<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京经贸资字 [2000]183号
17、对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7]14号(2002-04-01废止)
18、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
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
19、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9]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9]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
20、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 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其转化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
21、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
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
2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
23、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其分支机构仍在北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销售区内自产产品,可以享受区内企业的优惠政策。--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2002-04-01废止)
二、土 地
28、对高新技术企业、高产值及高附加值企业,国家鼓励和扶持的支柱生产企业可实行土地租赁办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租赁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7月8日)
三、外汇与金融
29、凡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均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由外汇局核定其外汇限额,中资企业可按上一年进出口额的15%核定限额。凡限额之内的外汇均可保留现汇,在限额内的支出可用于经常项目及经批准的资本项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实行优惠政策的复函》
30、外商投资企业可凭企业设立时的技术转让协议及批准文件办理其技术引进项下无形资产的售付汇手续。--《北京市外经贸委关于下发<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3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内的资金可以转为定期存款。--《北京市外经贸委关于下发<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32、凡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登记,已取得法人资格,实现独立核算,并已与外商(含港澳台商)设立合资或合作经营的中方法人均可向贷款人申请中方增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68号
四、进出口
33、区内自营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经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相关或同类的产品的出口业务。――外贸部《关于对北京市<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实行优惠政策的函>的复函》([1999]外经贸资综函字第727号)
3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且有本企业自产的科技产品和技术可供出口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
35、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经市计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认定,可以适度放宽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内销比例;产品确属国内急需并能替代进口的,允许全部内销。-
-北京市《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
36、凡列入中关村科技园区提供的有进出口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海关优惠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先通关、查验、放行的优惠待遇;对列入名单的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给予优先办理备案审批的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发展EDI报关。--北京海关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第2、5、7条
五、人才引进
37、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2-04-01废止)
38、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国内外获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可不受在京工作时间限制,办理引进手续。--《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寄住证暂行办法》 (1999年6月24日)
39、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凡本人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被在京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现仍被聘用的人员,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办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人员;
(2) 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人员;
(3) 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人员;
(4) 在京一方年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 获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以上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予以办理。--《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
六、激励与奖励
40、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实行股份选择权制度,允许有关试点企业从近年国有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科技骨干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用于股份奖励、股份选择权或股份期权等股份激励的资产总额,不超过企业近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的35%。--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实行优惠政策的函》
4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属于技术转让方式的,应当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年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入5%的比例用于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对主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北京市政府转发市科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42、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七、电信资费
43、对区内接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的注册企业用户,利用拨号方式接入的,网络使用费按照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给予25%的优惠。利用专线接入的,网络使用费按照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给予30%的优惠。对区内注册企业用户使用ISDN业务,2B+D端口基本月租费按照现行普通电话基本月租费标准收取。 --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电信资费优惠问题的批复》第1、2条 八、管理与服务
44、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具有市一级的管理权限: 负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及合同、章程和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内资企业项目及合同、章程的审核、审查工作。并受市外经贸委委托代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负责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下的非许可证、非配额管理的进出口物料、加工贸易合同的审批工作。负责考核、批准区内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0 负责核发、代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房屋产权证》等。
45、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职能机构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一条龙\"全程服务: 投资服务中心为中外客商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前的一切手续。市政服务中心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后至开工投产前的一切具体事宜,包括水、电、汽、热及其它基础设施方面的协调工作。企业服务办公室负责处理企业开工投产后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投诉。市机电办在区内现场办理机电产品进出口审批手续。开发区海关、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等职能局提供相
关的服务。经国家计委批准,区供电局试行新的电价方案,使开发区成为全国第一个不向客户收取供、配电贴费的试点区。电信局、邮政局、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以及各种金融、保险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科技担保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风险投资和资金担保。区内还建有完善的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会计、审计、律师、评估、职业介绍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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