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而言,股票设立质权后,原则上便不能随意转让,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出质的,其质权的效力及于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的股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份的股息、红利。3、但经质权人同意的,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质权的效力及于转让费或者许可使用费,即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应当先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风险提示:1、股票转让方应当告知受让方股票质押的实际情况,防止构成欺诈。2、对受让方而言,股票转让合同可能无法履行。如果股票出质所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该股票可能会被拍卖用于抵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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