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罚金标准的主旨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挪用公款的量刑标准。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入罪起点数额为三万元,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的入罪起点数额为五万元。数额在三百万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具体解释内容请参见附件中的司法解释全文。
法律分析
以下是对挪用公款罪罚金标准的回答:
1、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制定的挪用公款量刑标准已经于2016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规定。该司法解释的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入罪起点数额是三万元,三百万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入罪起点数额是五万元,五百万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具体解释内容,参见附件中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结语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其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的罚金标准已经明确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起点数额为三万元,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的起点数额为五万元。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的还包括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情况。具体标准及情节可参见附件中的司法解释全文。以上为对挪用公款罪罚金标准的回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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