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和避免仓储合同纠纷的方法: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一、仓储合同属于哪类合同
仓储合同是双务、诺成性、有偿、不要式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对象必须是动产,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当事人在仓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
1、保管人有收取仓储费的权利,其义务是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对仓储物进行验收和妥善保管的义务;
2、存货人的权利是要求保管人代为妥善保管和到期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其义务是按约定支付仓储费。
三、仓储合同主要有哪些内容
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货物的名称和类型,货物的数量、质量和包装;
2、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3、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
4、货物损失标准和具体的处理方案;
5、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户和时间;
6、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写明违约情况和违约的责任赔偿;
7、合同的有效期,写明起止时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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