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后补偿金的年限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劳动者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应注意法律对补偿金计算的规定,避免计算错误。同时,法律对于劳动合同的溯及力也有明确规定,已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法律实施后解除或终止时,应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应根据合同解除时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法律分析
【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补偿金的年限如何算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实施后,合同解除或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的,计算补偿金的年限是从实施之日起算的(即1月1日起算),再按照第44条之规定计算补偿金的数额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在实践中,劳动者往往只注意到第47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就认为是从自己到用人单位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进而计算出错误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却忽视了第97条第3款、第98条之规定,即要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年限。如果要是从劳动者参加工作计算的话,从某种程度来讲对用人单位存在不公平之处,从法律角度讲,这涉及到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及具有了溯及既往的效力。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补偿金的年限是从实施之日起算的。根据第44条的规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按比例支付。然而,劳动者往往错误地只注意到第47条的规定,忽视了从实施之日起计算年限的要求。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涉及到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根据第97条和第98条的规定,对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经济补偿的年限应从实施之日起计算。因此,在计算补偿金时务必注意这一点,以确保公平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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