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立案的撤销规定为: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公安机关应当主动撤销案件。若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