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脑干出血,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

2021-02-06 来源:好走旅游网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脑干出血,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法律上存在合理的免责条款,但必须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不能以免责条款为借口推卸责任。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十五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不得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3.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中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脑干出血,否则将侵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或违约,可以依法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