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混该模式主要有3种:国资证券化、员工持股、引入战略投资者。
第一种,国资证券化是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手段。上一轮国企改革中,国资证券化措施就已经在央企和地方国企大量推行。从在各地已经发布的国企改革指导计划来看,提高国资证券化水平被放在重要位置。然而,目前仍有大量国有资产未上市。
第二种,对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涉及的试点企业条件、持股员工范围、出资入股方式、入股价格、股权结构、持股比例、股权流转等关键事项,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种,战略投资者不同于财务投资者,其投资的目的除了获取财务回报以外,还有其战略投资的目的。引入战略投资者,企业不仅可以获取资金上的支持,也能获得投资者在公司管理或技术方面的支持,由于战投同公司之间一般属同一行业或相近行业,或是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在企业发展上有密切联系,因此引入战投有利于双方在技术和产品上的互补和协同发展。
法律依据:《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 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立足增量、不动存量、同股同价、现金入股、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等原则,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有效实现企业与员工利益和风险绑定,强化内部激励,完善公司治理。试点企业数量不受《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规定的数量限制。试点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为有效指导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工作,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重要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明确相关政策,加强规范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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