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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021-06-20 来源:好走旅游网

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做法有: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对他人的上述行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但是仍然接受他人的侵权行为结果,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如何鉴定侵犯了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来判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被侵犯应该找哪个部门?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部门起诉,寻求司法保护。

第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侵犯商业秘密往往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可以要求工商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协商解决。商业秘密纠纷属民事纠纷,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与侵害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做适当赔偿,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商业秘密的特性及相关商业秘密保密措施

一、商业秘密罪的特征是:

1、非公开性;

2、非排他性;

3、利益相关;

4、期限保护。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包括:

1、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

2、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的。例如在该项信息的载体上明确标明 保密 字样、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3、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虽然没有明确该项信息是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规定,该项信息是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

4、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向他人披露,提供该项信息时,在有关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中明确要求予以保密。

5、经营者与他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开发一项新技术,在开发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明确要求对待开发的技术进行保密。

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有哪些

商业秘密的保护必要性:

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3、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4、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整体效果的需要。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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