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的定义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文章主要解答了在执纪实践中区分不同责任者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责任者范围、失职渎职行为和损失后果的定义。
法律分析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执纪实践中区分三种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有什么?
(1)从责任者的范围看,这里的“直接责任者”,既包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党员,也包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而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仅包括党员领导干部。
(2)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这三种责任者都负有某种职责,而且都没有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即都有失职、渎职的行为。《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二章“失职、渎职行为”之外的其他章中规定的“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以及“主要责任者”,既可以由失职、渎职行为引起,也可以由其他原因引起。如《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受贿行为”。
(3)这里的“损失或者后果”,是指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包括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等。
以上就是对纪律处分条例所称的领导责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结语
总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领导责任者的分类和责任范围。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在工作职责履行不当时,对所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在执纪实践中,需要注意责任者的范围、责任的前提条件以及损失或后果的定义。对于纪律处分条例中所称的领导责问题,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七十五条 国家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完善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和支持全民健身活动,加强全民健身指导服务,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方法。
国家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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