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规程上讲:盖在文件的空白处是没有问题的,从行业的规范(做事行为)上讲:这样做是不合适的,是存在风险的。只要是带有本单位公章的文件,就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应,公司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所以在白纸上盖公章存在很大的风险。在文件的空白处盖章,存在扫描件或者复印件作假的可能性,因为没有覆盖文字,改动更方便,所以在空白处盖章也存在很大的风险。所以以上两种情况都说明盖在空白处是很危险的,这种做法不是特殊情况尽量不要发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