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尽量保持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证人证言的原貌(如果其说的是方言,要用方言记录,确实不易明白的可备注说明一下),如果其说的方言无法用文字记录,要选取与其说法最相近的语言,不能全部用普通话记录。
2、记录速度要快,如果对象语速较快,可让其稍慢点儿,或只记重要内容,但不可删减太多。要有中心,重点是要围绕证据的有效部分记录,比如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主观恶性大小、悔罪态度好坏、平时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免除或从重处罚的情节等,都要完整地在记录中体现。
3、记录完毕后请当事人仔细看一遍,如不识字可对其宣读,无误后让其签字,并注明“以上记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或“以上记录已向……宣读,无误”等字样后,让其签字并按手印,每页的下方都要签字按手印。
4、按手印的时候要注意,涉及重要案情或重要信息的地方要按手印,涉及数字,尤其是钱数的地方要按手印,然后让其是记录错误的地方按手印确认,在每一页底部按手印,在页码的总页数上按手印,最后是反所有记录码好让其在骑缝上按手印。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