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2014.3.7),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按照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规定:晚婚、晚育者可休产假143天(产假98天,晚育假30天,剖腹产15天),特请求休产假(从2014年2月15日2014年7月7日)。恳请领导根据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本人休产假期间(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7日)工资自愿去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须另行支付。
关于社保,公司为本人缴纳的一部分,待产假期满,差额部分愿把此金额归还到公司。
此致!
申请人:
申请时间: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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