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供证据时,应提供原件及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视听资料证据需提供两份拷贝件和两份书面对话记录。证据需逐一分类编号,并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原件退还当事人,复印件由仲裁委收存。外文证据需附中文译本,由认可的翻译单位翻译。若证据在中国境外产生,需经公证机关证明并使领馆认证,或按相关条约规定的程序办理。
法律分析
1、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当事人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应当提交两份拷贝件和两份完整的书面对话记录。
2、当事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并填写《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原件和复印件经仲裁委核对后,原件退当事人,复印件由仲裁委收存。《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复印件一式两份(对方为共同当事人时,应一式三份),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
3、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是由有关机构认可的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
4、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的证据规则和要求
劳动仲裁的证据规则和要求涉及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关键方面。在劳动仲裁中,提供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对于支持自己的主张至关重要。根据规定,劳动仲裁的证据可以包括书面证据、口头证据、物证、电子证据等形式。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整理和准备相关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此外,劳动仲裁还要求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应符合法律和程序的要求。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并遵守保密义务。总之,劳动仲裁的证据规则和要求旨在确保公正、公平和有效的争议解决过程。
结语
劳动仲裁的证据规则和要求是确保公正、公平和有效争议解决的关键。当事人应积极收集、整理和准备相关证据,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提供证据时,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并遵守保密义务。外文证据需附中文译本,且在境外产生的证据需经公证机关和驻外使领馆认证。证据应按规定分类编号,并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原件退还当事人,复印件由仲裁委收存。劳动仲裁的证据规则和要求确保了公正、公平和有效的争议解决过程。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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