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开发商在期房销售过程中,使用商业贷款的业主,在贷款审批完成后,把贷款拨给开发商后,会留取一部分保证金,这部分保证金,直到业主还清贷款才拨给开发商,或者办出不动产证后,把该业主的不动产证去不动产中心做完抵押,银行领取抵押登记证后,才可以把保证金拨给开发商。
而对于现房,因为卖了房子就可以办出不动产证,开发商跟银行通常达成新的协议,就是购房者申请的贷款下来之后,银行不会立刻拨给开发商,而是等到不动产证办完后,做完抵押,一并全部拨给开发商。这就是开发商催着业主办证的原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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