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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否接纳精神损害赔偿(上)

2023-04-30 来源:好走旅游网

内容摘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否接纳或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问题上,我国法学界存在着“肯定说”和“反对说”两种互相对立的主张。“肯定说”似乎更受大众舆论的推动与支持,而“反对说”则一直为立法与司法所坚守。从发展的眼光看,现行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将精神损害赔偿排斥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外,是理性而明智的。它既体现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民事立法的精神实质,也符合当代刑事审判制度的发展变革趋势。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诉讼法

与法制进步、公民权利意识增强和法律保护要求不断提高的社会现实相呼应,精神损害赔偿诉讼逐年增多并成为一道非常亮丽的当代中国司法景观。但是,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却一直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拒之门外”。这不仅令百姓大众大惑不解,而且在法学界和司法界引发了激烈争论。主张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视野及范围的呼声不绝,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论争问题的重要。但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却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更是明确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不仅堵塞了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渠道,而且还不受理其另行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这一解释将争论推向高潮,有人甚至对有关规定的科学性产生了怀疑。后来,人们又将希望寄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看,此解释虽没有直接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但规定可就精神损害赔偿另行提起诉讼,可见,刑事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问题仍然受到了司法的重视。但是,2003年底出台的正式解释却删除了此规定。人们不禁要追问:究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不应该接纳精神损害赔偿呢?这迫切需要在法理上作出回答与解释,笔者拟在已有争论的基础上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争论及其背景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否接纳或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问题上,我国法学法律界存在着两种互相对立的主张:

(一)肯定说。该种主张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接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其主要理由是:1、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无禁止性规定;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公平的法律原则。公民在其人身权遭受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当这种不法侵害上升到犯罪程度时,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却被限制在物质损失之内。这在法理上讲不通,对当事人也不公平;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会破坏了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1如果等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求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和当事人诉累,还会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结果的不同而影响国家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4、接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符合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初衷:即通过两诉合一,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减少当事人诉累、制裁罪犯、保护受害人和避免对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还有人认为,允许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有效地减少“私了”、报复案件的产生;25、审判操作不存在大障碍。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越来越多,也存在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赔偿死亡赔偿费的作法。虽然审理附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是复杂的,但实践中法院是可以办好这类案件的,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制度有利于解决审理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具体问题;36、刑法的惩罚功能无法取代民法的经济赔偿功能;47、有域外立法借鉴。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凡允许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在刑事诉讼中附带加以解决的国家,如法国、德国等,立法都已明确规定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一切就追诉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害,均应受理。”而德国《刑事诉讼法》同样也将“因侮辱和伤害身体”而遭受的损失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畴之中。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立法,是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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