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纪检部门或者检察院投诉,以下刑事诉讼期限规定:
1、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传唤时有可能被立即羁押,所以在批准逮捕前,30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况)7天(检察院批准时间)=37天,批准逮捕后的最长羁押期限为7个月。
2、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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