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建议村民禁止征收部门拆迁房屋,待补偿款落实到位再进行搬离,或拨打当地媒体热线给村委会施加相应的压力,同时通过乡镇政府责令其下放补偿款。如果村委会坚持不发放,建议村民代表联合上书法院追究村委会有侵占、挪用公款的法律责任。
一、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谁说了算?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可以看出,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是村委会可以单独决定的,而是需要召开村民会议,由大家投票选择。
上述案例中,村主任也谈到了,补偿款下发村里后,生产队内(的村民们)就如何分配补偿款意见无法统一,镇里调解后也未达成统一意见。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分歧导致了村民们长期无法把补偿款拿到手。这也是非常遗憾的。
农村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农民要维护合法权益有什么法律依据?
爱土拆迁律师团在办案时也接到过很多被征收人反映,农村土地补偿费被截留的事时有发生。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农民朋友该如何应对呢?有哪些法律依据可以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
除了上面我们提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条款。还有这些法律条文,可以保障农民朋友的土地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二、拆迁补偿标准一般公布在哪里
当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关键的拆迁补偿信息属于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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