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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未成年怎样处理

2021-03-23 来源:好走旅游网

对于性骚扰受害者的求偿权,除了民法典有规定外,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2021年3月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从法律规定来看,未成年性骚扰受害者可以请求民事赔偿的对象有两个,一是施害行为人,二是受害者所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向行为人请求赔偿没有什么限制条件,向相关教育机构请求赔偿有一定限制条件:首先,受害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次,受害者是于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最后,有证据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教育机构尽到相应职责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对于在经营场所、公共场所遭受第三人性骚扰等类似侵害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此种情况下,不对受害者成年与否进行区别。

如果只是“骚扰”没有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要接受治安处罚:五日至十五日拘留加处罚金。构成刑法犯罪的根据情形严重情况分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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