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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价值降低法律问题

2021-05-28 来源:好走旅游网

法律分析:

在抵押权受到侵害时,不论是对抵押权的标的物的侵害,还是对于抵押权的直接侵害,抵押权人有权要求除去侵害或赔偿损失。对于抵押物的侵害是对抵押权的间接侵害,是指行为人不法地损毁抵押标的物使其价值减少或灭失的行为。

当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的权利可以分两种情况讨论:

1、对于可以归责于抵押人的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这时抵押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1)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请求权;

(2)恢复原状或提供相当担保请求权。

2、在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而这时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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