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2、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3、保健药,4、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5、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6、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7、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8、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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