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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债务承担与连带责任划分问题

2024-02-16 来源:好走旅游网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分担。无约定时,按盈余分配比例或平均投资比例承担。技术劳务合伙人也负连带责任。退伙人应按约定分担债务,已分担的仍负连带责任。合伙人在对外关系上应无限连带清偿合伙债务,但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超额部分。

法律分析

合伙人是否承担债务,连带责任怎么划分

(一)合伙人是否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

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对合伙应共同负责。具体分析如下:

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所谓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要求就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结语

合伙人是否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的划分原则较为清晰。合伙人在合伙债务方面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偿还超过个人应承担数额的合伙债务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在合伙经营亏损方面,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对于造成亏损的有过错的合伙人,应相应承担更多责任。技术性劳务合伙人在亏损方面也应负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原合伙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已分担债务的退伙人仍负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应共同负责,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并在对外关系上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每位合伙人都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超过个人应承担的债务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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