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按照下述步骤办理索赔:
(一)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情况及保险单证号码、保险标的,保险险种险别,保险期限等事项,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如果保险标的在异地出险受损,被保险人应向原保险公司及其在出险当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报案。在保险公司抵达出险现场之前,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并对受损的保险标的进行必要的整理。对于火灾或机动车辆出险,被保险人在出险现场应服从消防部门或公安交通部门的现场指挥。
(二)接受保险公司检验。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如保险代理人、检验机关)在出险现场检验受损的保险标的,并提供各种方便,以保证保险公司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确认损害程度和损失数额。
(三)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索赔单证。被保险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索赔单证。
1、财产类损失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
(2)已交纳保险费的凭证;
(3)有关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件。前者如账册、收据、发票装箱单等,后者如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等。
(4)证明保险事故及其损害后果的文件。如保险事故调查检验报告、出险证明、损害鉴定证明等。
(5)索赔清单。包括受损财产清单、各种费用(如施救整理费用)清单等及其它按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
(6)涉及诉讼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
2、机动车辆事故索赔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
(1)保险单;
(2)出险通知书;
(3)保险车辆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
(4)有关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的发票及其清单;
(5)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还要提供事故调解书和有关费用单据;
(6)对部分案件,保险公司还会要求提供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机动车辆丢失案件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出险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在出险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递交“出险通知书”。
4、车辆被盗后三个月内公安部门仍未破获案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时要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单正本、保险证;
(2)出险知书、出险地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被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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