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约定的三分利息受法律保护,但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在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有效;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法律分析
一、民间借贷约定3分利息受法律保护吗?
1、受法律保护。双方自愿约定利息为三分,并且也自愿履行,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2、利息3分即借出1元,每个月收取3分钱的利息,月利率为3%,年利率为36%,在自愿约定的情况下,刚好为高利贷的界限。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合同无效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结语
民间借贷约定的3分利息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部分的利息。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有效,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其效力。因此,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需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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